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为什么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人进行补贴

楼主你好,政府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人进行补贴的原因是这样的: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2. 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3. 政府给消费者一定的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会影响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市场需求量。最后总结一下就是:为了保护环境,政府鼓励市民购买新能源汽车。祝楼主生活愉快,满意请采纳,谢谢啦!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及绿色低碳发展,国家对发展新能源的给予补贴!不仅仅是对新能源汽车进行补贴,对节能减排的项目都有补贴!太阳能光伏发电、风电等都有补贴!

政府为什么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人进行补贴

2,资源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一)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充填开采是指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废石、尾矿、废渣、建筑废料以及专用充填合格材料等采出矿产品的开采方法。(二)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三)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免税。

资源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3,为什么开征资源税

1.调节资源级差收入。2.加强资源管理。3.与其它税种配合,有利于发挥税收杠杆的整体功能 。4.使自然资源条件优越的级差收入归国家所有,排除因资源优劣造成企业利润分配上的不合理状况。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意义如下:1.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有利于企业在同一水平上竞争 2.加强资源管理,有利于促进企业合理开发、利用 3.与其它税种配合,有利于发挥税收杠杆的整体功能 4.以国家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为对象所课征的税。开征资源税,旨在使自然资源条件优越的级差收入归国家所有,排除因资源优劣造成企业利润分配上的不合理状况。

为什么开征资源税

4,我开的是平价蔬菜超市听说政府每年还有补贴为什么还要纳税

企业是否纳税,与是否享受政府补贴和销售商品的价格无关,只要发生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就需要做纳税申报,政府的税收也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虽然经营过程中需要按照应税行为缴纳税款,但是由于开的是平价超市,各地方政府也会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对平价超市进行一定的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所有补贴都要先依法纳税后,按程序该补助的,申报所有资料后享受补贴款
1. 政府补贴是鼓励创业或某些行业扶持时所给的,财务处理上通常要按营业外收入核算。2. 纳税与政府补贴是没有联系的,当然有时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也是补贴的一种。
不吃饭是不是就不拉屎
有。
补贴和纳税是两个部门

5,微观经济学中关于政府补贴的问题

首先要考虑贴现的问题啊,比如现在的100块和1年后的100块价值肯定不同,如果题目以及考虑了贴现的话。消费者得到一次性补贴,预算线平移,意味着消费者能够更多进行消费,可以购买到比分期补贴下更多的物品,那么此时效用必定更大啊。而生产者而言,他需要考虑的是利润,如果诸多生产者(完全竞争市场情况下)都是一次性补贴,那么他们可以动用的资源就越多,生产出来的商品也就越多,那么商品价格必然会下降,利润反而减少(可以参考谷贱伤农)。
解答:(1)根据题意,有: lmc= 且完全竞争厂商的p=mr,根据已知条件p=100,故有mr=100。 由利润最大化的原则mr=lmc,得:3q2-24q+40=100 整理得 q2-8q-20=0 解得q=10(负值舍去了) 又因为平均成本函数sac(q)= 所以,以q=10代入上式,得: 平均成本值sac=102-12×10+40=20 最后,利润=tr-stc=pq-stc =(100×10)-(103-12×102+40×10)=1000-200=800 因此,当市场价格p=100时,厂商实现mr=lmc时的产量q=10,平均成本sac=20,利润为л=800。 (2)由已知的ltc函数,可得: lac(q)= 令,即有: ,解得q=6 且>0 解得q=6 所以q=6是长期平均成本最小化的解。 以q=6代入lac(q),得平均成本的最小值为: lac=62-12×6+40=4 由于完全竞争行业长期均衡时的价格等于厂商的最小的长期平均成本,所以,该行业长期均衡时的价格p=4,单个厂商的产量q=6。 (3)由于完全竞争的成本不变行业的长期供给曲线是一条水平线,且相应的市场长期均衡价格是固定的,它等于单个厂商的最低的长期平均成本,所以,本题的市场的长期均衡价格固定为p=4。以p=4代入市场需求函数q=660-15p,便可以得到市场的长期均衡数量为q=660-15×4=600。 现已求得在市场实现长期均衡时,市场均衡数量q=600,单个厂商的均衡产量q=6,于是,行业长期均衡时的厂商数量=600÷6=100(家)。

6,资源税分配向资源产地基层政府倾斜政策是什么意思

资源税税率表、资源税征税范围  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这7类  三、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及减免    (一)资源税计税依据  为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  (二)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资源税的税目税额幅度表  税目  税额幅度  原油8-30元/吨  天然气2-15元/千立方米  煤炭0.3-5元/吨或者立方米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2-30元/吨  黑色金属矿原矿0.4-30元/吨  有色金属矿原矿10-60元/吨  盐2-10元/吨  固体盐  液体盐  资源税税目、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课税数量: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其他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三)资源税的减免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过程中由意外事故等造成损失的,可照顾减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它减免税项目[编辑本段]计税依据  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的依据。现行资源税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具体是这样规定...资源税税率表、资源税征税范围  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这7类  三、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及减免    (一)资源税计税依据  为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  (二)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资源税的税目税额幅度表  税目  税额幅度  原油8-30元/吨  天然气2-15元/千立方米  煤炭0.3-5元/吨或者立方米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2-30元/吨  黑色金属矿原矿0.4-30元/吨  有色金属矿原矿10-60元/吨  盐2-10元/吨  固体盐  液体盐  资源税税目、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课税数量: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其他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三)资源税的减免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过程中由意外事故等造成损失的,可照顾减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它减免税项目[编辑本段]计税依据  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的依据。现行资源税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具体是这样规定的: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另外,对一些情况还做了以下具体规定: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行销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以原煤入洗为例,洗煤这一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是这样计算的:  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数量÷入洗的原煤数量)×100%  洗煤的课税数量=洗煤的销量、自用量之和÷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包括洗精煤、洗混煤、中煤、煤泥、洗块煤、洗末煤等。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资源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2.如何填写《资源税税收申报表》(见申报纳税20)  3.如何填写《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见申报纳税21)  资源税会计处理  企业计提、缴纳资源税在适用会计科目、账务处理方面的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企业缴纳的资源税,应通过“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核算,具体规定如下:  (1)发生销售业务时:企业将计算出销售的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发生自用业务时:企业将计算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收购未税矿产品: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外购液体盐加工团体盐:企业在购入液体盐时,按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按外购价款扣除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数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企业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缴的资源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将销售固体盐应纳的资源税扣抵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的差额上缴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同问。。。

7,为什么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现行资源税制度已不能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两型”社会建设的需要,主要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计税依据缺乏弹性,不能合理有效调节资源收益。目前大部分资源品目资源税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相对固化的税额标准与体现供求关系、稀缺程度的资源价格不挂钩,不能随价格变化而自动调整。在资源价格上涨时不能相应增加税收,价格低迷时又难以为企业及时减负,资源税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功能下降,与矿业市场发展不适应。二是征税范围偏窄,许多自然资源未纳入征收范围。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仅限于矿产品和盐,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未纳入征收范围,不能全面发挥资源税促进资源节约保护的作用。三是税费重叠,企业负担不合理。各地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项目较多,许多收费基金与资源税征收对象、方式和环节相同,调节功能相似,造成资源税费重叠,加重了企业负担。四是税权集中,不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除海洋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外,其他资源税均为地方收入,但地方政府仅对少数矿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有确定权,多数矿产品的税率均由中央统一确定,地方政府不能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完善相关政策,不利于调动其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为解决上述突出问题,适应经济形势发展需要,有必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完善资源税制度。
我国现行税制 经-过多次变革,特别是1994年进行建国以来最大的一次税制改革后,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由多税种组成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为双主体,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等其他税种相配合的复税制体系。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设置的税种,主要分为六大类: 一、商品劳务税类: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 二、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个人所得税等; 三、财产税类: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 四、资源税类: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 五、行为税类: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屠宰税(废止)、筵席税(停征)、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 六、农业税类:农业税(废止)、牧业税(停征)等。 开征新税:理想与现实 (一)遗产税:社会职能与财政职能的冲突 1.开征遗产税的时机已经成熟 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者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净值课征的一种税,一般认为是对个人所得的一种补充调节。国际经验表明,遗产税有利... 我国现行税制 经-过多次变革,特别是1994年进行建国以来最大的一次税制改革后,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由多税种组成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为双主体,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等其他税种相配合的复税制体系。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设置的税种,主要分为六大类: 一、商品劳务税类: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 二、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个人所得税等; 三、财产税类: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 四、资源税类: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 五、行为税类: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屠宰税(废止)、筵席税(停征)、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 六、农业税类:农业税(废止)、牧业税(停征)等。 开征新税:理想与现实 (一)遗产税:社会职能与财政职能的冲突 1.开征遗产税的时机已经成熟 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者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净值课征的一种税,一般认为是对个人所得的一种补充调节。国际经验表明,遗产税有利于调节社会成员间分配的悬殊差别,有利于平衡公众对社会财富占有不均的不满心态,有利于倡导社会捐赠和相互救助,因此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都开征遗产税。我国在建国初期曾有开征遗产税的设想,但后来在“一大二公”、全民所有的思想指导下,私有经济受到了极大的限制,私有财产也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加上人们的收入差距较小,遗产税缺乏开征的社会基础,故开征此税的设想一直未能实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分配主体的多元化,分配渠道的多样化,特别是随着对私有经济的开禁和认同,一部分人手中积聚了相当数量的个人财富,已经出现了相当一部分百万、千万甚至亿万富翁,这与尚处于贫困线下的几千万人口形成强烈的反差。如何引导这部分财富的使用,避免食利阶层的激增,提倡劳动致富,节制不劳而获,缩小收入差距,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这种形势下,开征遗产税不仅成为舆论上的普遍呼声,从发配结构的现实来看,开征此税的时机也已经基本成熟。 2.困境与选择 对课税而言,必要性并不等于可能性,两者之间存在着差距。就遗产税而言尤其如此。遗产税的开征往往事倍而功半,因为第一,遗产税在各国都是针对少数人的税,其税收收入的比重甚小,因而其社会意义要远远大于其财政意义。对这一点,我们应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如果仅仅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开征遗产税,那么征收的结果可能会令人失望。第二,开征遗产税,必须建立公民的财产申报、登记制度,因而征收成本较高。由于我国在这方面的制度很不完备,政府职能部门对居民个人财产状况甚至易于识别的不动产状况也知之甚少,此税开征后不仅成本高,工作难度也较大。 但是换一个角度来看,由于遗产税属于涉及少数人的税,特别就某一地区而言,目前能列入遗产税的纳税人为数不多,税源情况还是比较容易掌握的。因此在开征的初期,纳税对象相对比较集中,征管力量也可以集中运作,从某种意义上讲又降低了开征的难度,增加了开征的可行性。 我们认为,鉴于我国目前尚没有严格的、规范的财产登记制度,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制度也很不健全,因此遗产税制宜采用相对简便的模式,即采用总遗产税制是我国开征遗产税的较佳选择。这种总遗产税制的基本思路是:只对遗产总额(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课征;起征点为20万元,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税负大小暂不考虑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扣除项目主要包括被继承人的丧葬费、债务、未成年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等,对因继承而取得的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部分可以实行减免;列为地方税,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开征的时间。 遗产税的开征,还需要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一是建立有关家庭私人财产方面的明确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财产所有权的确认、继承、分割、转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二是要建立个人收入、财产登记制度;三是建立权威性的财产评估机构;四是为防止遗产的生前转移,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应开征财产转移税;五是为配合遗产税的征收,应以法的形式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六是加强对遗产税征管人员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二)社会保障税:一个躲不开的情结 当今各国的实践表明,社会保障是现代政府必须履行的一项重要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克服市场机制本身带来的分配不均和贫困现象等缺陷,人们对政府履行社会保障职能的要求将越来越高。一般来说,为达到社会保障的规范化和社会化,必须由政府出面来进行监督和调控,通行的做法便是通过政府财政的专项收支活动来反映,即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来实施。 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刚刚起步,目前社会保障资金采取多渠道筹集,实行多头管理。这是由于我国地区差异较大,分权的财政体制所造成的,带有浓厚的时代特色。但是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般要求来看,要形成统一市场,扭转“诸侯割据”的局面,要求社会保障向规范化和统一化方向发展,即要求按照统一的标准来实行社会保障。同时,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决定了在今后一个时期中我国将面临所有制结构的变革和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大量的职工下岗和流动将是不可避免的。在这种形势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必然的要求,也是社会稳定的必要保证。我国的社会保障大体可分为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救济和社区服务几部分,但是基本的社会保障则是养老、就业和医疗三方面。要建立充满活力和效率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其具有减振的功能,必须有可靠、稳定的财力支撑。而社会保障税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最可靠的财力支柱。因此,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说是必然的事,是不以部门的意愿为转移的,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并不是另开新税,而是通过对目前各项社会保障收费进行规范和归并,实行统一的标准,以提高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率。考虑到我国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将继续存在二元经济结构的特征,本着先易后准的原则,在社会保障税开征的初期,可以实行城乡有别的办法,即在初期该税暂时只涵盖城镇范围。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应为各类企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和个人,课税对象为个人的工薪收入,税目应包括养老、失业、医疗三个项目,税率以比例税率为主,并可根据具体情况,辅以定额税率。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社会保障税应列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反映中央与地方两级政府的统筹水平。中央统筹部分可协调地区间社会保障水平的差异。社会保障税作为财政专项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由专营机构负责保值增值,财政部门主要进行监督,以保证此项收入专门用于社会保障支出。此外,社会保障税的开征还应与转移支付制度相配合,以平衡地区和企业的负担水平,克服收支脱节。随意动用保障基金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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