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哪些情况下住房公积金是不能提取的求解答

一般出现下列情况时,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不能提取:1、不能提供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提取材料;2、因办理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账户被冻结期间(可以提取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3、因经济纠纷被法院依法查封冻结的;4、职工死亡后其住房公积金无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

有哪些情况下住房公积金是不能提取的求解答

2,哪些情况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职工或配偶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除按武汉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办理公积金贷款冲还外,在贷款结清前不能办理其他任何事由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不可以转。如果你户口非本地,可以在离职时授权原企业代理人办理提取事项。 如果是本地人到外地去工作,那么你当地的公积金不买房用,只能到退休年龄或前五年内提取。去异地工作,可由新企业为你新开账户。

哪些情况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3,什么情况下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 离休、退休的;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 出境定居的;5.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规定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什么情况下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4,哪三种情况不能提取公积金

一般来说。这三种情况不能提取公积金:有住房贷款没有还完的;多次变更婚姻关系的;违规提取的。公积金一般用于房屋购买、自住房进行大修等情况,所以在无特殊情况下,住房公积金是不能随意提取的。往往很多人想要提取公积金的时候,不清楚公积金提取的条件。一般以下三种情况不能提取公积金:1、有住房贷款没有还完;2、多次变更婚姻关系提取公积金;3、违规提取的,一般3年内不得申请提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七)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所以对于购买小产权的房屋是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因为小产权房屋包括公寓、商铺之类是不属于自住房的范围。此外房屋装修意识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很多人认为装修是可以提取的,但这是一个很大的理解误区。住房公积金能够提取的是自住房进行大修,也就是如果房屋有损坏破损等情况,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而如果你对住房进行装修则是不在公积金的提取范围之内。另外,对于房屋进行大修提取公积金还必须提供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损坏的鉴定报告。所以在无特殊情况下,住房公积金是不能随意提取的。若在我们缴存期间都没有提取的情况的话,那么等到缴存人退休的时候,带上相关的资料信息,就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5,什么情况不能提取公积金

1年之内提取过的不能再提。公积金未按要求缴纳的。
不买商品房是不能提取公积金的
公积金被封存的时候不能提取。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 监督编辑本段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手续不齐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外市城镇户口苏州籍户口一年内提取公积金超过2次都不可以提取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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