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固定业户,木耳加工企业从固定业户收购木耳能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吗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2-12-13 09:00:58
1,木耳加工企业从固定业户收购木耳能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吗
你说的固定业户是指什么样的固定业户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农民自产销售的农产品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除此外不能开具。
2,什么叫固定业户
固定业户主要是指在当地有办事机构或者公司,相对于个体经营者那种无固定的经营场所。 到外地销售是指离开机构所在地,并将产品带到销售地进行销售的行为。 向外地销售是指发货从机构所在地销售简单的说:这些就在我们身边。大街上那些店面,比如服装店、小吃店都属于固定业户。一些乡镇或城镇每隔几天就要有一次大集,在集市上摆摊设点的那些销售货物者属于非固定业户,过了这个大集下次都不知道去哪儿了。 理解下。
3,关于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主要是指在当地有办事机构或者公司,相对于个体经营者那种无固定的经营场所。
到外地销售是指离开机构所在地,并将产品带到销售地进行销售的行为。
向外地销售是指发货从机构所在地销售。
2,相关税法文件:
纳税申报的对象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长期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或者是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税;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固定业户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什么申报纳税
一般情况下,应是:分别向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5,固定业户临时到外地经营有关增值税有什么规定
为了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对固定业户临时到外地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做出了规定。 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固定业户确定增值税纳税地点办法: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6,税法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和地点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7,到底什么叫固定业户
1、固定业户是指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一定的经济业务,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证的工商业户。固定业户是相对于其主管税务机关离开机构所在地开展经营活动,在经营地的经营活动具有临时性质。2、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固定业户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扩展资料1、纳税人到外地销售货物,时间和地点都比较灵活,不论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还是销售所在地税务机关,都难以掌握其实际销售情况。为了加强税收管理,防止产生漏洞,税务部门制定了上述规定;2、作为固定业户的纳税人,凡到外地销售货物的,应当到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及时向销售地税务机关出示这一证明;3、否则,如果未能开具证明,或者虽已开具但由于丢失或没有携带等原因而不能向销售地税务机关出示的,销售地税务机关将根据规定按征收率进行征税,纳税人返回原地后还需再次纳税。参考资料:固定业户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税务登记的相关规定,对于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界定为固定业户;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即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尚未纳入税务机关管理的)不属于固定业户。判断的标准在于是否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了税务登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是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进一步明确。主要是明确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申请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权是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扩展资料:非固定业户:非固定业户是指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补税款。”固定业户是指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一定的经济业务,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证的工商业户。固定业户是相对于其主管税务机关离开机构所在地开展经营活动,在经营地的经营活动具有临时性质。 作为固定业户的纳税人,凡到外地销售货物的,应当到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及时向销售地税务机关出示这一证明。否则,如果未能开具证明,或者虽已开具但由于丢失或没有携带等原因而不能向销售地税务机关出示的,销售地税务机关将根据规定按征收率进行征税,纳税人返回原地后还需再次纳税。为了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对固定业户临时到外地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做出了规定。 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纳税申报的对象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长期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或者是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税;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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