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现货交易中的清算金额是什么意思

在现货中清算金额就是按结算价算出的金额,而结算价就是成交均价,并非收盘价。

现货交易中的清算金额是什么意思

2,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br

因为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表示的就是该项债券被偿还的时候价格是比较低的,那么正常来说,企业是不愿意在被偿还的时候收到较低的款项,所以企业不会将其持有至到期,也就是没有意图持有至到期。
期待看到有用的回答!

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br

3,债券到期清偿价格是什么不懂勿扰

你说的是 附息还是 贴现(贴息)债券?搞混了吧概念!附息债券 又称分期付息债券和息票债券,是指在债券券面上附有息票的债券,或是按照债券票面载明的利率及支付方式支付利息的债券。息票上标有利息额、支付利息的期限和债券号码等内容。持有人可从债券上剪下息票,并据此领取利息。附息债券的利息支付方式一般会在偿还期内按期付息,如每半年或一年付息一次 贴现债券是: 期限比较短的折现债券。是指债券券面上不附有息票,在票面上不规定利率,发行时按规定的折扣率,以低于债券面值的价格发行,到期按面值支付本息的债券。从利息支付方式来看,贴现国债以低于面额的价格发行,可以看作是利息预付。因而又可称为利息预付债券、贴水债券。现在公司很多发的都是贴息债券,较少发附息债券。呵呵~希望可以帮到你!
问题所交代的信息不足,可能存在以下意思:一、收取对某甲享有的债权后,用这笔款项来清偿对某乙的债务;二、倘若规定在某协议中,则有可能是赋予某方当事人“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的执行义务。你好打字不易,采纳哦!

债券到期清偿价格是什么不懂勿扰

4,经济法基础财产清偿概念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十四单元破产清算程序的内容。  【知识点】: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1.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职工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4)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5)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  【解释】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特殊规定  (1)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绩效奖金”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返还“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形成的债权,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破产申请受理前拖欠的职工工资属于“职工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因管理人(或者债权人会议)决定继续营业,应当向职工支付的工资属于“共益债务”。  (3)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与欠缴税款相同的优先受偿地位;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予清偿。(2014年新增、2014年单选题)  (4)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5)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6)对于2006年8月27日(《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之后的职工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于职工债权;对于2006年8月27日之前的职工债权,破产企业先用未设定担保的财产清偿,如果这些财产不足以清偿,则职工债权优先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财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5,清偿损失额通常是合同额的多少

於履行首项现金付款条件后,本公司将於该条件获履行后十个营业日内支付50%现金代价(即约319,600,000港元).本公司将於次项现金付款条件获履行后十个营业日内支付余下50%现金代价(即约319,600,000港元).倘上述担保及承诺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未获履行,卖方及招商局蛇口将以清偿损失额之形式支付相等於约1,427,000,000港元之款项(即股份代价之价值),加上按日累积计算的利息:(i)由完成日期起计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利率按於完成日期当日十二个月期伦敦银行同业拆息加50个基点计算;及(ii)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至支付清偿损失额的日期止期间则按二零零七年一月首个营业日当日三个月期伦敦银行同业拆息加50个基点计算.然而,本公司於考虑上述担保及承诺之履行情况或进度后,须给予三个月之宽限期(由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后的日期起计)予卖方及招商局蛇口.董事会函件这没有规定,上面是参考例子
2001年至2002年3月期间,原告石某向被告张某供应供应焦碳、生铁等原料,2003年3月1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11575元欠条壹张。原告经多次催要遭被告拒绝后,于2004年1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起诉后的2月16日,被告主动与原告协商并达成协议一份,载明:“经双方友好协商,张某同意将规格1.5匹空调机3台、11kw鼓风机1台、生铁100kg和陶土3.5t抵扣欠石某材料款壹万壹仟伍佰柒拾伍元整,¥11575元,双方货款两清”。2月17日,原告石某向法院申请撤诉。3月初,原告雇请他人车辆往被告处要求其履行协议,在清点货物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致原告拖货未果。2004年8月16日,原告以原欠条为依据,再次诉诸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出现以下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继欠条之后又达成一份以货抵款协议,致使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发生变化,从原来的基于欠条的法律关系转化为以货抵款协议的法律关系。原告石某以原欠条起诉,其请求不能成立;原告应以后一协议向对方追偿合同之债。另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达成的是一份代物清偿协议,代物清偿协议生效履行的关键在于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物。未发生现实受领给付的代物清偿协议,不能发生约定的效力和法律后果。故原告有权以原欠条为依据,提起给付之诉,以求自身权益的充分保护。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本案基础关系是确定的欠款之债,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2月16日协议以货抵债实质上是债的履行问题,该协议是一份代物清偿协议。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债消灭的制度,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有原债务存在;2、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两种给付在价值上可以有差额,但须双方当事人约定;3、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4、必须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代物清偿协议属要物(实践)合同,由于原告雇请车辆到被告处要求被告履行协议时产生争执至拖货未果,致使原告未实际受领清偿原债的物,故依法不能消灭原来确定的欠款之债。未发生现实受领给付的代物清偿协议,不能发生约定效力和法律后果。同时货币的履行在债履行之中具有通用性和替代性,依法支持原告的给付诉请,符合立法本意,既息诉止争,也公平保护了原告作为诚信市民的合法权益。给你这个案例,应该很清楚了,殆无清偿合同的关键,也可以说是生效要件之一就是:必须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实践合同,我们知道是与诺成合同相对立的合同概念,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在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上的不同是“区分论”设置的一种划分标准,不能以这种划分的标准作为划分后所具有的意义;其二,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责任。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合同责任向缔约阶段的扩展和延伸,其与违约责任之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法定的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违反的是约定义务;其次,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而违约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有违约行为存在,除法律规定的少数免责事由外,行为人一般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再次,从责任方式上看,缔约过失责任仅有赔偿损失和返还财产两种方式,而不是像违约责任方式那样多样化。由上述区别可以看出违约责任是比缔约过失责任涵盖性更强的责任形式。可见代物清偿合同是实践合同,而非诺成合同。回答完毕,请给分,呵呵!

文章TAG:清偿金额什么意思清偿  金额  什么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