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续展是什么意思,补注册证 续展 转让 什么意思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3-01-17 1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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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注册证 续展 转让 什么意思
一、商标补证: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商标注册人应向商标局提出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及时申请补发。
二、商标续展: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商标局将予以注销。商标局对商标续展注册申请审查后,核发商标续展证明,不再另发商标注册证,原商标注册证与商标续展证明一起使用。
三、商标转让:
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商标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合同转让、继受转让、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
1、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2、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4、转让商标时需一并转让手头上的近似商标。 你问的应该是商标注册吧?如果商标注册证丢了就要补注册证,如果注册的商标有效期到了后要续展才能继续有效;商标可以转让,也就是过户啊。
2,平安售后做什么
保险公司的售后服务主要包括续期、理赔、保全业务三块,都有相应的岗位进行负责,一般这些岗位招聘时会表明详细的岗位名称与职责,比如理赔岗、查勘员等。 不过在实际招聘之中很多个险业务团队打着“售后服务”的旗号进行招聘,此类团队一般是有公司下发的老客户名单,主要业务拓展方式是约访老客户,或邀约老客户进行产品说明会销售,由于产说会的气氛与老客户本身对于公司的认可一般来说签约率会比较高。当然不排除有些恶略的团队以此忽悠人的。 另外一些是收展招聘中一般也会以“售后服务”的名义招聘。很多公司收展部门也有自己的业务团队(与个险一样是代理人制度,有些公司会签订劳动合同),收展收展,收指的就是收续期保费,展指的是对于续收客户的再次展业,由于交纳续期保费的都是老客户,对公司于产品有一定的认可度,同时也有大量的客户资源所以收展一般要比个险代理人好做的多。(一般而言需要收展员服务的保单已经是孤儿单,所以不会与个险业务发生冲突。孤儿单是指销售该保单的业务员已经离职的保单)平安售后服务人员属于保险公司销售部门的一部分,实质还是需要做出业绩来,换句话讲,当然需要拉新客户为主,口头上说什么“区拓员或保险服务员”其实跟业务员一样,换汤不换药. 的确,签单很容易,但其中需要经过许多不为人知的困难和拒绝,首先在心理上保持平和心态,觉得只要尽力尽心即可,不要太强求和勉强自己,顺其自然。然后不断适应这个环境,毕竟这跟传统行业是有很大区别的。 就像大家所认为的那样,保险的确不好做。但,而且现在保险公司真的缺乏相关人才,我的意思何不去偿试一下,因为在保险行业里面说过这么一句话“保险不是人做的,而是人才做的”,也许经过保险行业的磨练,你肯定会有收获的,以后也会在这个社会越来越值钱。你说呢? 另外,保险业务完全在于自己,关键是不是在用心工作即自己的态度决定,这跟自己的性格呀,资源呀,都是没有太大关系。 保险公司的底薪,销售行业毕竟与自己的业绩挂沟的,没有业绩,不用说2000,5000的底薪,甚至更高,都是不存在的。
3,乐拍乐高怎么报名提交歌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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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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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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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协议期限与解除
1、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在本协议期满前三十天,双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或终止本协议的,则本协议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可照此办理。
2、本协议的提前解除不影响双方于本协议提前解除之日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六、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因本协议履行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被许可人所在地法院申请诉讼方式解决。
2、本协议的订立、履行、争议解决与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七、其他
1、本协议对每一方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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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余条款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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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协议由网站报名人获得词著作权人、曲著作权人、演唱者的授权,代许可人签署、履行本协议。
4,驰著名商标质押贷款流程
商标权质押贷款介绍一、商标权质押贷款概念商标权质押贷款是企业融资的一种手段,目前国内多省市地区都鼓励企业利用多年来积攒的无形资产来进行融资合作,各大银行也对一些信誉度较高的企业发放质押贷款,主要体现在曾获得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居多。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一种具有创新意义的信贷品种,是指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用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的商标专用权作质押物,从银行取得借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借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贷款对象为持有《商标注册证》并经依法登记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且已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有3年连续盈利纪录,其商标专用权的价值经专门的商标评估机构确认,在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内,原则上可向银行申请不超过其商标专用权价值50%的一年期以内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贷款不超过3年。二、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流程1、商标注册人应持《商标注册证》和银行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2、银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应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质押商标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对借款人给予答复;3、借款人与银行达成初步贷款意向的,由借款人委托银行认可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出具商标价值评估报告,并持该报告与相关材料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4、银行与商标注册人签订质押合同后,双方应在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5、执行借款合同;6、借款人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基本情况报工商局备案。三、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所需文件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4、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5、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6、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的区别驰名商标,是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认定的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一种商标类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著名商标,一般是指经过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较有知名度的商标。自著名商标被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该企业名称;已经登记的,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机关予以撤销该企业名称。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区别:一是认定机构不相同: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认定,著名商标由省工商部门认定。二是认定标准不相同:驰名商标必须是为全国相关公众所知悉,著名商标至少要为本省或本地(市)相关公众所知悉。三是对商标是否注册的要求不相同:驰名商标可能是注册商标,也可能是非注册商标,而著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商标价值评估资料搜集目录一、企业基础资料1.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2.企业简况及经营优势、法定代表人简介、组织机构图、股权结构图;3.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相关申报资料或认定证书;4.新闻媒体,消费者对商标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的相关报道和评价等反馈信息;5.技术产品研发情况简介,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报告或技术产品说明书等技术鉴定资料;6.企业销售网络分布情况;7.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企业年度工作总结;8.商标产品获奖证书、企业荣誉证书、法定代表人荣誉证书。二、产权资料1.商标注册证书及相关变更注册法律文书;2.商标图案及释义;3.涉及商标产权关系的相关批文或经济合同等法律文书。三、财务资料1. 企业近三年(含评估基准日)财务年度报表以及财务年度分析报告;2. 企业主要产品生产经营统计资料;3. 企业历年商标投入统计资料(包括广告、参展等费用);4. 企业(个人)未来五年商标产品规划,追加投资计划;5. 企业未来五年商标产品收益预测(C表)以及预测说明。 四、其它资料1.注册商标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表);2.商标续展承诺涵;3.资产评估承诺涵。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一、为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规定,制定本程序。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具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三、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四、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式附后);(二)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三)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四)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五)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上述证明文件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五、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二)质押的原因和目的;(三)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四)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五)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六、申请人按本程序第四条规定提交的申请书件不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申请日期。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二)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八、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上述登记条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符的;(二)登记后发现有属于本程序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三)登记后发现质押合同无效的。十、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或者补充登记,应当提交变更的证明和登记机关发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
5,关于撤销三年不使用复审
你好!1、如果商标下发提供使用证据通知,那么如果送达到贵司时,不管是谁签收的,都算已经送达成功,您的提供使用证据期限也就从此时开始计算,如果贵司没有人签收,那么是会退回到商标局的,他们会采用公告的形式送达,公告送达是在商标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告的,您若在他公告期没有看到相关公告也算送达成功了,所以,不会出现你说的那种情况,既没有人签收也没有退回公告的;2、如果你在提供使用证据期限内没有作出相关回应、那么就会视为你提供不出使用证据,当然就会裁定撤销,你的商标就无效了;3、如果你对相关裁定不服,那么你只能走诉讼,但是诉讼成功的几率很小,原因就是你当初没有做提供证据答辩,而没有做答辩的原因是您自己的地址变更造成的,不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所以不在可补救的范围之内;4、即便你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都是真实有效的,但是由于你已经错过了时效期限,你的理由几乎不会被采纳的;5、所以,对于你来说,如果确实已经错过了提交证据期限,没办法再提供相关补救措施了,那么您还是考虑重新申请一下你的商标吧,因为,对方提出撤销你的目的就是为了自己申请,所以,你最好赶在他申请之前办理,否则你就没办法再获得这个商标了;6、我们是一家商标代理事务所,如果有需要咨询或是提供帮助的,可以随时百度HI找我据第1条的情况,是肯定会被裁定撤销。提出复审的时候提交一些证据材料是可以。信件没有被退回商标局,相应的送达公告必须找到。假设这些使用证据都是真实有效,在复审材料里面说当初没有收到商标局的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商评委是不会采信的。一、注册商标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的法律依据 商标作为具有识别性的商业标记,只有通过实际的使用,才能彰显商标的价值,体现权利的存在,商标注册制度就是希望藉由注册的行政手续强化商标的使用。如果商标注册之后,长期不加以使用,不但浪费国家资源,更妨碍他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自由,形成另一种的不公平竞争。因此,在大多数采用注册主义的国家,尽管在商标提出申请注册时不以有使用为前提条件,但是为了使商标体现其使用价值,一般都在商标法中规定商标注册后经过一定期限未加以使用者,经申请,依法应撤销注册,使真正希望使用该商标的人有机会使用该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该规定明确商标注册人在享有法律所赋予权力的同时,也须通过连续的使用来维护,承担相应的义务,否则商标专用权就会丧失。因此《商标法》的这一规定对于保障注册商标的有效利用,充分发挥商标的作用。 从规定中可以看到撤销注册商标要件为:一、须注册后未使用或继续停止使用已满三年。若间断使用而其间隔未满三年者,仍不得撤销。如曾有三年未使用的事实,但在被申请撤销之前,已经恢复使用者,亦不得撤销;二、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时间计算,应当从申请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须无正当事由:此处“正当事由”是指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者。如政府进出口政策限制,破产清算或者有地震、火灾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理由不使用或停止使用的,认为有正当事由;四、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视为使用,如果商标被许可人有使用且能提出使用证明者,则视为有使用,无论商标是否有办理许可登记,不影响使用事实;五、对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提供使用的证据应该是和注册商标一致或视觉无差异。 二、注册商标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的审查准则 国家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注册商标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时,针对商标权利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审查的准则主要是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还应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一、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形式一般为: 1: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包括: (一)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 上等; (二)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上。 (三)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 2:服务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方式包括: (1)直接使用于服务:包括使用于服务介绍手册、服务场所装饰、招贴、菜单、登记证、价目表、入住表格、挂号卡、奖券、贸易标志、汇款单据、文具、信笺及其他配套用具用品等。 (2)使用于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包括发票、发货单、纪念品、提供服务协议等。 3: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上的具体表现方式包括: 在广播、电视、杂志、报纸及广告牌、邮寄广告等媒体或广告方式中为实际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报刊杂志应为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发行的)。 在展览会、展示会使用商标,包括在展览会、展示会上提供使用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照片等(展览会、展示会应为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 在《商标公告》、法律文书、注册信息公布、新闻媒体报道中有关商标的使用不视为商业活动中的使用。 商标的变更、转让和续展注册以及其他不具有商业意义上的使用都不能视为实际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二、商标注册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书证的,应当是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公证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或加盖其印章。 2. 当时人向商标局提供物证的,应当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并且这些证据必须包含如下特征:(1)能鉴别出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2)能鉴别出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 (3)能鉴别出是否系许可、监控使用关系;(4)能鉴别出使用的确切时间;(5)真实、有效、合法。 3.下列商标使用证据没有其他有效证据相互印证的,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商标使用事实的依据; (1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协议; (2) 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3) 书面证言; (4) 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等; (5)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 其他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材料。 在商标局审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案件的过程中,商标局不会将相关证据专递给对方申请人。如果当事人、代理人如果需要查阅与本案有关案件证明材料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商标局同意后,才可以查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不实的,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反证。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对另一方提供的证明有疑义,应当就证明的真实性等问题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国家指定的有关部门请求确认。确认期间,商标局中止审理。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当事人对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审的,该撤销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商标局将对该撤销决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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