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显了什么国税精神,征集能够体现地税精神的口号希望每一个地税工作者参与讨论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2-12-13 14:33:29
1,征集能够体现地税精神的口号希望每一个地税工作者参与讨论
团结协作、顾全大局的团队精神; 刻苦钻研、勤学苦练的敬业精神; 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的进取精神; 致力发展、心系群众的奉献精神; 严格执法、廉洁奉公的自律精神。
2,什么是广西国税精神
首先国税精神是国税文化的重要内容,是国税文化的灵魂。国税精神是国税价值观、奋斗目标、道德规范、行为准则的熔铸,是国税文化总和的高度浓缩、升华和集中反映。国税精神的本质内涵综合体现着国税群体爱国主义、爱岗敬业、严格执法、优质服务、开拓创新、追求卓越等精神,是国税事业发展进步的精神支柱和主导动力源。 然后再根据各地的情况加以理解和应用就是不同地域的国税精神了!比如说杭州国税精神 北京国税精神 广州国税精神 广东国税精神 江苏国税精神 国税城市精神 国税航天精神 等等!!
3,发挥税务党员考核体系激励作用
考核是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是激励广大国税干部实现共同行政目标的重要手段。目前区局在抓税收收入的同时,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和一般干部岗位轮换等交流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年轻干部的培养锻炼力度,继续完善执法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激励考核办法,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还部分存在着个别干部职工责任心、上进心不强、创新意识淡化、凝聚力下降、干多干少一个样等问题。在这样的形式下,传统的干部激励考核机制存在的缺陷和弊病已日益显现出来。 一、当前干部激励考核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原动力不足。职务上升通道有限,得到提拔的总是少数,很多中年干部感觉晋升无望,导致干部缺乏追求进步的动力和热情,得过且过,致使个别干部的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和进取意识逐渐消失。 (二)激励力不足。考核没有和物资挂扣,干部形成了“跟随大流是好的,安守现状是对的,捧着铁饭碗是稳的”等不思进取的意识,致使干部管理及利益分配仍未走出“素质高低一个样、能力强弱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怪圈,甚至出现了“干事多的出错多”的极不正常现象。 (三)考核力不足。岗位工作目标考核的力度总体上偏小,且科室、基层所之间工作性质不同,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尚有不完善的地方,“干多干少一个样”的现象依然存在。受人为因素影响,公务员年度考核应发挥的导向作用还不是很明显,一是在考核过程中,有的单位采取了“优秀轮流转,明年轮到我”的方式,这种评价办法对工作优秀、业绩突出干部的激励作用体现不出来;对学习懈怠、工作推诿、责任心不强的人的惩戒作用也不痛不痒,挫伤了干事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二是干部如不发生大的错误,基本称职以下等次几乎没有,工作实绩还不能与公务员考核等次相街接,公务员考核还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评价作用。 二、完善干部激励考核机制的几点思考(一)拓宽成长渠道,促进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对干部队伍构成、职数、梯次、成长规律等加强调查分析,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对短、中、长期的人力资源管理、干部成长培养进行规划设计,以增设技术职级、推行管理员分级制度以及开展“551”专业人才培养等形式,以延长干部从起点到终点的空间历程,从而延长干部的有效使用年限,便于干部在工作的长链中处于螺旋式的上升状态,形成积极进取的工作局面,同时也最大限度地调动和维护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不因年龄的增长而消减,使他们始终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和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投入工作。对确实优秀的干部,也可以予以破格使用或提拔,体现“重资历而不唯资历、不拘一格用人才”的人事工作思路。(二)优化人员组合,挖掘和发挥人力资源的最大潜力。优化组合应遵循人岗匹配原则、大稳定小调整原则和结合轮岗原则,使岗位与干部能力相一致,对现行状态下运行比较顺畅的工作环节、干部的能力得到较好发挥的岗位上的人员要保持稳定,对工作运行不畅、干部素质不符合岗位要求或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得不到很好发挥的岗位上的人员要进行适当的调整。并根据区局实际,对同一科室、基层单位、同一岗位时间较长的同志,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岗位轮换,消除干部长期停留在原岗位心里上产生的疲倦感。
4,如何理解明股实债涉税处理背后的道理
房地产企业中会有“明股实债”的融资方式,兼顾了债务和权益的双重属性,放眼整个资本进入和退出全程来看,本质上属于债权性质,但又披了股权的外衣,其实这件外衣也不是可有可无,因为投资者可以通过股权外衣保障债权资金的安全。鉴于明股实债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专门进行了规定。1、正确认识资金进入和退出模式信托资金进入形式上采用增资的方式,拥有企业股权,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规定该投资:(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也就是说虽然形式上以股权方式进入,但本质上需要遵循债权的相关约定,日常经营中信托公司股东履行控股监督,企业原有原股东负责项目公司日常经营,不过对于影响信托计划的企业重大经营活动上信托机构具有一票否决权,这个安排其实和债权性质很类似,债权人也会对企业提出各种资金运用和管理上的限制,但并不属于参与日常经营的范畴。关于资金的退出方面,信托主体退出无外乎两种方式:第一种是由地产企业进行减资,实现信托主体的退出;第二种方式是由原房地产企业的大股东从信托主体回购股权的方式实现信托主体的退出或信托主体变卖股权退出。很明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采用了第一种退出模式,那么从形式上来看资金退出属于信托的减资行为。当然也有专家认为信托投资应该由其他股东将信托股权回购,并不是由被投资企业赎回或偿还本金,可能主要是为了规避股权回购时,也就是撤资时会涉及到分配被投资企业资产的相关法律的约定,但实际上“明股实债”形式上还需要考虑“股”的因素,所以资金退出作为减资处理比较合适的。如果是原股东回购股权的方式,那么当初信托进来的意义在哪里呢?股东当时缺钱?那回购的时候怎么有钱了?要么是股东当时不想出钱?既然不想出怎么又想回购了呢?因此既然企业想做大资本金获得发展,股东为什么不自己直接投钱,反而要引入信托投资这样天天给自己投反对票添堵的第三者呢?好玩?还是股东有受虐倾向?好像说不通。2、正确处理企业所得税问题明股实债混合性投资的收益来自于两部分: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主要关注这两方面的处理。第一是投资协议中规定的固定利率收取的利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可以确认为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关于可以扣除的利息多少实际上可以按照实际额度扣减,这样的法规精神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中规定也有体现,企业可以按照实际贷款利率进行扣除。第二部分是资本退出赎回价格和本金的差额,这部分作为债务重组损益进行处理,也就是说不管是资金退出的溢价或者折价都作为债务重组损益处理,也不需要按照股权转让来处理了,既然明股实债只是穿了一件股权的衣服,那么你退出的时候也不会让你按照股权的那套处理,避免了股权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问题,应该说是简化了明股实债涉税问题的处理。当然明股实债业务,资本退出的时候究竟是溢价还是折价,实际上在于投资各方的约定,首先投资合同规定的利率不能过高,基本上按照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浮30%以内还是可以考虑的,原因是利息过高可能在被投资单位税前将不能抵扣,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规定可以按照实际利率进行扣除,但各地执行上仍然按照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利率水平进行扣除的情况比较多,有的甚至只认可基准利率,不认可浮动利率,这样的处理着实让人难以理解。因此在投资协议的利率约定上还需要结合当地的利息扣除执行口径进行安排,将收益在利息和退出机制上进行合理安排。关于明股实债的认定要深入理解法规精神,不要简单以为资本退出必须让股东回购股权才行,房地产企业之所以会选择明股实债的融资方式,目的也是为了做大资本金,争取到更多的融资渠道和市场机会。所以34号公告给我们讲的是基本的道理,股东就是不想出钱的,就是想利用别人的资金壮大自己,打肿脸充个胖子图个面子,面子有了自然里子就有了。所以我们认为把道理讲清楚要比把法规讲清楚更重要,法规不会可以查,道理不明白那就彻底没救了。
5,国家是如何收取增值税的在会计上又是如何体现的
谈一谈我学到的。
(1)、增值税 就是对增值额征收的税种,也就是对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新创造的那一部分法定计税价值额征收的税目。
(2)、增值税课税对象 销售或进口的货物、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营业税、所得税比较,增值税多阶段、多环节征收,但不重复,反映在会计上比如抵扣新购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存货的入账价格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价款加上费用及合理损耗,还有,比如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照7%抵扣等。
(3)、增值税的基本税率是17%,低税率是13%,包括生活用品的12类,文化用品:图书、报刊、杂志,农业用品: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五类,以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二甲醚。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是3%,新暂行条例还将矿产品增值税恢复到7%。
还有一点,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你能区分吗?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购领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可以,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购货方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得货物,进项税额就无法抵扣,所以税务筹划上可以压低进价。购货方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得货物并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向当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由税务部门代为开具。
我们才学了增值税,就我知道的交流一下。国税局征收的增值税 税率有三中: 小规模的是3% 一般纳税人的是13%和17%,一般纳税人最主要的就是可以低扣进项票。税负率较之小规模低1.我国的增值税属于生产型增值税。所谓生产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的时候,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除包括纳税人新创造价值外,还包括当期计入成本的外购固定资产价款部分,即法定增值额相当于当期工资、利息、租金、利润等理论增值额和折旧额之和。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这一课税基数大体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统计口径,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此种类型的增值税其法定增值额大于理论增值额,对固定资产存在重复征税,而且越是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重复征税越严重。2.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点。所谓中性税收是指国家在设计税制的时候,不考虑或基本不考虑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而是由市场对资源进行配置,政府不施加任何干预。政府在建立税制的时候,完全以不干扰经营者的投资决策和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为原则。增值额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是因为增值税只对货物或劳务销售额中没有征过税的那部分销售额征税,对销售额中属于转移过来的、以前环节已征过税的那部分销售额不再征税,从而有效地排除了重叠征税因素。此外,增值税税率档次少,即使采取了两个档次的税率,但绝大部分货物一般都是按照一个基本税率征税,这样不仅使得绝大部分的税负都是一样的,而且同一货物在经历的所有生产和流通的各环节的整体税负也是一样的。这种情况使得增值税对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消费行为基本不发生影响,从而使得增值税具有了中性税收的特点。3.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增值税在逐环节征税的同时,还实行逐环节扣税。在这里各环节的经营者作为纳税人只是把从买方收取的税款转缴给政府,而经营者本身实际上并没有承担增值税税款。这样,随着各环节交易活动的进行,经营者在出售货物的同时也出售了该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税款,直到货物卖给最终消费者时,货物在以前环节已纳的税款连同本环节的税款也一同转给了最终消费者。可见,增值税税负具有逐环节向前推移的特点,作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者并不是增值税的真正负担者,只有最终消费者才是全部税款的负担者。4.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无论是从横向看还是从纵向看,都有着广阔的税基。从生产经营的横向看,无论工业企业、商业企业或是劳务服务活动,只要有增值收入就要缴纳增值税;从生产经营的纵向关系看,每一货物无论经过多少生产经营环节,都要按各道环节上发生的增值税额逐次征税。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普遍征收 现行增值税普遍适用于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商品及加工、修理修配等领域的各个环节。 二、价外计税 增值税实行价外计税的办法。即以不含增值税税额的价格为计税依据。销售商品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要分别注明增值税税款和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以消除增值税对成本、利润、价格的影响。需要指出的是:增值税的价外计税决非是在原销售价格之外再课征增值税,而要求在销售商品时,将原来含税销售款中的商品价格和增值税,分别列于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上。例如,甲工厂销售给乙批发企业应交增值税商品若干,计收款项100元,增值税率17%。则这100元中,销项税额为100÷(1+17%)×17%=14.53元,实际商品销售价款只有100元-14.53元=85.47元。乙批发企业购买甲工厂的商品时,除了需向甲工厂支付85.47元的商品价款外,应同时负担甲工厂的销项税额14.53元。甲工厂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填列销售价款85.47元和销项税额14.53元。 三、专用发票 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根据发票注明税金进行税款抵扣的制度。即除直接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免税货物、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及应税劳务等情形必要时应开具普通发票外,企业对外销售其他应税货物或劳务时,还必须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企业即可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销项税款与购买时所付进项税款相抵后的余额,核定企业当期应纳的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了重复征税现象,明确了购销双方之间的纳税利益关系。 四、税率简化 增值税的税率分别为17%和13%两档。即除了税法规定的少数项目的增值税率为13%外,其他应税项目的税率一律为17%。 对于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的小规模纳税企业,其应纳增值税额需按应税销售额的6%计算,不再抵扣进项税额。当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并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亦可视为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范的方法计征增值税。 现行增值税制充分体现了“道道课征、税不重复”的基本特性,反映出公平、中性、透明、普遍、便利的原则精神,对于抑制企业偷税、漏税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6,国家公务员面试的相关问题
俗话说:万事开头难,笔试阶段需要埋头做题,面试阶段需要苦心修炼,这两大难关把一大半考生拒之门外,尤其面试对很多考生来说比较陌生,如何闯过面试这一难关成为了考生急需解决的一大难题,俗话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今天,中公教育专家就跟大家共同探讨面试考场如何作答才能脱颖而出。一、自信微笑是前提。爱默生说过:自信是成功的第一秘诀。有信心的人可以化渺小为伟大,化平庸为神奇。考场上部分考生会因为过度紧张表现不自信,当你在面试的考场上能大方从容、精神十足的站在考官面前,考官也会被你的魅力感染,那么你就有可能成为考场的传奇。俗话说,微笑是一个人最好的名片,面试考场上,考官第一次见到考生,如果能对考官报以微笑,不仅可以展现出考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也体现了考生的谦和有礼、富有亲和力的良好素养,公务员队伍需要的就是具备这种素质的优秀人才,这一点希望考生们牢记于心,这是考场上战胜自我,打败对手,赢得考官认可的前提。二、文题相符是关键。面试考场上考生要通过回答问题来展示自己的实力,所以考生要很清楚题目的背后考查的是哪一部分能力,应该如何回答才能答到考官的心坎里去,换言之如何能做到与考官不谋而合。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考生仔细审题,抓住题目中的关键词,清楚题目具体的问法,领会考官的意图,题目问什么我们就答什么,不要答非所问,重点部分突出分析,非重点部分简洁表述,详略得当,最终在规定时间内把题目答好,通过作答展出自己的实力。三、政府思维是保障。公务员考试是选拨国家公职人员,所以政府思维就是要求考生站在政府公职人员的立场上考虑问题,我们所传达的理念要和公务员工作宗旨相符合。我们在回答问题的过程中要体现出高度为民服务的意识、看问题展现出我们积极正能量的阳光思维。把一个民生现象当成社会问题去关注,思考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社会问题以及解决这类问题的措施有哪些,面对社会问题要有先天下之忧而忧的忧患意识。这就要求考生们在日常的学习中多关注时事政治、国家政策、民生问题等,培养自己的政治素养,争取在面试的考场上让考官感受到你胸怀大志的政府思维,最终一举成“公”。以上三点是中公教育专家对公务员面试考场答题技巧的基本分析,希望对考公务员的你有所帮助。心存希望,幸福就会降临你;心存梦想,机遇就会笼罩你。希望有梦的你以梦为马不负韶华,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能成为一名优秀的国家公职人员。一、综合分析题 通过对考生综合分析能力的考查,判断考生思维是否敏锐、严密,能否系统、全面、准确地分析事物,能否透过现象看本质。同时还要认清事物,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正因为如此,在公务员结构化面试中,对综合分析问题能力的测试不单单停留在分析问题寻找原因的层面上,往往还伴随着对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核,可以说是一篇小型的申论。 二、情景应变题 应变能力是指面对意外事件等压力,能迅速地做出反应,并寻求合适的方法妥善解决问题的能力,即应对变化的能力。此类试题考查考生在面对突发情况或者压力时,能否保证情绪稳定,不手忙脚乱;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情况下,能否保持始终如一,举止有度;面对突发情况时,能否迅速找到解决办法,考虑周到细致,方法合理有效;能否反应灵敏、积极,敏锐把握事件的潜在影响,有序应对突发情况。 三、人际关系题 人际关系主要包括处理冲突的能力、建立关系的能力、说服与影响他人的能力、团队合作与协调的能力、倾听与沟通的能力等等。 四、组织管理题 组织管理题是在题中给考生布置一定的角色和任务,要求考生根据具体的任务情况,预先系统地安排工作,并在工作中合理调配各种资源。组织管理题直接考查考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包括统筹安排工作的能力、组织调配人财物的能力、协调利益主体间关系的能力等。 五、自我认知题 自我认知题考查考生报考公务员的原动力,即为什么要报考公务员,以及考生的职业价值观、职业兴趣、职业能力、性格特点等方面是否与公务员工作相匹配。自我认知题还考查考生对社会、工作、生活及自我的认知能力,让考官有效了解考生过去和现在对工作的态度,更换工作与求职的原因,对未来的追求与抱负,以及考虑本单位所提供的公务员岗位或工作条件能否满足面试者的要求和期望等。该类题型直接考查考生的基本认知和岗位认知,间接考查考生的道德和能力。 六、其他形式新颖题型 随着公务员面试考试的不断深化,除了以上五种基本题型外,还出现了一些形式新颖的面试题,如材料题、串词、编故事、发散想象类、即兴演讲类、漫画类以及视频类试题等。这些题型都很新颖,而且也比较灵活,考生务必要重视。1.心态准备在面试的特定情景中,多数的面试者,是一半醒,一半醉。经常是面试远未开始,多数的面试者就已进入这种沉闷的自我混乱状态之中了。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由于认知的偏差、焦虑、恐惧等莫名的情绪引起的。在面试之前,明智的考生就应该试着挖掘自己潜在的力量,用积极的心态来消除负面心理的影响,满怀信心地在未来的面试中一展自己的风采。面试者可以把面试官想象为你的上级,把竞争者设想为你的同事。这时,面试的场景将化为一种互动的人际情境,面试者就能够在一种轻松的心理状态下从容应对。2.形象准备在面试前,面试者应对自己进行全方位的包装,以求以佳的形象去面对考官。通常情况下,目标单位很难一开始就发现你的才能,但你的仪表却能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这不仅是一种内在的情绪反映,更是一种直观的现实。仪表形象是先进入主考官评价范围的测评要素,因此考生应当重视自己的仪表形象。3.求职动机弄清应试者的求职动机,是主考官的基本任务之一。通常考官会问:你为什么来本单位应聘?你对应聘职位有哪些期望?如果你被录用,你会如何发展自己?你在工作中追求什么?你为什么辞去原来的工作?由于中国公务员的待遇较低,生活比较清苦,因此强调公仆意识、奉献精神、责任心等精神上的追求。因此在面试过程中,当谈到自己的求职动机时,你要显露自己崇高的精神境界,不能表现出过于崇拜物质利益,也不能表现得太过于自命清高,否则你很可能被淘汰。居然还有广告?太可耻了。。。 国考的面试肯定在年后,所以别信一楼说的时间很短。但是过完年,可能就快了,因为今年过年比较晚。 你过了笔试,就要经常关注国家人事部门网站和你考上的单位,如江苏省国税,或是江苏省某市国税的官网,一般上面会提前公布通过笔试人员名单,和面试日程安排。 公务员考试的面试是有技巧的,所以一定要参加一个面试培训,很多人觉得平时我口才也很好,不需要那个。但我参加过培圳我知道,面试还是有固定套路的,所有的题要在20分钟内答完,再加上现场考官又多,很容易答得没有逻辑,偏离主题,要不就是说的时间不够,每题都是简单两句。 面试开始之前,会通知你去参加资格审查,审查的时间一般有两三天,要些什么材料,到时候你就知道了。一般应届生要学校出示你的学历学位证明就可以了。因为你暂时不能拿到学历学位证嘛。 最后,偷偷说一句,国考是很黑的。国考面试不同于省考,入围的人数范围更大,而且都是由本系统的人员主持面试,比如你考国税,基本面试的就是你省里国税系统抽调的人员当考官。所以。。。。。有关系的话,还得动用点关系。我同学国考笔试很前,面试都被刷了。心态准备:用积极的心态来消除负面心理的影响,满怀信心地在面试中一展自己的风采。面试者可以把面试官想象为你的上级,把竞争者设想为你的同事。这时,面试的场景将化为一种互动的人际情境,面试者就能够在一种轻松的心理应对
7,如何避免税务风险
有 一 个 简 单 的 方 法 就 是 直 接 找 专 门 的 公 司 来 做 , 因 为 我 就 是 找 高 维 科 技 做 的 税 务 筹 划 。 自 己 做 的 话 很 多 东 西 都 不 了 解 , 也 很 麻 烦 。近年来,税务筹划活动越来越受到我国企业的重视,企业却往往忽视了税务筹划过程中的风险,使一活动收效甚微甚至失败.本文在分析税务筹划风险产生动因的基础上,提出了若干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措施.一、税务筹划风险及其产生的原因分析税务筹划风险指税务筹划活动受各种原因的影响而失败的可能性.从税务筹划风险成因来看,税务筹划主要包括以下风险:(一)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指税务筹划者利用国家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活动以达到减轻税赋目的的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总体看,政策风险可分为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变化风险.第一,政策选择风险.政策选择风险即错误选择政策的风险.企业自认为筹划决策符合一个地方或一个国家的政策或法规,但实际上会由于政策的差异或认识的偏差受到相关的限制或打击.由于税务筹划的合法性、合理性具有明显的时空特点,因此税务筹划人员首先必须了解和把握好尺度.为此,企业要准备把握税法,对税收政策的理解要严格按照税法条文的字面含义去理解,既不能扩大,也不能缩小,同时必须关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解释.税务筹划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相对而言的,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法律,且受文化、传统、宗教等因素的影响,在一国适用的筹划方法在另一个国家并不适用.此外,在一个国家内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会促使地方政府展开激烈的税收竞争,政策差异比较明显,如果纳税人把握不好尺度也会加大政策选择的风险.第二,政策变化风险.国家政策不仅具有时空性,且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其时效性也日益显现出来.政策变化风险即政策变动所导致的风险.我国市场经济经济在蓬勃发展,为了适应不同发展时期的需要,旧的政策必须不断地被改变乃至取消,因此一些政府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这会导致企业长期税务筹划风险的产生.但并不是说政策变化就一定有风险,必然会使得税务筹划失败,如果政策变化没有超出预测的范围和程度,税务筹划还是完全可以达到预期目标的.(二)税务行政执法偏差风险.无论哪一种税,税法都在纳税范围上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只要税法未明确的行为,税务机关就有权根据自身判断认定是否为应纳税行为,受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和其他因素影响,可能存在税收政策执行偏差.如税务筹划与避税的界限比较模糊,从本质上来说,税务筹划是合法的,而避税是不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但在确认税务筹划合法性时却客观存在由于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从而导致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如果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法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或避税,那么纳税人所进行的税务筹划带来的就不是任何税收上的收益,相反,可能会因为其行为的不合理或违法而被税务机关处罚,从而付出较大的代价.也可能有的企业明显违法的税务筹划没被税务机关发现、查处,但却为以后产生更大的税务筹划风险埋下隐患.(三)经营损益风险.政府课税(尤其是所得税)体现政府对企业即得利益的分享,但政府并未承诺承担经营损失风险的责任,尽管税法规定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用以后实现的利润(税前利润)补偿前期发生的经营亏损.这样,政府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企业不署名的合伙者,企业盈利,政府通过征税获取一部分利润;而企业亏损,政府因允许企业延期弥补亏损而相应承担了部分风险.但这种风险分担是以企业在以后限定期间内拥有充分获利能力为假定前提的,否则,一切风险损失将完全由企业自己承担(以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即使是前一种情况,由于抵补损失的来源并非来自企业以前年度盈利,不是已缴税款的返还(我国税法不允许亏损前溯),而是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这说明国家税收的立法意识在总体上是倾斜于政府的.企业承担了大部分损失(按现行33%的所得税率,企业承担的是67%).(四)投资扭曲风险.建立现代税制的一项主要原则应是税收的中立性,即中性原则,纳税人不应因国家征税而改变其既定的投资方向.但事实上却不是这样,纳税人往往因税收因素放弃最优的一种方案而改为次优的其他方案.这种因课税而使纳税人被迫改变投资行为而给企业带来机会损失的可能性,即为投资扭曲风险.这种风险源于税收的非中立性,可以说,税收非中立性越强,投资扭曲风险越大,相应的扭曲成本也就越高.除上述风险外,还有因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准确,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的条件执行不到位等产生的风险.税务筹划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税务筹划的预先筹划性与筹划方案执行中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制因素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的产生与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和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密切相关.二、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企业在税务筹划方案确定之前应通盘考虑风险因素,根据风险的产生动因,从源头抑制风险,增强抗风险的能力.具体来说,企业主要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风险防范:(一)加强税收政策学习,提高税务筹划风险意识.(1)企业通过学习税收政策,可以准确把握税收法律政策.既然税务筹划方案主要来自税收法律政策中对计税依据、纳税人、税率等的不同规定,那么对相关税法全面了解就成为税务筹划的基础环节.有了这种全面了解,才能预测出不同纳税方案的风险,并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作出对纳税人最有利的税收决策.反之,如果对有关政策、法规不了解,就无法预测多种纳税方案,税务筹划活动就无法进行.(2)通过税收政策的学习,可以提高风险意识,密切关注税收法律政策变动.成功的税务筹划应充分考虑企业所处外部环境条件的变迁、未来经济环境的发展趋势、国家政策的变动、税法与税率的可能变动趋势、国家规定非税收因素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综合衡量税务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为企业增加效益.目前,我国税制建设还不是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区域性,这就要求纳税人在准确把握现行税收政策精神的同时,时刻关注财税政策的变化;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进行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防范(因为政策发生变化后往往有溯及力,原来是税务筹划,政策变化后可能被认定是偷税);要能够准确评价税法变动的发展趋势.(二)提高筹划人员素质.税务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是集法律、税收、会计、财务、金融等各方面专业知识为一体的组织策划活动.税务筹划人员不仅要具备相当的专业素质,还要具备经济前景预测能力、项目统筹谋划能力以及与各部门合作配合的协作能力等素质,否则就难以胜任该项工作.税务筹划人员素质的提高一方面有赖于个人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有赖于纳税人素质的提高.只有纳税人的素质普遍提高了,才能对税务筹划提出更多的要求.实践也证明,税务筹划的普遍程度与一个国家的科教水平关系密切.(三)企业管理层充分重视.作为企业管理层,应该高度重视纳税风险的管理,这不但要体现在制度上,更要体现在领导者管理意识中.由于税务筹划具有特殊目的,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面对风险,企业领导者应时刻保持警惕,针对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减少风险的发生.(四)保持筹划方案适度灵活.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不是一成不变的,国家的税制、税法、相关政策为了适应新的经济形势,会不断地调整或改变,这就要求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必须保持适度的灵活性,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不断地重新审查和评估税务筹划方案,适时更新筹划内容,评价税务筹划的风险,采取措施回避、分散或转嫁风险,比较风险与收益,使税务筹划在动态调整中为企业带来收益.(五)搞好税企关系,加强税企联系.企业应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进行税务筹划.由于税法规定往往有一定的弹性幅度区间,加之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有所不同,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在执法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税务筹划人员对此很难准确把握.比如税务筹划行为与偷税行为在理论上的界定是比较清晰的,但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的税务筹划行为极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或逃税.这就要求一方面,税务筹划者正确地理解税收政策的规定、正确应用财会知识,另一方面,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方法,经常与税务机关保持友好联系,使税务筹划活动适应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或者使税务筹划方案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从而避免税务筹划风险,取得应有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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