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为什么不以家庭为单位征个税,个税为什么不以家庭为单位征收啊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3-07-27 18:21:52
1,个税为什么不以家庭为单位征收啊
这是以后的目标。但目前实施起来还较为困难,技术上暂不好统计
2,你支持以家庭为单位计征个税吗为什么
支持, 这可以更加体现税的人性化, 均衡公民的税负支持以家庭为单位计征个税,可以降低整个家庭税收负担。
3,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可不可行
现在是以个人为征收单位,我认为要以家庭为征收单位。象我现在工资4200元,要征税21元,但4200元要负担4个人,平均才1050元,还达不到最低生活水平,还要交税,你说冤不冤。目前来说我国不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我国人口较多,并不是每个人都已婚,部分人群未婚但属于高质量人才,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不利于增加国家税收从而影响国家发展。
4,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吗还是只能对业主一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我国个人所得税在法律规定只是对“个人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而不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税。
5,个税以家庭为单位扣除的意义
我们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眼中不能只有“个人”而无家庭,只有税收部门自身的征管方便,而无视人类社会生活、家庭基础背后的伦理大义
在日前上海举行的“首届高层税务论坛”上,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中国税务学会会长杨崇春透露,此前多位专家建议个人所得税“推行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扣除”,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在研讨中。
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扣除”在税赋公平意义上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应该说早已是众所周知、毋庸置疑的了:同样是每月3000元的收入,无论你是一个“一人吃饱全家不饿”的单身汉,还是一个“上有老下有小”的五口之家的“顶梁柱”,却要缴纳同样数量的个税。个中的不公平,无疑显而易见,同时这也使个税调节社会收入、平衡贫富差距的重要社会功能大打折扣乃至陷入反向逆行的困境。
其实,如果深入揣摩、品味,我们又会发现,个税“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扣除”所以合理和必要,其意义和价值实际上不只是单纯经济层面上的赋税公平,同时更是珍重、呵护“家庭”这一社会生活最基本组织单元、人类伦理最核心深层基础的现实需要。
毫无疑问,我们每个社会中人,均不是简单的纯“原子式”的个人存在,而必然是生活在“家庭”这一基本“社会细胞”之中的,并以此为基础、起点,展开种种维系人类社会存在和繁衍以及相应的情感的人伦关系的。这正如古人所说的:“夫妇,人伦之始,王化之端”,“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妇;及其至者,查乎天地。”
就个人而言,正是因为有了家庭,我们的生活才不至于孤单、无所依托——得以相互扶持、相濡以沫,享受天伦、安顿心灵;而就整个人类社会而言,同样因为有了家庭,社会的和谐有序才有了基本的伦理基础,人类的繁衍、延续也才成为可能。
或许,这也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青年男女结婚、组建家庭,所以会被看得如此重大、隆重的伦理基础和心理根源所在吧。所谓的“成家立业”正是从这里起步的。
然而,个人的“成家立业”——承担起更广泛的家庭伦理责任,又绝非一件轻松之事。比如,“家以居为先”——首先需要购(租)置住房,再如,为养育子女、赡养老人所必须做出的种种准备和投入,等等,所有这一切的实现,显然不可能只靠个人之力,还须整个社会环境本身的扶助、援手,比如像税收制度这类重要公共政策的精心扶助。
因此,我们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眼中不能只有“个人”而无家庭,只有税收部门自身的征管方便,而无视人类社会生活、家庭基础背后的伦理大义,否则,这样的税收政策,势必将在无形中、事实上起到某种反伦理的作用——不鼓励人们“成家立业”,不支持人们去积极承担以家庭为载体所承担的种种事关社会和谐的伦理责任,如夫妇、父(母)子之间扶持、养育、赡养的伦理责任。
所以,为了税赋的公平,更为了对这一公平背后所蕴藉的社会伦理价值的珍重和呵护,“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扣除”的个税新制度,国家相关部门不仅应该严肃“研讨”,而且必须站在顺应民意、维护基于伦理和谐的社会和谐的高度,尽快拿出实施方案来,使之早日付诸实行。
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扣除”在税赋公平意义上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应该说早已是众所周知、毋庸置疑的了:同样是每月3000元的收入,无论你是一个“一人吃饱全家不饿”的单身汉,还是一个“上有老下有小”的五口之家的“顶梁柱”,却要缴纳同样数量的个税。个中的不公平,无疑显而易见,同时这也使个税调节社会收入、平衡贫富差距的重要社会功能大打折扣乃至陷入反向逆行的困境。
其实,如果深入揣摩、品味,我们又会发现,个税“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扣除”所以合理和必要,其意义和价值实际上不只是单纯经济层面上的赋税公平,同时更是珍重、呵护“家庭”这一社会生活最基本组织单元、人类伦理最核心深层基础的现实需要。
毫无疑问,我们每个社会中人,均不是简单的纯“原子式”的个人存在,而必然是生活在“家庭”这一基本“社会细胞”之中的,并以此为基础、起点,展开种种维系人类社会存在和繁衍以及相应的情感的人伦关系的。这正如古人所说的:“夫妇,人伦之始,王化之端”,“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妇;及其至者,查乎天地。”
就个人而言,正是因为有了家庭,我们的生活才不至于孤单、无所依托——得以相互扶持、相濡以沫,享受天伦、安顿心灵;而就整个人类社会而言,同样因为有了家庭,社会的和谐有序才有了基本的伦理基础,人类的繁衍、延续也才成为可能。
或许,这也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青年男女结婚、组建家庭,所以会被看得如此重大、隆重的伦理基础和心理根源所在吧。所谓的“成家立业”正是从这里起步的。
然而,个人的“成家立业”——承担起更广泛的家庭伦理责任,又绝非一件轻松之事。比如,“家以居为先”——首先需要购(租)置住房,再如,为养育子女、赡养老人所必须做出的种种准备和投入,等等,所有这一切的实现,显然不可能只靠个人之力,还须整个社会环境本身的扶助、援手,比如像税收制度这类重要公共政策的精心扶助。
因此,我们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眼中不能只有“个人”而无家庭,只有税收部门自身的征管方便,而无视人类社会生活、家庭基础背后的伦理大义,否则,这样的税收政策,势必将在无形中、事实上起到某种反伦理的作用——不鼓励人们“成家立业”,不支持人们去积极承担以家庭为载体所承担的种种事关社会和谐的伦理责任,如夫妇、父(母)子之间扶持、养育、赡养的伦理责任。
所以,为了税赋的公平,更为了对这一公平背后所蕴藉的社会伦理价值的珍重和呵护,“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扣除”的个税新制度,国家相关部门不仅应该严肃“研讨”,而且必须站在顺应民意、维护基于伦理和谐的社会和谐的高度,尽快拿出实施方案来,使之早日付诸实行。相关报道详见A12版
这个是从网上下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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