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企业征地补偿费如何纳税

流转税管理处:如公司能提供国税函〔2008〕277号文件中县级以上土地收回文件,则公司取得的土地补偿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由于政府征收集体土地使用权获得补偿,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公司获得补偿,不征收“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企业如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税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规定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票证管理所:单位可持双方所签的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

国有企业征地补偿费如何纳税

2,请问会计老师异地重建车间的固定资产是否允许全额扣除

中华。会计网校小文哥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请问会计老师异地重建车间的固定资产是否允许全额扣除

3,请问土地储备机构能不能超越所在行政区域收储土地

不能。《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唐老师:目前,土地储备中心性质尚不是非常清晰,各地的地方文件规定也不完全一致,但一般认为应该属于非企业性质。而从实践来看,土地储备机构一般具有两个特性:行政职权性和市场性,职权性是为了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而市场性则是为了提高交易主体的专业性,从而降低市场的交易成本。同时,市场性所要求的平等性,对交易对方当事人的保护是很有利的。事实上,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土地行为也分为两类,一种是因政府规划等原因的政策性收储,另一种是市场化收储。 税务方面,如果是政策性收储,所说“收储费”实际上是 拆迁补偿款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符合条件的政策性拆迁的补偿款,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得税方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文)的规定办理。如果是市场化收储,所说“收储费”实际上是土地转让价款性质,则应该按规定计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请问土地储备机构能不能超越所在行政区域收储土地

4,我的企业厂房动迁了得到一笔赔偿金这笔钱用交税吗都需要交什

根据《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07]58号)规定:  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  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搬迁企业取得的根据搬迁规划,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得额。  (二)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搬迁企业从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拆迁若补偿收入扣除搬迁支出为负数应如何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应据此进行税务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规定,对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6,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搬迁企业应自取得第一笔政策性搬迁收入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束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到分局纳税服务中心9号综合受理窗口备案:1、企业关于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的情况说明;2、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3、原占有土地已进行招、拍、挂的文件;4、政府确定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总额以及实物补偿方案(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5、政策性搬迁收入的收支预算(企业技术改造、重置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6、如果是货币补偿,应提供从政府财政、土地部门直接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记账凭证;7、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算清缴申报鉴证报告;8、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以上资料均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用A4纸张复印,写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二、五年期满的当年度,纳税人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报送下列资料:1、对于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使用情况的整体说明;2、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重置固定资产、购置其他固定资产、安置职工的实际支出计划、立项文件等资料;3、实际支出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4、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算清缴申报鉴证报告;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 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② 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 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④ 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7,什么是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减免是指国家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为鼓励和扶持企业或某些特殊行业的发展而采取的一项灵活调节措施。企业所得税条例原则规定了两项减免税优惠,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对税制改革以前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导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该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年。   (3)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4)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暂免征收所得税。   (9)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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