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涉税鉴定报告

你需要找税务师事务所对你全年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然后由注册税务师出具鉴定报告,这是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的。需要的手续与会计师事物所的审计相同,主要是全年的帐簿和凭证以及上一年度的所得税清算资料。收费你可以与其协商,不会太高。

什么是涉税鉴定报告

2,请问税务鉴证报告是什么

是由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对企业某项税收事宜经审计后出具的鉴证报告,例如某企业某年度所得税鉴证报告。
要看是设么类型的鉴证报告,最通常的是清算鉴证报告,是企业委托事务所或者说税务机关规定企业必须委托的第三方,对即将注销的企业进行的清算工作展开鉴证,主要是涉及企业财务税务方面,当然税务是重点,比如债权债务项的清偿,期间产生的损失或利得,扣除相关清算费用后的净资产,最终归结到应纳税所得上,然后出具书面鉴证报告,有企业提交给税务作为税务机关清税的参考依据。 还有其它类型的鉴证报告,比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鉴证报告,高性技术认定鉴证报告等等,根据不同目的所需的税务鉴证报告不同,但涉税是这类报告的共同点。

请问税务鉴证报告是什么

3,企业所得税鉴证报告的要求是什么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出具含有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的书面报告。鉴证报告应当包括:  1. 标题。鉴证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鉴证事项+鉴证报告”。  2. 收件人。鉴证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税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鉴证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鉴证业务的委托人。鉴证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3. 引言段。鉴证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表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责任,说明对委托事项已进行鉴证审核以及审核的原则和依据等。  4. 审核过程及实施情况。鉴证报告的审核过程及实施情况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2)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3)简要陈述对委托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5. 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注册税务师应当根据鉴证情况提出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应当提出鉴证结论,并确认审核事项的具体金额。持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应当提出鉴证结论,并对持保留意见的审核事项予以说明,提出初步意见或解决方案供税务机关审核裁定。无法表明意见或持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应当提出鉴证意见,并详细说明审核事项可能对鉴证结论产生的重大影响,逐项阐述无法表明意见的理据;或描述审核事项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形,逐项阐述出具否定意见的理据。  6. 鉴证报告的要素还应当包括:  (1)由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和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章;  (2)载明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  (3)注明报告日期。
由企业承担,鉴证费得多少可参考企业注册资本和当年营业额,与税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企业所得税鉴证报告的要求是什么

4,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税务鉴证报告有什么作用

一是区分开了税务机关和税务师事务所各自的职责以及相应承担的责任。《办法》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首先税审不是必须的,先引用一下相关文件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中指出“3.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引导中介机构在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事项审计鉴证工作。对法律法规规定财务会计年报须经中介机构审计鉴证的上市公司等企业,可要求其申报时附报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并认真审核。企业可以自愿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和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加大对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的监管力度。” 现在通常具备出具这类税务鉴证报告资格的中介机构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所以说你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事务所为你出具这类报告都是可以的。 但是,几点个人建议: 1,首先税务鉴证报告属于在上报以后税收征管人员的参考资料,有些地区是只认可税务事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这不属于普遍现象,不讨论)因此你如果需要出具的话,可以先咨询一下自己的税收征管员的意见。 2,就涉税事务领域来说,税务师事务所的专属性相对会计师事务所要好一些,但是不是绝对的。 3,税务鉴证报告的作用主要是协助纳税人完善在上一年度或者说是审核年度的财务及税务处理中的问题,并且帮助其合理合法的规避风险,因为现在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其他涉税事务由以前的审核制改为了备案制,大部分的涉税风险都由纳税人直接承担,而且是否出具报告上报主管税务机关是自愿的,但是做为企业可以好好的衡量一下自己的实际情况。就自身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出具纳税鉴证报告。没有什么后果。这只是税务局的职责转移给了社会中介。

5,什么是涉税鉴证

涉税鉴证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凭借自身的税收专业能力和信誉,通过执行规定的程序,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对被鉴证人的涉税事项作出评价和证明的活动。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业务范围及规则,第二十七条:经税务机关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鉴证;(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四)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扩展资料涉税鉴证相关规定第三十条 注册税务师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按照涉税鉴证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的规定实施鉴证,出具鉴证报告。第三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一)委托人示意其作虚假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第三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出具涉税鉴证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隐瞒鉴证中发现的问题,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二)未履行鉴证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鉴证证据就出具鉴证报告;(三)未实施质量复核程序、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鉴证工作底稿;(四)违反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的其他行为。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涉税鉴证基本准则>中所称涉税鉴证是指,注册税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行为和过程。 涉税鉴证业务主要包括: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2、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鉴证; 3、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鉴证; 4、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的鉴证; 5、房地产企业涉税调整的鉴证; 6、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但我们执行中发现,在财产损失经济鉴证这个问题上,个别地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存在一定的分歧,双方各执一辞。税务机关认为,涉税经济鉴证应由税务师事务所出据,个别地区甚至下发文件明确必须凭借税务师事务所制作的财产损失经济鉴证才能税前扣除。而纳税人则认为,一直以来有关经济报告都是由专业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来完成的,他们对税务师事务所所做经济鉴证的法律性缺乏必要认识。 按照总局第13号令,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从中我们得知,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其经济鉴证证明的中介机构可以是税务师事务所,也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当然纳税人对于税务师事务所作出的经济鉴证无须担忧,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4号)规定: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为此,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对于涉税经济鉴证都要站在同一角度来看待,而不能在此问题上有所排斥,产生异己。 但是,这并不表明所有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均具备从事涉税鉴证的资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监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指出:国家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到国家的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这就是说,在任何情况下,只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中介机构出据的涉税经济鉴证,才能作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财产损失予以税前扣除的合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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