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的3个基本职能是什么

基本职能:组织经济金补偿,保险金给付,分担风险,提供保障。让社会生产得以顺利进行,安定人民生活,提高安全感。

保险的3个基本职能是什么

2,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甚么

保险职能是指保险的内在固有的功能,它是由保险的本质和内容决定的。一般认为,保险的职能有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之分。
1)分担风险的职能是将个别投保单位和个人的损失风险,分摊给所有的投保单位和个人。2)经济赔付的职能保险人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遭受侵害时,用保险基金进行赔付,就是用所有投保人的钱来弥补1部份被保险人的损失。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甚么

3,保险有哪些职能

保险的职能保险的职能有基本职能与派生职能之分,基本职能是保险的原始与固有的职能,不因时间的变化和社会形态的不同而改变。派生职能是随着保险内容的丰富和保险种类的发展,在保险基本职能的基础上产生的新职能。(一)保险的基本职能保险的基本职能即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具体表现为保险补偿的职能和保险给付的职能。1.保险补偿的职能保险是在特定灾害事故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付。这种赔付原则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了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2.保险给付的职能由于人的价值是很难用货币来计价的,所以,人身保险是经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进行给付的保险。因此,人身保险的职能不是损失补偿,而是定额给付。(二)保险的派生职能保险的派生职能主要是指保险的投资职能与防灾防损职能。1.保险的投资职能保险的投资职能,就是保险融通资金的职能或保险资金运用的职能。由于保险的补偿与给付的发生具有一定的时差性,这就为保险人进行资金运用提供了可能。同时,保险人为了使保险经营稳定,必须保证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这也要求保险人对保险资金进行运用。2.保险的防灾防损职能防灾防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保险本身就是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保险企业为了稳定经营,要对风险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通过人为的事前预防,可以减少损失的发生。而且,防灾防损作为保险业务操作的环节之一,始终贯穿在整个保险工作之中。

保险有哪些职能

4,保险具有哪些职能那

保险的职能分为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保险的基本职能有经济补偿职能和保险金给付职能;保险的派生职能是融资职能、防灾防损职能、投资职能。
保险的职能保险的职能有基本职能与派生职能之分,基本职能是保险的原始与固有的职能,不因时间的变化和社会形态的不同而改变。派生职能是随着保险内容的丰富和保险种类的发展,在保险基本职能的基础上产生的新职能。(一)保险的基本职能保险的基本职能即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具体表现为保险补偿的职能和保险给付的职能。1.保险补偿的职能保险是在特定灾害事故发生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付。这种赔付原则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了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2.保险给付的职能由于人的价值是很难用货币来计价的,所以,人身保险是经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进行给付的保险。因此,人身保险的职能不是损失补偿,而是定额给付。(二)保险的派生职能保险的派生职能主要是指保险的投资职能与防灾防损职能。1.保险的投资职能保险的投资职能,就是保险融通资金的职能或保险资金运用的职能。由于保险的补偿与给付的发生具有一定的时差性,这就为保险人进行资金运用提供了可能。同时,保险人为了使保险经营稳定,必须保证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这也要求保险人对保险资金进行运用。2.保险的防灾防损职能防灾防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保险本身就是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保险企业为了稳定经营,要对风险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通过人为的事前预防,可以减少损失的发生。而且,防灾防损作为保险业务操作的环节之一,始终贯穿在整个保险工作之中。

5,什么是保险

保险的功用--是在人们正常生活不受到影响的情况下,把收入的一部分用来做购买家庭保障,在没有意外发生的情况下,保险可以当作储蓄,既可以保本,也可以有利息,甚至可以拿到非常高的利息.这是银行存款所不能具备的优势。万一不幸,发生了意外,疾病或者身故,都可以拿到拿到保险公司给付的高额的赔偿金,这个数字足可以让人伸长舌头,这就是保险的最大功用--风险的转移。 保险的意义:只是今日做明日的准备,生时做死时的准备,父母做儿女的准备,儿女幼小时做儿女长大时准备,如此而已。今天预备明天,这是真稳健;生时预备死时,这是真旷达;父母预备儿女,这是真慈爱;不能做到这三步,不能算做现代人!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是人类生活中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的或然风险。保险就是转移风险、补偿损失的最佳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2条明确了保险的定义:“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根据以上定义可知,首先商业保险行为是一种以保险合同为形式、以经济补偿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于以国家立法为基础的社会保险; 其次投保人必须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交费义务,才可享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索赔权和经济补偿,不同于以单方给予为基础的社会救济; 第三,保险人的赔偿给付义务的履行(人寿保险除外)是不确定的,有赖于合同约定的事故(人身保险也称事件)的发生与否,不同于以确定的受益权为基础的储蓄制度。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转移风险、补偿损失,即投保人通过交纳少量保险费,将风险转由保险人承担;一旦发生风险,则进行损失分摊,由众多的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摊少数遭受灾害事故的企业和个人的损失。由于保险具有这一基本职能,因此,对家庭和个人具有不可低估的保障作用。 首先可以保障家庭生活的安定。因为个人的财力有限,很难积累足以应付天灾人祸的后备资金,一旦受损,正常生活难以为继。如果个人和家庭参加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则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和给付,由此保障了家庭生活的安定; 其次可以积累个人资金。因为长期人寿保险具有类似储蓄的投资作用。虽然参加长期人寿保险没有买股票获利的机会多,但没有风险性,而且还可以获得生老病死的经济保障。由于人寿保险单本身具有现金价值,可以抵押,可以转让,故在国外普遍被认作个人金融资产,购买人寿保险无疑是既能获得经济保障,又能使货币保值增值的一举两得的最好的投资方式。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们对保险的认识将从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最终将由过去的被动型转变为当今的主动型。有风险、买保险,已成为现代经济社会的共识。
简单来说保险就是以小博大的一种游戏规则.同时也可以帮助你养成一个储钱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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