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润发的薪资追补是什么来的

薪水都是900多…那是最底工资标准…薪资追补越高说明你级别越高…跟奖金是两个概念…
同问。。。

大润发的薪资追补是什么来的

2,追补预算是什么

由于市场、环境因素引起了造价的增加,那就得增补预算。 当然也不止上述原因,还包括设计更改、不可预见费增补、建设期银行贷款利率增补等等

追补预算是什么

3,价格追补是什么

钢材代理行业的吗?追补就是当月钢材价格大跌钢厂对代理商的的补偿措施。与之对应的还有追涨呢呵呵
你好!就是你报价时没有而实际操作中多出的项目这时你就应该提出追加(追补)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价格追补是什么

4,追补确认以前年度资产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用以后年度弥补亏损不得超过五年 因追补确认该项损失而形成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弥补时间应从损失实际发生年度的次年,即2009年开始计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同时明确,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该企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原为40万元,调整追补确认的设备处置损失210万元后,2008年度的亏损额为170万元,2009年、2010年纳税调整后的所得合计为100万元,在弥补2008年度的亏损后,各年应纳税所得额均为0,尚未弥补的70万元亏损,可以用2011年-2013年的所得弥补。2008年-2010年三年共计多缴所得税35万元[(40+100)×25%]。

5,资产损失 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怎么理解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需要追补确认的以前年度的损失,应相应调整所属年度的应税所得额,同时应进行所属年度的补充申报。

6,以前年度应扣未扣项目所得税前如何处理

划分应扣未扣项目很关键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项目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资产损失,其处理依据是《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另一类是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非资产损失,其处理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 企业以前年度应扣未扣项目在涉税处理方面,资产损失类和非资产损失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征纳双方在税务处理时,一定要分清对象,依照各自不同的规定办理。 应扣未扣的资产损失申报扣除从严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作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对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和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的资产损失等,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的,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对于应扣未扣的资产损失,可归纳为以下四个处理要点:第一,对于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实际资产损失,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允许在5年内补扣,特殊情况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追补期限可超过5年。第二,对于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损失,在补扣时必须履行专项申报手续,即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第三,对于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应按未来适用法扣除,而不应该追溯调整。比如,在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某企业发现2011年有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应扣未扣。根据税法规定,该笔资产损失应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对于这笔资产损失应在2012年度申报扣除,而不能追溯到2011年申报扣除。第四,企业由于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造成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比如,甲企业在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2011年符合条件的实际资产损失100万元应扣未扣,而甲企业2011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2012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这样,甲企业在2012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应扣未扣的资产损失确认后,通过计算2011年多缴企业所得税7.5万元。对于2011年多缴的企业所得税7.5万元,只能用2012年实现的企业所得税2.5万元抵补,抵补后余额5万元,无限期往以后年度结转抵补,直到抵完为止,但不能申请退税。 应扣未扣的非资产损失申报扣除可放宽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对于非资产损失类的应扣未扣项目,在所得税处理时,可按以下程序办理:第一,对于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非资产损失类项目,企业首先要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即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第二,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扣除项目,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第三,企业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非资产损失类项目,在追补计算扣除过程中,如果出现多缴企业所得税的现象,既可申请退税,又可申请递延抵扣。 比如,乙企业在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2011年用于办公的房屋应扣未扣固定资产折旧100万元,而乙企业2011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2012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5万元。这样,乙企业在2012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以前年度应扣未扣项目确认后,通过计算2011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对于这7.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既可向税务部门申请退税,又可向税务部门申请以后年度递延抵扣。如果企业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可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要求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企业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项目,资产损失类和非资产损失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共同点是:在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涉税处理时,都需要履行专项申报扣除手续;同时,实际资产损失和非资产损失追补扣除期限一般为5年;另外,应扣未扣的项目都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递延抵扣。其不同点是:对于法定资产损失不可以追补以前年度扣除,但对于非资产损失类项目可以追补5年期限扣除;同时,对于资产损失类应扣未扣项目,由于补扣造成企业多缴税款时,只能递延抵扣,但不能申请退税,但对于非资产损失类应扣未扣项目,由于补扣造成企业多缴税款时,既可申请退税,又可递延抵扣;另外,对于非资产损失类应扣未扣项目,企业在3年内发现的,在退税时还可以享受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待遇。显然,对于非资产损失类的应扣未扣项目,在涉税处理时政策比较宽松。

7,企业所得税 资产损失 专项申报有哪些 要明细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扩展资料: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参考资料:企业所得税-百度百科
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根椐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属于清单式申报的是列举式,除此之外,都要专项申报。从第四章到第七章都是各项损失的申报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属于清单式申报的是列举式,除此之外,都要专项申报。从第四章到第七章都是各项损失的申报要求。扩展资料:本词条缺少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于2011年3月31日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 25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申报管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投资损失的确认、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附则8章52条,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实施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废止。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第六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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