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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石狮网上房地产网查询到朋友的房子的性质是非销售房请问什么叫

从名字上来分辨就已经很明显了,可商品房属于可销售房屋,而非销售方应该属于“不销售”的范畴,而“不销售”是“不可销售”还是“不在销售范围”内就需要询问开发商了,甚至可以致电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询问。另一方面,既然你朋友和开发商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那是否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预告登记了呢?如果房地产交易中心也给办理相关手续,起码说明此房屋可以销售咯!可能由于各个城市、地区的相关表述不同,还是去管理部门咨询比较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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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什么叫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三)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避开暂行规定的约束,达到操纵利润目的  1.关联方通过出让股权或中止受让相关股份,降低股权持有比例20%以下,从而从名义上解除关联方关系,相应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例如:天津磁卡股份公司原持有天津环球公司94%的股权,2001年中期天津磁卡将环球公司持股比例降低至47%.中期前,天津磁卡2001年与天津环球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将价值2.15亿元产品销售给后者,产品销售毛利达1.31亿元,占天津磁卡股份公司2001年度合并主营业务利润的54.6%.上述销售中期前已经完成,2001年末天津磁卡公司再次转让股份,不再持有天津环球公司的股权。由于上述两次股权的转让,将关联方转为非关联方,发生的巨额销售也就不必因合并报表而抵销,同样也不会受到暂行规定约束,销售毛利超过20%的部分,也不必计入“资本公积———关联方交易差价”,从而增加了当期收益。  2.采用关联方———非关联方———关联方的交易手法,将资产高价出售给非关联方,将一笔关联交易变成两笔非关联交易,关联方则通过其他途径用以弥补非关联方的损失。或者选择适当时机,再以同样的高价从非关联方赎回资产,这两笔交易就成为了非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就可以避开暂行规定的约束,确认高价出售资产带来的交易价差,记入当期损益。例如:ST亿安科技股份公司,于2002年11月初发布公告称,将其一家已资不抵债的控股子公司42.19%的股权,以5200万元的高价出售给另一家非关联公司。由于是非关联交易,ST亿安科技股份公司轻而易举地获得总计约5200万元的非经营性收益。可谓是“取之有道”。  3.利用潜在的关联方来为公司“输血”,在正式入主上市公司前,按非公允价格交易,在交易事项完成后,通过多重参股间接控制上市公司,才正式入主上市公司成为关联方。因为当时交易时还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关联方,这样一来就可以名正言顺地绕过对于关联方交易的监管,业绩因而提高。

什么叫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3,什么是关联购入什么是非关联购入

确定是属于关联购入还是非关联购入,关键是要先确认公司与购货方是否构成关联关系。  与购货方构成关联关系的是关联购入,与购货方不构成关联关系的是非关联购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的规定:  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为关联企业:  (一)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二)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三)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四)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五)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六)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七)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八)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你好:首先要知道关联方这个概念,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说白了就是这两个公司有亲戚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就是关联方买卖交易。非关联购入则反之。希望能够帮到你,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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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您请教一下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的意思资料太专业看的不是很明

关联方关系主要存在于:(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母公司,是指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二)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是指按合同规定经济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三)联营企业。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四)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某人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五)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国家控制的企业间不应当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但企业间存有上述(一)至(三)的关系,或根据上述(五)受同一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时,彼此应视为关联方。正常交易买卖的客户供应商不算是关联方。
如果企业与另一企业的关系,符合下面任何一个条件,就可判定这两个企业属于关联企业(即两企业互为“关联方”):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属、亲属关系等。

5,什么是关联交易

答: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规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购买或销售商品;(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四)代理;(五)租赁;(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七)担保;(八)管理方面的合同;(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许可协议;(十一)赠与;(十二)债务重组;(十三)非货币性交易;(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十五)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根据财政部1997年5月22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其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受同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这里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所谓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等。凡以上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均被视为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但它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却不相吻合。按市场经济原则,一切企业之间的交易都应该在市场竞争的原则下进行,而在关联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存在各种各样的关联关系,有利益上的牵扯,交易并不是在完全公开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关联交易客观上可能给企业带来或好或坏的影响。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有可能便交易的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  正是由于关联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对企业经营状况有着重要影响,因而,全面规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非常有必要。  我国十分重视关联交易的披露。《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对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定义与信息披露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规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代理;  (五)租赁;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担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  (十二)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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