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落实简易计税,什么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2-12-22 18:5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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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建筑业老项目、清包工、甲供材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房地产业老项目是简易方法。
2,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办法和一般计税方法的区别在于:
1.适用范围不同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计算方法不同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3,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要细思量。应该说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目的在于节税。但不是任何情况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都可以少纳税,因此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要通盘考虑,不能一味选择,而且需要准确估算未来36个月内究竟有多少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因为财税〔2013〕106号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有形动产经营租赁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范围如何掌握?
首先,一般纳税人经营租赁中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有形动产,必须是其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
其次,并非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所有有形动产都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试点纳税人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应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同时,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对于纳税义务发生在试点实施之日前的有形动产租赁,并不缴纳增值税,当然也就不存在计税方法的选择;再次,对于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的经营租赁,并非一定要求采取简易计税办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办法。承租人情况不同,其对增值税发票的要求也不同。如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其并不需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而对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很重要。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视承租人身份的不同而选择不同的计税办法?这显然是不行的,因为纳税人必须采取统一的计税办法。
4,怎样在修改在营业税模式下的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解读】本条所称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为3%或5%。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5%)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小规模纳税人一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中征收率和征收方式较为特殊的业务有以下几种:二、一般纳税人发生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具体项目详见下表:“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一览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解读】在计算增值税的时候必须先将含税价格换算为不含税价。本条具体规定了简易计税方法中如何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和一般计税方法相同,简易计税方法中的销售额也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税额。如:某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建安服务含税销售额为103万元,在计算时应先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即:不含税销售额=103万元÷(1+3%)=100万元,则增值税应纳税额=100万元×3%=3万元。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解读】本条是对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扣减销售额的规定。适用对象:(一)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二)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
5,哪些应税行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主要有以下5 种情形: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 号,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 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3)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 年12 月31 日,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4)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5)长途客运、班车(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停靠站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地铁、城市轻轨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五)项第2 款规定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上述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6,申请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所需提供的资料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申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纳税人纳税,对一些特定的经营行为,一般纳税人同样可适用简易办法征税。 四种情形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在“营改增”中,有些企业可以抵扣的项目不够,考虑到要减轻纳税人税负,《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具体有以下4种情形: 一、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考虑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公益属性,而且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在“营改增”初期大量的运输工具无法进入增值税抵扣链条,如果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其适用税率为11%,在票价不变的情况,企业的不含税收入必然大大减少。运输企业为了达到原来的收支平衡,一是向政府要补贴,二是通过涨票价向消费者转嫁增值税税负。为了不增加公众的负担,因此政府允许运输企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式计算。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二、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之前有形动产租赁属于营业税征收范畴,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其进项税额不能在“营改增”后抵扣,按17%的税率征税,税负太重,因此允许其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特定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动漫属于国家扶持产业,且大多属于智力创作,允许动漫企业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有利于促进动漫产业的发展。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服务包括: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四、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后,按6%税率征税。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等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应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建筑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使用简易征收计税办法是在计算应纳增值税时,按照3%的“征收率”交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7,实行简易计税办法下的差额纳税怎么办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的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的特定应税行为如下: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3. 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4.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上述四项应税行为均不属于差额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则出现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同时按差额计税的两个项目,其一是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二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36号还有两个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显见应纳税额适用的是征收率,对应的是简易计税方法,而销项税额适用的是税率,对应的是一般计税方法,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从名字上看应当是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而实行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设计上,我们注意到主表19栏为应纳税额,而计算公式为11栏销项税额-18栏实际抵扣税额,另21栏为简易征收办法的应纳税额,显见是路归路,桥归桥,如果19栏应纳税额为0,20栏还有期末留抵税额,但21栏简易征收办法的应纳税额仍是需要缴纳的。所以财会〔2012〕13号有必要在未来增加一条,即实行简易计税办法下的差额纳税怎么办?咬文嚼字一下,增值税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但是在会计上销售额可不是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既要考虑会计原理,又要照顾税收原则,即会计上的收入是销售额,分包款则是成本,13号文件原理依然用得上,例:某建筑企业系一般纳税人,两个老项目采取简易计税办法,当月老项目A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030万(假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为会计确认收入时间),同月取得两张分包发票,各515万元,但其中一张515万元系老项目B取得的分包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十条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可见亦是桥归桥,路归路,按项目归集收入与分包款。而不能此分包款抵彼的收入。取得收入时,借银行存款1030,贷主营业务收入-A项目1000,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A项目30,取得分包发票时,借主营业务成本-A项目500,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A项目15,贷银行存款515,预缴时,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A项目15,贷银行存款,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零申报即可。至于B项目,则借主营业务成本或预付帐款等-B项目500,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B项目15,贷银行存款515。如此则实现了:一、简易征收应纳税款不会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二、实现了差额纳税。实行简易计税办法下的差额纳税的情况如下: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规定:一、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的差额征税会计处理:1、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2、因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纳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对应的科目是“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其抵减的销项税额不能抵减一般计税方法的销项税额,所以没有按照财会〔2012〕13号规定的,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下核算,在“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下核算“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二、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会计处理:1、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规定: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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