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uniform commercial code financing statements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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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融资什么叫融资

融资的定义 定义1: 融资的概念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对融资的理解是:融资是指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或为取得资产而集资所采取的货币手段。 源自:高校融资渠道分析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04年 姚世斌 李羽 来源文章摘要:通过对高校融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的分析,找出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此基础上,对高校融资的多种新渠道进行了一系列探讨,分析它们的可行性以及优缺点,最后提出了对高校融资的几点建议。 定义2: 所谓融资是指企业运用各种方式向金融机构或金融中介机构筹集资金的一种业务活动。一般民用、航空、运输业常用的融资技术包括贷款和租赁两大类。 源自:航空租赁的重要意义及融资优势 《中国民航学院学报》 2002年 周露阳 丁臻 来源文章摘要:民航企业利用航空租赁进行融资,可以绕过一些财务上的限制,同时可以使企业更灵活的调整运力,更广泛的进行融资,也为企业提供了更高的技术灵活性。而相对于贷款购买和自有资金购买等形式,租赁在现金流量等方面有其显著的优势。
从狭义上讲,融资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也就是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公司筹集资金的动机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通过一定的渠道和一定的方式去进行。我们通常讲,企业筹集资金无非有三大目的:企业要扩张、企业要还债以及混合动机(扩张与还债混合在一起的动机)。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 融资可以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不经金融机构的媒介,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直接以最后借款人的身份向最后贷款人进行的融资活动,其融通的资金直接用于生产、投资和消费。间接融资是通过金融机构的媒介,由最后借款人向最后贷款人进行的融资活动,如企业向银行、信托公司进行融资等等。
现在股市上的融资就是圈钱
市场上进行募集资金
筹钱,借钱,上市都是融资。
就是把大家的钱通过给你股票凭证的方式收到公司帐下,由公司统一使用。

融资什么叫融资

3,什么叫融资体系

现代金融体系,从业务性质上讲,包括以间接融资的金融机构体系、服务于直接融资的金融市场体系,和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金融监管机构体系。各种体系发挥特有功能为资金融通提供。  (1)间接融资对促进金融体系稳健发展与经济增长具有独特优势。从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看,间接融资(银行体系)具有货币创造功能,对经济增长有切实的促进作用。由于投资增长是经济处于增长期的常态,要满足投资需求,离不开银行体系的货币创造,而直接融资只是对现有储蓄的重新组合,不能创造出新增货币。因此,在资金供应方面,银行体系十分重要。从银行体系本身来看,由于银行体系规模庞大,具有规模经济,有能力开发与利用专门技术,降低交易成本,在向拥有生产性投资机会的人提供资金和流动性服务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  从金融市场的运行看,由于金融市场上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成为金融市场正常运作的障碍。而银行体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这些风险的发生。因为银行在认定贷款风险,防范由逆向选择造成的损失方面,有丰富的经验与办法。银行还有一定的手段监督借款者行为,从而减少由道德风险造成的损失。因此,银行能够在向储蓄者提供利息收益或大量服务的同时仍然获利。  从上述方面说,银行体系在金融市场上开辟了一条渠道,能有效地将储蓄资金引入拥有生产性投资机会的人们手中,在增进实体经济的效率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2)银行系面临着短资长用和银企关系过密的问题。不可否认的是,银行体系也有弱点。表现为,银行资金来源期限一般较短,而贷款期限通常更长一些,这种期限的不对称导致了流动性的不对称,易使银行陷入流动性困境中,并引起系统性风险。  而如果银行主导金融体系,银行将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一旦银行获得了有关企业的重大内部信息,它就可以向企业索取租金,而企业也不得不付出这一租金以得到资本。同时,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中,银企关系往往较为紧密,常常阻碍企业创新与增长。  在银行和企业关系紧密时,银行家往往按照自己的利益行事,因此可能被企业所收买,或与企业共谋对付其它债权人。而银行对企业的控制同样也扩展至银行本身。在这种情况下,尽管银行对企业享有了控制权,可以充分获得企业信息,并监控企业经营,但银行与企业将不可避免地联结在一起,往往与企业共谋,并可能导致银行在金融事务中过度强大,加大了风险集中度。  现代金融体系,从职能上讲,包括金融调控体系、金融企业体系(组织体系)、金融监管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环境体系五个方面  (1)金融调控体系既是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组成部分,包括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配合、保持币值稳定和总量平衡、健全传导机制、做好统计监测工作,提高调控水平等;也是金融宏观调控机制,包括利率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汇率形成机制、资本项目可兑换、支付清算系统、金融市场(货币、资本、保险)的有机结合等。  (2)金融企业体系,既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现代金融企业,也包括中央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上市、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革、发展各种所有制金融企业、农村信用社等。  (3)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体制)包括健全金融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机制,实行市场退出制度,增强监管信息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处理好监管与支持金融创新的关系,建立监管协调机制(银行、证券、保险及与央行、财政部门)等。 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混业经营统一监管  (4)金融市场体系(资本市场)包括扩大直接融资,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丰富资本市场产品,推进风险投资和创业板市场建设,拓展债券市场、扩大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发展机构投资者,完善交易、登记和结算体系,稳步发展期货市场。  (5)金融环境体系包括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简单的说,就是资金需求方利用多种方式融资来满足自己需求。 融资方式 第一种是基金组织,手段就是假股暗贷。所谓假股暗贷顾名思义就是投资方以入股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投资但实际并不参与项目的管理. 第二种融资方式是银行承兑。投资方将一定的金额比如一亿打到项目方的公司帐户上,然后当即要求银行开出一亿元的银行承兑出来。投资方将银行承兑拿走。 第三种融资的方式是直存款。 第四种是大额质押存款. 第五种融资的方式是银行信用证。 第六种融资的方式是委托贷款。 第七种融资方式是直通款。 第八种融资方式就是对冲资金。 第九种融资方式是贷款担保.

什么叫融资体系

4,关系型融资的概念是什么

关系型融资尚未有统一的定义,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定义。   Peterson和Rajan(1994)从企业出发,把关系型融资定义为能使企业获得更低融资成本和更多资金的紧密的融资关系,此关系以存在信息生产的规模经济且信息是耐用和不能轻易转移为前提。  青木昌彦,瑟达尔·丁克(1998)从融资收益的角度将关系型融资定义为:“出资者在一系列事先未明确的情况下,为了将来不断获得租金而增加融资的一种融资方式”。  Steven Ongena and David C.Smith(1998):“关系型融资是银企之间超越简单、匿名的金融业务执行的联系。”Berger(1999)认为:一个国家在某一时期的融资活动中同时出现了下面的三个特征,就可以说该活动属于关系型融资。  (1)金融中介机构拥有企业的业主专有性信息,这些信息是普通公众所无法获得的;  (2)金融机构所拥有的业主专有性信息是通过与同一客户的长期、或者多种金融服务交易而得到的;  (3)内部信息对于局外人自始至终具有机密性,仅仅为关系型融资双方所特有。  Boot(2000)从关系专用性投资方面将关系型融资定义:为企业提供的一种金融服务,银行在提供服务中为获得企业专有信息进行了关系专用性投资,并通过与企业的长期交易来评价这种投资的盈利前景,从而获得回报。  Berger and Udell(2002)从银行贷款技术的角度出发认为:当银行的贷款决策主要基于通过长期和多种渠道的接触所积累的关于借款企业及其业主的相关信息而做出的就是关系型融资。  童牧(2004)认为:关系型融资是投融资双方在长期的互动关系中,通过私有信息在双边框架下的生产来平滑投融资过程的融资行为。  Elsas(2005)从契约论角度把关系融资定义为“一个银行与其借款者之间长期的隐含而默契的契约”。  关系型融资的本质特征是资金供求双方之间长期互动,资金供给这在关系存续期间收集到大量的企业及其业主的私有信息(包括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现金流量、企业以前的还款记录和项目的执行情况等可以传递、复制的、数码化的硬信息和企业主个人的素质、品德、还款意愿等不可数码化的“软信息”),这些信息不仅能够帮助银行更好地了解企业及成为是否为企业继续提供贷款的依据,还能给银行带来利润。
从狭义上讲,融资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也就是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公司筹集资金的动机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通过一定的渠道和一定的方式去进行。我们通常讲,企业筹集资金无非有三大目的:企业要扩张、企业要还债以及混合动机(扩张与还债混合在一起的动机)。 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从现代经济发展的状况看,作为企业需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深刻,全面地了解金融知识、了解金融机构、了解金融市场,因为企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企业必须与之打交道.金融知识的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调控、金融监管。 融资方式: 第一种是基金组织,手段就是假股暗贷。所谓假股暗贷顾名思义就是投资方以入股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投资但实际并不参与项目的管理。到了一定的时间就从项目中撤股。这种方式多为国外基金所采用。缺点是操作周期较长,而且要改变公司的股东结构甚至要改变公司的性质。国外基金比较多,所以以这种方式投资的话国内公司的性质就要改为中外合资。 第二种融资方式是银行承兑。投资方将一定的金额比如一亿打到项目方的公司帐户上,然后当即要求银行开出一亿元的银行承兑出来。投资方将银行承兑拿走。这种融资的方式对投资方大大的有利,因为他实际上把一亿元变做几次来用。他可以拿那一亿元的银行承兑到其他的地方的银行再贴一亿元出来。起码能够贴现80%。但问题是公司帐户上有一亿元银行能否开出一亿元的承兑。很可能只有开出80%到90%的银行承兑出来。就是开出100%的银行承兑出来,那公司帐户上的资金银行允许你用多少还是问题。这就要看公司的级别和跟银行的关系了。另外承兑的最大的一个缺点就是根据国家的规定,银行承兑最多只能开12个月的。现在大部分地方都只能开6个月的。也就是每6个月或1年你就必须续签一次。用款时间长的话很麻烦。 第三种融资的方式是直存款。这个是最难操作的融资方式。因为做直存款本身是违反银行的规定的,必须企业跟银行的关系特别好才行。由投资方到项目方指定银行开一个帐户,将指定金额存进自己的帐户。然后跟银行签定一个协议。承诺该笔钱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挪用。银行根据这个金额给项目方小于等于同等金额的贷款。注:这里的承诺不是对银行进行质押。是不同意拿这笔钱进行质押的。同意质押的是另一种融资方式叫做大额质押存款。当然,那种融资方式也有其违反银行规定的地方。就是需要银行签一个保证到期前30天收款平仓的承诺书。实际上他拿到这个东西之后可以拿到其他地方的银行进行再贷款的。 第五种融资的方式(第四种是大额质押存款)是银行信用证。国家有政策对于全球性的商业银行如花旗等开出的同意给企业融资的银行信用证视同于企业帐户上已经有了同等金额的存款。过去很多企业用这个银行信用证进行圈钱。所以现在国家的政策进行了稍许的变动,国内的企业现在很难再用这种办法进行融资了。只有国外独资和中外合资的企业才可以。所以国内企业想要用这种方法进行融资的话首先必须改变企业的性质。 第六种融资的方式是委托贷款。所谓委托贷款就是投资方在银行为项目方设立一个专款帐户,然后把钱打到专款帐户里面,委托银行放款给项目方。这个是比较好操作的一种融资形式。通常对项目的审查不是很严格,要求银行作出向项目方负责每年代收利息和追还本金的承诺书。当然,不还本的只需要承诺每年代收利息。 第七种融资方式是直通款。所谓直通款就是直接投资。这个对项目的审查很严格往往要求固定资产的抵押或银行担保。利息也相对较高。多为短期。个人所接触的最低的是年息18。一般都在20以上。 第八种融资方式就是对冲资金。现在市面上有一种不还本不付息的委托贷款就是典型的对冲资金。

5,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中的银行是什么意思

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操作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进行的动产权属登记与查询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以下简称征信分中心),以及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办理动产权属登记与查询业务的当事人。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登记,是指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出于保护自身权利的需要,在登记系统将有关动产权属信息予以记载,并通过登记系统进行公示的行为。 第二章 用户 第四条 当事人在登记系统办理动产权属登记与查询业务,应当注册为登记系统的用户。办理登记的当事人在以下条款中也称为"发起登记的当事人"。 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登记系统的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常用户。 机构和个人可以注册为普通用户。普通用户是仅具有查询资格的用户。 机构可以注册为常用户。常用户是具有登记和查询资格的用户。申请机构通过其住所地的征信分中心身份审查后取得用户资格。 第六条 用户应当如实填写注册信息,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用户应及时更新。 第七条 申请普通用户的机构或者个人可直接登录登记系统互联网页面进行注册。申请人点击"同意"按钮视为接受《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的约束。 第八条 申请常用户的机构应首先登录登记系统互联网页面填写注册信息,申请人点击"同意"按钮视为接受《用户协议》的约束。申请人完成在线注册后,应向征信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的注册文件,具体指: 1、金融机构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其它机构提供注册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的常用户开通申请表;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六)单位介绍信。 常用户为金融机构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所指材料。 上述的机构注册文件复印件、常用户开通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应加盖公章。 第九条 征信分中心对常用户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录入登记系统,并告知申请机构。 第十条 常用户在登记系统内设置用户管理员,用户管理员创建和管理本机构的操作员。操作员以用户管理员为其设定的登录名登录登记系统进行登记或查询。 操作员在登记系统的登记、查询等操作行为由其所在的机构负责。操作员在登记系统进行登记时,填表人是指发起登记的常用户机构。 第十一条 申请用户名称变更、用户密码重置、用户停用或注销的,当事人应当下载并填写相应的附表加盖公章后寄送至征信中心。 申请用户注册名称变更的,还应当提供名称变更前后的机构身份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对于审查通过的上述申请,征信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章 登记 第十二条 登记由融资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办理,或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受托人在完成登记后,应将相关登记证明编号、修改码等信息告知委托人。 第十三条 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应如实登记动产权属信息,确保登记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如因登记内容填写错误,导致登记不能查得或不能正确公示权利的,或因虚假或不实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发起登记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登记系统支持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租赁登记、所有权保留登记、租购登记、留置权登记、存货/仓单质押登记、保证金质押登记、动产信托登记等业务类型。 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应按照交易相关的动产权属的性质选择相应的业务类型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当事人就动产权属初次进行登记的,应选择初始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融资合同当事人信息、标的物信息、登记期限等。 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融资合同内容对标的物信息进行具体描述或概括描述,但应达到可以识别标的物的程度。 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权利公示需要自行选择登记期限,期限范围是1至30年。 第十六条 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对初始登记进行变更的,应当输入该初始登记编号与修改码。 变更登记后,变更登记证明载明的登记信息是该次变更登记后相关动产权属的最新状况。 登记已经被注销或登记期限届满的,不能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 在登记到期前90天内,可以申请展期登记。登记期限届满未展期的,登记不再对外提供查询。 用户可进行多次展期,但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30年。 第十八条 相关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登记有异议的,可以和发起登记的当事人协商,要求变更或注销有关登记。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相关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进行异议登记,应当注册为登记系统用户。 第十九条 登记期限未届满,但登记记载的有关动产权属已消灭的,登记用户应进行注销登记。 登记期限届满前注销,且剩余登记期限长于180天的,该登记将继续对外提供查询180天;剩余登记期限不足180天的,该登记在剩余登记期限内继续对外提供查询。 第二十条 对有多个权利人的登记进行变更、展期和注销时,应输入授权该次登记的权利人名称。 授权该次登记的权利人是登记系统中所指的授权人。 第二十一条 登记系统为录入信息要素齐备、格式符合要求的登记分配唯一的登记证明编号,记录登记时间,并生成含有登记时间及登记证明编号的登记文件。 第二十二条 经当事人申请,征信中心根据生效的法院裁判及仲裁机构裁决,撤销相关登记。 申请撤销登记,当事人应将以下材料寄送至征信中心: (一)填写完整的撤销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生效法院裁判或仲裁机构裁决的复印件。 申请人是个人的,上述材料(一)应由申请人签字;申请人是机构的,上述材料应加盖公章。 对审查通过的撤销登记申请,征信中心在收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撤销相关登记。 第四章 查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指查询,是指相关动产权属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在登记系统通过检索获得动产权属登记信息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查询人可通过资金融入方名称、留置权人名称、受托人名称、登记证明编号、租赁财产唯一标识码等检索标准在登记系统查询有关登记信息。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查询结果的准确性,查询人在使用登记系统进行查询时,应输入准确、完整的检索信息。 登记系统出具与查询条件相匹配的查询结果。查询结果包括查询报告和查询证明。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所指证明验证,是指任何机构和个人通过登记证明编号或查询证明编号在登记系统对登记文件和查询证明进行验证。 第二十七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均可在登记系统首页即可使用证明验证功能,无需登录登记系统或注册成为登记系统用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在登记系统输入字母、数字和括号,均应在半角状态下进行。 第二十九条 登记系统提供7×24小时服务,维护时间除外。因系统维护和升级等原因暂停服务时,征信中心将在登记系统网页进行公告。 第三十条 办理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用户应按照征信中心发布的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登记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征信中心根据本规则制定与发布的有关登记指引是本规则的细化与补充,用户应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2007年10月1日发布,2009年8月10日修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2009年7月20日发布)自本规则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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