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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买卖黄金需要交什么税

银行的就不要做了,百度一下你都应该知道,我们公司是黄金一手一公斤是一百块的手续费,一比五十的杠杆,T+0交易,加我Q详谈:476396360
不用交税,交易时有一个交易手续费产生,银行的纸黄金品种一克是8角的手续费。

银行买卖黄金需要交什么税

2,银行销售金银交什么税

增值税
增值税类似于兼营业务处理
银行销售金银交增值税,不交营业税和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二是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三是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月汇总所属地市分行或支行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进项税额,按照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已预征税额计算应补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税法规定第二虽银行金融企业销售金银行属于销售行服务行所于兼营非应税(营业税)行所要交增值税更正点金银交消费税
增值税,个人认为原因有两点:1、金银属于特殊贵金属;2、银行销售金银属于兼营销售,与电信局的单位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征收营业税,不一样啊,电信局这种业务属于混合销售
银行销售金银应该交增值税,不交营业税盒消费税,

银行销售金银交什么税

3,金融单位销售黄金如何缴纳消费税

金融单位销售黄金,如果不属于首饰,则不缴纳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宇[94]95号)的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金融单位销售黄金,不属于则不缴纳消费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一、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一)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分理处、储蓄所等应按月计算实物黄金的销售数量、金额,上报其上级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各支行应按月汇总所属分理处、储蓄所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本支行的实物黄金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预征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三)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月汇总所属地市分行或支行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进项税额,按照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已预征税额计算应补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其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预征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在下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从事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各级金融机构取得的进项税额,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划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五)预征率由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金融单位销售黄金如何缴纳消费税

4,金融单位销售黄金如何缴纳增值税及消费税

金融单位销售黄金,不属于则不缴纳消费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一、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一)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分理处、储蓄所等应按月计算实物黄金的销售数量、金额,上报其上级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各支行应按月汇总所属分理处、储蓄所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本支行的实物黄金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预征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三)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月汇总所属地市分行或支行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进项税额,按照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已预征税额计算应补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其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预征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在下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从事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各级金融机构取得的进项税额,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划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五)预征率由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以下简称“178号通知”)规定,金融机构从事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同时规定,金融机构销售实物黄金,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随着金融机构经营业务多元化发展,目前金融机构除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业务外,经行业主管部门允许,还对外销售银、铂金等贵重金属;除向个人销售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外,还开展金、银等贵金属的批发业务。  仅对黄金销售业务实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造成同一企业经营不同产品适用不同的征税方式,给企业核算带来困难;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了金融机构贵金属批发业务的开展。因此,部分地区税务局报来请示,请求对金融机构销售银、铂金等贵重金属的征收管理问题以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进行明确。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95号)规定,此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黄金摆件和金条不属于金银首饰范围,所以在零售环节不征收消费税。受托加工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是纳税人。上述公司委托的“其他单位”如果不属于个体工商户,则上述公司不必缴纳消费税。另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5,金银首饰零售应缴纳哪些税种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包括: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需缴纳金银手饰5%的消费税,非金银行饰10%的消费税,还需缴纳城建税7%,教育税附加3%等。  销售金条,无论在那个环节都不征收消费税,对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征收消费税,单独的黄金是它不是首饰也不是珠宝玉石,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我国商品流通企业数量多,经营范围广,覆盖面大,是现行各主要税种的纳税人,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会涉及以下税种。 一、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因此,商品流通企业是现行增值税的主要纳税人。 商品流通企业缴纳增值税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批发或零售商品、货物。 (2)发生视同销售行为。 (3)进口货物。 (4)兼营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现行增值税制度将商品流通企业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商品流通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以及提供应税劳务,按“扣税法”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即用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作为当期应纳税额。对于年销售额不足180万元的,以及会计核算不够健全的商品流通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即按销售额和4%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商品流通企业进口货物,应在进口环节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在进口货物报关时向海关缴纳。商品流通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若将进口货物在国内销售,其在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二、消费税 消费税征税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商品流通企业应纳消费税的业务主要有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应税消费品业务,进口应税消费品业务和零售金银首饰业务。 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商品流通企业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物资委托其他企业加工比拟感收回应税消费品。商品流通企业作为委托方是消费税纳税人,但税款由受托方在向商品流通企业交货时代扣代缴。商品流通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加工收回的已缴消费税的商品,在以后经营、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商品流通企业是我国商品进出口的主要组织者,如果进口商品属于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在进口环节除缴纳关税、增值税外,还应缴纳消费税。同增值税一样,消费税也是在进口商品报关时向海关缴纳,而且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也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也就是说,进口货物消费税计税依据与增值税计税依据是一样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商品流通企业除了以上应缴纳消费税的经营范围外,对于经营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也应缴纳消费税。按照现行消费税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环节主要为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口环节。但为了适应贵重首饰的经营特点,贯穿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将贵重首饰分为金银首饰和非金银首饰,其中金银首饰(包括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由生产委托加工环节或进口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非金银首饰仍为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环节征税。因此,商品流通企业如发生上述金银首饰的零售行为,应按照实际实现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5%的消费税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 三、营业税 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的应税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等劳务属于应缴营业税的范围,就增值税而言,它们是非应税劳务。商品流通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有时会发生一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如运输、仓储、租赁服务等,对于这些劳务的征税要区分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增值税非应税劳务,而且涉及货物的项目与涉及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的项目在这项销售<
金银手饰5%的消费税.非金银行饰10%的消费税还需交纳附加税:城建税,教育税附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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