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起征点什么意思,从国外寄东西到国内关税是怎么收取的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3-06-06 16:34:06
1,从国外寄东西到国内关税是怎么收取的
物品不同 税款价格不同 有些不用收税 汽车 电子产品 按进价的一定比例收税私人从国外寄东西到国内要收关税的。中国普通货物的关税起征标准是50rmb,意思是rmb不超过50rmb的不需要交关税,但是如果涉及的品牌、授权、专利等一些特殊物品的话会需要另外交钱,总体上会让价格跟国内保持差不多,这也是为了保护中国市场。
2,欧盟成员国家交易关税
欧盟国家之间已经是0关税了。本来就是这样的,看你收货公司的情况来,可以选择欧盟国家的任何口岸出口的。你补充的说法,我还没明白什么意思争议http://www.delchn.cec.eu.int/cn/eu_guide/Trade_Relations_Multilateral.htm欧盟成员国都是22欧元关税起征点。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关税起征点是《海关法》规定的开始征收关税的金额界限。关税制度中规定关税起征点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为小额税款而履行繁杂的征纳税手续,同时也是对纳税义务人的一种关税优惠。
3,海关滞纳金起征点的问题
按照规定,海关征收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船舶吨税,如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逾期缴纳税款的,应缴纳税款滞纳金。 其计算公式为: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的关税税额×0.5‰×滞纳天数 进口环节税滞纳金金额=滞纳的进口环节税税额×0.5‰×滞纳天数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起15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在实际计算纳税期限时,应从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的第二天起计算,当天不计入。缴纳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节假日,则关税缴纳期限顺延至周末或法定节假日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如果税款缴纳期限内含有的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滞纳天数按照实际滞纳天数计算,其中的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节假日一并计算。首先缴款期限的计算是12+15=27没有错然后26日是滞纳金缴纳最后1日,是法定节假日所以滞纳金缴纳最后1日顺延到节假日结束的第一个工作日也就是2月1日所以2月2日是滞纳金计算的第一天,2月2日-2月11日一共是10天即:答案是10天报关员书上应该有这样的原文缴纳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节假日,则关税缴纳期限顺延至周末或法定节假日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如果税款缴纳期限内含有的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滞纳天数按照实际滞纳天数计算,其中的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节假日一并计算。这个意思就是表述缴纳期限最后1天是可以顺延到节假日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但是缴纳期限最后1日是工作日,缴纳期限中的节假日是不可以延长缴纳期限的望了解
4,什么叫税点税率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中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比例税率
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税比例。中国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是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在适用中又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
单一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的所有纳税人都适用同一比例税率。
差别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适用不同的比例征税。 具体又分为下面三种形式:
产品差别比例税率:即对不同产品分别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同一产品采用同一比例税率。如消费税、关税等;
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即按不同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同一行业采用同一比例税率。如营业税等;
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区分不同的地区分别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同一地区采用同一比例税率。如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幅度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税法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各地区在该幅度内确定具体的使用税率。
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是按照课税对象规定征收比例,而是按照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税额,所以又称为固定税额,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其优点是:从量计征,不是从价计征,有利于鼓励纳税人提高产品质量和改进包装,计算简便。但是,由于税额的规定同价格的变化情况脱离,在价格提高时,不能使国家财政收入随国民收入的增长而同步增长,在价格下降时,则会限制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在具体运用上又分为以下几种:
(1)地区差别税额:即为了照顾不同地区的自然资源、生产水平和盈利水平的差别,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的不同税额;
(2)幅度税额:即中央只规定一个税额幅度,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中央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一个执行数额;
(3)分类分级税额:把课税对象划分为若干个类别和等级,对各类各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额,等级高的税额高,等级低的税额低,具有累进税的性质。
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指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累进税率因计算方法和依据的不同,又分以下几种:
(1)全额累进税率:即对征税对象的金额按照与之相适应等级的税率计算税额。在征税对象提高到一个级距时,对征税对象金额都按高一级的税率征税;
(2)全率累进税率:它与全额累进税率的原理相同,只是税率累进的依据不同。全额累进税率的依据是征税对象的数额,而全率累进税率的依据是征税对象的某种比率,如销售利润率、资金利润率等;
(3)超额累进税率:即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每个等级分别按该级的税率计税;
(4)超率累进税率:它与超额累进税率的原理相同,只是税率累进的依据不是征税对象的数额而是征税对象的某种比率。
在以上几种不同形式的税率中,全额累进税率和全率累进税率的优点是计算简便,但在两个级距的临界点税负不合理。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的计算比较复杂,但累进程度缓和,税收负担较为合理。
税点,起税点的简称,又称“征税起点”或“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5,如何理解起征点与免征额
起征点与免征额是税收要素减免税中相关的两个概念,都是对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但在实际操作中二者经常被混用,其实两者并不是一回事。 (一)起征点 起征点是对课税对象征税的起点,即开始征税的最低收入数额界限。规定起征点是为了免除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缩小征税面,贯彻税收负担合理的税收政策。 起征点的主要特点是:当课税对象未达到起征点时,不用征税;当课税对象达到起征点时,对课税对象全额征税。 起征点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应用比较多,主要是针对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个人。如,增值税中规定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在2000元~5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为月劳务收入额在1500元~3000元。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可以在幅度中选择具体的数额。 (二)免征额 免征额又称“费用扣除额”,是在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预先确定的免于征税的数额,即在确定计税依据时,允许从全部收入中扣除的费用限额。规定免征额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生活、教育等的最低需要。 免征额的主要特点是:当课税对象低于免征额时,不用征税;当课税对象高于免征额时,则从课税对象总额中减去免征额后,对余额部分征税。 免征额在个人所得税中的应用比较多,如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为1600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免征额为定额800元或定率为收入的20%等。 (三)起征点和免征额的比较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二者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 1.两者的相同点 (1)二者均属于减免税范围。 (2)一般都是针对于个人。 (3)当课税对象的额度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二者都不予以征税。 (4)二者都是针对课税对象而言,而不是针对税额而言的,如关税中一票的关税税额在50元以下的免征关税,此处的50元不是免征额。这一点是特别重要的。 2.两者的不同点 (1)当课税对象的额度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采用起征点制度的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采用免征额制度的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2)两者的侧重点不同,前者照顾的是低收入者,后者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起征点与免征额是税收要素减免税中相关的两个概念,都是对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但在实际操作中二者经常被混用,其实两者并不是一回事。 (一) 起征点 起征点是对课税对象征税的起点,即开始征税的最低收入数额界限。规定起征点是为了免除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缩小征税面,贯彻税收负担合理的税收政策。 起征点的主要特点是:当课税对象未达到起征点时,不用征税;当课税对象达到起征点时,对课税对象全额征税。 起征点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应用比较多,主要是针对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个人。(二) 免征额 免征额又称“费用扣除额”,是在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预先确定的免于征税的数额,即在确定计税依据时,允许从全部收入中扣除的费用限额。规定免征额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生活、教育等的最低需要。 免征额的主要特点是:当课税对象低于免征额时,不用征税;当课税对象高于免征额时,则从课税对象总额中减去免征额后,对余额部分征税。 免征额在个人所得税中的应用比较多,如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为3500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免征额为定额800元或定率为收入的20%等。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二者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 1.两者的相同点 (1)二者均属于减免税范围。 (2)一般都是针对于个人。 (3)当课税对象的额度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二者都不予以征税。 (4)二者都是针对课税对象而言,而不是针对税额而言的,如关税中一票的关税税额在50元以下的免征关税,此处的50元不是免征额。这一点是特别重要的。 2.两者的不同点 (1)当课税对象的额度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采用起征点制度的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采用免征额制度的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2)两者的侧重点不同,前者照顾的是低收入者,后者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举例】假设有甲、乙、丙3人,其当月的收入分别是999元、1000元和1001元。 假设现在规定1000元为征税的起征点,并规定税率为10%。 那么,这3人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时的纳税情况应该是: 甲的收入因为没有达到起征点而不纳税; 乙的收入正好达到起征点,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000×10%=100(元) 丙的收入已经超过起征点,也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001×10%=100.1(元) 假设其他条件不变,规定1000元为免征额,税率依然为10%。 这时,3人的纳税情况应该是: 甲的收入在免征额之内而不纳税; 乙的收入正好属于免征额的部分,也不需要纳税; 丙的收入比免征额的数额要多,则需要纳税,但应该是收入中扣除免征额部分的余额部分纳税,应纳税额=(1001-1000)×10%=0.1(元) 由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同样的数额规定为起征点和规定为免征额,对那些收入在规定数额以下的人来说,似乎看不出有什么差别,但对于收入超过规定数额的纳税人而言,其影响就截然不同了。乙和丙在两种不同规定的情况下,所纳的税额均相差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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