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建筑业发票时的问题

你在工程签订合同正式开工后的一个月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地税部门进行工程项目备案,在备案后地税局会给你一个工程编号,如果这个项目要开票的,需填这个工程编号就可以开票了。这个号码是地税局编的,而且是开票时可以查到的,不是你自己编一个就可以了。

开建筑业发票时的问题

2,建筑业从什么时候开始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建筑业从2016年5月1日时候开始使用增值税专用发 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是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
如果提供建筑营业的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是可以申请到主管国税局大厅 代 开 3%的增值税 专 票的,,但须按票面当场缴纳增值税,以及向地税局缴纳个税,附加税费等等。

建筑业从什么时候开始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建筑业什么时候该交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及国税发2017-11号文等要求,建筑业增值税缴纳有以下俩种形式:1. 企业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在同一地级市范围内的,增值税的缴纳时间为:当月发生应税建筑劳务,纳税时间为次月申报期截至日前(一般为次月15日之前,具体看税局公告)2. 企业注册地和实际提供建筑劳务不在一个地级市的,属于外出经营的情形,应当在企业所在地开具外出经营许可证,到实际经营所在地所属国税报验登记,并在发生应税建筑劳务的当月,在经营地国税按比例预缴增值税(区分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税点不同);3. 一般纳税人在外出经营地提供一般计税形式的建筑服务的,除了按规定在当地预缴增值税外,还应在发生应税服务的次月申报期前,在企业注册地所属国税申报缴纳增值税

建筑业什么时候该交增值税

4,建筑业预缴增值税当月必须开发票吗

1、预缴增值税款不一定必须要在当月开出发票(税票与发票是不同的,这里指的发票)。2、预缴增值税款会计分录:借: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银行存款借: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3、相关知识:财税[2016]74号 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5,请问施工企业何时可自行开发票何时带外出经营证明证到税务局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施工企业建筑业劳务在机构所在地施工的,可哗攻糕纪蕹慌革苇宫俩以自行开具发票,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局申报缴纳税款。施工企业建筑业劳务不在机构所在地施工的,应当在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发票,向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至于同城跨区的施工工程是否需要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总没有做统一规定,请到所在地市级地方税务局咨询。
期待看到有用的回答!

6,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问题

这个没什么问题。现场建安企业一般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之建造合同收入确认准则,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确认收入的同时计提相应税金,待实际收款开具发票时,再申报缴纳纳税。如果深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话,这个就是施工企业和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问题了,实务中税务机关为了方便管理,一般也就看两点确认,一是你收了款,二是你开了票,其他的都无所谓。这个也是税务会计应该解决的问题。
一、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凡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对工程承包公司按“建筑业”税目3%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是5%。二、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建筑业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是指签订了合同的总承包人的分包行为。

7,建筑业 税务营改增是按工程开工日期还是开发票日期决定

建筑业营改增是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的,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纳税义务缴纳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章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十三)试点前发生的业务。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财税2016第36号文件: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建筑业营改增是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的,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纳税义务缴纳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缴纳增值税。

文章TAG:建筑业什么时候开票建筑  建筑业  什么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