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油气田资源税如何理解,油田开采的原油除征资源税外还按17征收增值税对吗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2-12-20 07: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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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油田开采的原油除征资源税外还按17征收增值税对吗
1、生产原油的企业,当然是应该交纳资源税,应该是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价款,计算应交资源税。2、生产原油的企业,除了按照对外销售原油不含增值税的价款计算消费税外,还要按照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交纳增值税。如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恳请采纳为盼,不胜感谢!
2,油气田怎么产生的
油气田形成要备生、储、盖、圈4大要素,要经历运移、聚集、保存等过程。生、储、盖、圈4大要素,系指生油层、储集层、盖层和圈闭。
生油层生成的油气,运移到储集层,再在储集层经过横向和纵向运移,进入到圈闭中,即形成油气田。油气田形成后,还要经受地壳运动的“考验”,有的油气田的盖层或圈闭遭到破坏,油气逸散到地表。有的则保存至今,成为能源生产基地。
油气聚集的场所一般不是油气生成的地方,油气藏是油气经过运移、聚集才形成的。油气田是油气聚集的场所。石油和天然气之所以能够聚集起来,是由于这里受局部构造单位控制,形成了各种圈闭。
这类局部构造单位可以是穹隆、背斜、单斜、刺穿构造等等,在它们所控制的范围内往往伴生多种圈闭,从而形成多种油气藏。这些受同一局部构造单位控制的面积内油藏、气藏的总称,就是一个油气田。
3,应缴纳的资源税
则该油田当月当应缴纳的资源税=(6000万+117万/1.17)*8%=6100万*8%=488万 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2014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最新优惠政策有哪些
请看下面国税局出台的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10-09 二、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 (一)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二)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 (三)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四)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储量丰度在25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采储量丰度在2.5亿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气田。 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储量丰度在6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采储量丰度在6亿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气田。 (五)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300米(不含)的油气田。 符合上述减免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划分不清的,一律不予减免资源税;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对上述政策进行调整。 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0月9日盐。现行的资源税,煤炭、天然气、原油、稀土、钨、钼采用比例税率,其余采用定额税率。
5,简述资源税的概念和特点
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开采应税矿产品以及和生产盐和单位的个人,就其销售或自用的资源产品数量征收的一种税。特点 : 一资源税只对特定的资源征税。 资源是指自然界存在的天然物质财富,它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但现行的资源既不是对各种自然资源都征阁,也不是对所有具有商品属性的资源都征税,而是主要选择矿产资源、盐征收资源税。 二实行差别税额。 为了调节资源开发取得的级差收入,资源税根据纳税人开采资源条件的优劣、资源级差收入大小,分等、分档差别征税。 三采用从量定额征税方法。 四资源税兼有受益性特点和强制性的特征。(一)、资源税、级差资源税和一般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是对自然资源征税的税种的总称。 级差资源税是国家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由于资源条件的差别所取得的级差收入课征的一种税。 一般资源税就是国家对国有资源,如我国宪法规定的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根据国家的需要,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取得应税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一种税。 (二)、我国资源税的概念和特点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的特点: (一)征税范围较窄 自然资源是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它包括的范围很广,如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仅选择了部分级差收入差异较大,资源较为普遍,易于征收管理的矿产品和盐列为征税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将越来越重要,因此,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逐步扩大。中国资源税目前的征税范围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二)实行差别税额从量征收 我国现行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一方面税收收入不受产品价格、成本和利润变化的影响,能够稳定财政收入;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资源开采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同时,资源税按照"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资源条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的原则,根据矿产资源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税额,以有效地调节资源级差收入。 (三)实行源泉课征 不论采掘或生产单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资源税均规定在采掘或生产地源泉控制征收,这样既照顾了采掘地的利益,又避免了税款的流失。这与其他税种由独立核算的单位统一缴纳不同。 (三)资源税的作用 1.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有利于企业在同一水平上竞争 2.加强资源管理,有利于促进企业合理开发、利用 3.与其它税种配合,有利于发挥税收杠杆的整体功能 4.以国家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为对象所课征的税。开征资源税,旨在使自然资源条件优越的级差收入归国家所有,排除因资源优劣造成企业利润分配上的不合理状况。
6,油气田企业的税率是怎么规定的
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财税[2009]。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石油天然气企业增值税政策,为加强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设立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存续公司和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油气田企业),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 存续公司是指中石油集团和中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留存的企业。 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是指中石油集团和中石化集团以外的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 油气田企业持续重组改制继续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以及2009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油气田企业参股、控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具体见本办法所附的《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 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间相互提供属于《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内的劳务。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 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其他油气田企业或非油气田企业,应当就其总承包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油气田企业或其他非油气田企业,其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油气田企业分包非油气田企业的生产性劳务,也不缴纳增值税。 第五条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率为17%。 第六条 油气田企业与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以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移送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办法规定的应税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生产性劳务(下同)。 第七条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八条 油气田企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本办法规定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建造非生产性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办法规定的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但不包括本办法规定的生产性劳务。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包括所属的学校、医院、宾馆、饭店、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疗养院、文化娱乐单位等部门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 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 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九条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接受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可凭劳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 第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油气田企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并按照各油气田(井口)石油、天然气产量比例进行分配,各油气田按所分配的应纳增值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石油、天然气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办法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部门商各油气田所在地同级税务部门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油气田企业,其增值税的计算缴纳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和税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按3%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可从其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第十二条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油气田企业收讫劳务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劳务收入款的当天,是指油气田企业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款项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十三条 油气田企业所需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采取纳税人统一集中领购、发放和管理的方法,也可以由机构内部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分别领购。 第十四条 油气田企业应统一申报货物及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 第十五条 现行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7,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增值税是什么意思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是要缴纳增值税的,税率是17%这是北大东奥的刘颖老师在经济法预科班里第一讲讲到的补充规定,原话如下: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包括:地质勘探,钻井(含侧钻);测井;录井;试井;固井;试油(气);井下作业;油气集输;采油采气;海上油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通讯;油田基本建设;环境保护;其他生产性劳务。希望能帮到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19日颁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9]8号)文件,对现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作了修改和完善,在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基础上适当修改、完善,便于理解、运用,操作性更强。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后设立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存续公司和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 油气田企业持续重组改制继续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以及2009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油气田企业参股、控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间相互提供属于《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内的劳务。 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其他油气田企业或非油气田企业,应当就其总承包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油气田企业或其他非油气田企业,其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油气田企业分包非油气田企业的生产性劳务,也不缴纳增值税。 二、明确生产性劳务概念、范围及适用税率、税款核算,这是《管理办法》解决的重点内容。石油的增值税税率为17%,石油液化气、天然气的增值税税率为13%,生产性劳务的的税率需要明确,《管理办法》对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率规定为17%。油气田企业与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以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移送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生产性劳务。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劳务范围包括:地质勘探、钻井(含侧钻)、测井、录井、试井、固井、试油(气)、井下作业、油(气)集输、采油采气、海上油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通讯、油田基本建设、环境保护、为维持油气田的正常生产而互相提供的其他劳务计15大项,要求与生产经营有关。具体解释可以参考《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收范围注释》 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金,与其它货物基本相同。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本办法规定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建造非生产性建筑物及构筑物。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接受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可凭劳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 四、跨区作业的增值税税款缴纳问题,具体细节可以协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油气田企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并按照各油气田(井口)石油、天然气产量比例进行分配,各油气田按所分配的应纳增值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石油、天然气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办法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部门商各油气田所在地同级税务部门确定。 《办法》强调,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按3%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可从其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明确,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相同。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油气田企业收讫劳务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劳务收入款的当天,是指油气田企业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款项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六、发票领购更为灵活,可以统购或分购。油气田企业所需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采取纳税人统一集中领购、发放和管理的方法,也可以由机构内部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分别领购。七、具体操作更为实际,去粗取精,操作更为简洁、高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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