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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管是什么意思高级管理人员

高管当然是指企业高级(高层)管理人员.
一般必须本科以上,入股后你是股东可以参与公司的政策改革 外企工资高也有相当大的发展前途,前提下去外企必须英语与能力比较强才有可能。私企相对与国企也有发展前途,在私企干相当于去小国当开国功臣,这个只要有点能力,前途也是可以的。

高管是什么意思高级管理人员

2,为什么要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进行股权激励

为什么要做股权激励1. 老板孤军奋战 闲散资源浪费2. 同行高薪挖角 企业人才流失3. 高管兵变陈桥 公司变成黄埔军校4. 团队土气低弱 业绩无法突破5. 公司成本巨增 利润急剧下滑6. 投资者没有信心 好项目中途夭折
为什么要做股权激励1. 老板孤军奋战 闲散资源浪费2. 同行高薪挖角 企业人才流失3. 高管兵变陈桥 公司变成黄埔军校4. 团队土气低弱 业绩无法突破5. 公司成本巨增 利润急剧下滑6. 投资者没有信心 好项目中途夭折

为什么要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进行股权激励

3,为什么大多数公司企业的高管都是做销售或业务员出身的真正的原因

你看待这个问题的方向不对,不是老板来源于销售,这样给人的感觉是当销售的都可以去做老板,但是实际上是一部分销售具备当老板的条件,那就是头脑活络。无论是你想在任何行业做好,都一定离不开谈判能力或者公关技巧,这需要很多的经验和阅历,能够一直保持学习的销售,能够在经历了大风大浪之后拥有这些关键的素质,这才是他们优秀的原因。有了这样的素质,就算是不熟的客户,也会因为他们的个人魅力而乐意合作。
做销售增强的是自己的实力,交际,人脉,关系,实力,思路,方向,等等,做销售可以开阔自己的眼界,做的时间越长,越能增强自己的自信心,同时,销售就是相当于一个小老板,你把产品卖给你的客户,拿老板的工资和提成,等你有能力了,跳出去,自己开公司,找货源,联系客户,挣差价,就是这样,因为行行出状元,中国上百万的销售人员,出来几个能力强的,有野心的不奇怪。
我觉得更多的是他们积攒了人脉、客户、资金、与能力。更多的是他们懂得了很多的人情世故、酸甜苦辣能吃苦耐劳,另外他们也在当销售的过程中不断地为自己充电打气,理论加实践是成功的秘诀!

为什么大多数公司企业的高管都是做销售或业务员出身的真正的原因

4,为什么上市公司高管要增持自己的股票

1、高管增持自己的股票两个意义:  一方面是给其他投资者一种无形的信心,让其他投资者更加坚信此公司股票的市场是多么的好,提升公司股票的持有人的数量和质量。另一方面也是自己对于公司的自信和对自己公司发展的信任。  2、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对整个组织的管理负有全面责任的人,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组织的总目标、总战略,掌握组织的大致方针,并评价整个组织的绩效。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作用主要是参与重大决策和全盘负责某个部门,兼有参谋和主管双重身份。
认为比较便宜,所以购回等价高后再卖出。
原因很多,也许有什么猫腻。一般是指高管看好公司未来发展,觉得目前股价可能低估(总之是他的个人判断,价格这东西是高是低谁也说不清)。
大股东增持,一般是有前提条件弱势下,控股股东要保证股价低于多少钱的时候进行一定比例的增持;控股股东买卖票超过1%就要公布信息弱势下增持,那也是利空,强势下增持,看当利好
已经进入合理投资价格区域.
是因为高管对自己公司的发展很有信心。高管增持的公司未来发展一般都是不错的

5,高管在法律上是如何定义的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高管的勤勉责任义务清单一、 概念勤勉义务(duty of care),也称注意义务或审慎义务,和忠实义务一并构成公司董事和高管法律义务的两大种类。忠实义务的着重点在于董事行为的目的和做出决策的出发点是否正确,是否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勤勉义务的着重点则是董事行为本身和做出决策的过程是否尽职和是否到位。 二、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法关于董事勤勉标准的规定属于典型的严格勤勉标准,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董事只要违反一般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规定与德国和法国的做法是基本一致的。但由于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中追究公司董事民事责任的诉讼机制正趋于不断完善,相关机制对董事已产生明显的威慑力,故公司法中对董事勤勉义务的严格要求难免造成董事经营上的谨小慎微与保守,不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根本利益。因此从长远来看,我国公司法中有关董事严格勤勉标准的规定与扩大公司自治的立法初衷并不合拍,更科学的做法应当是在强化董事责任诉讼机制的同时,适当放松对其勤勉标准的要求,借鉴日本的做法实行折衷的严格勤勉标准。三、勤勉义务的具体表现勤勉义务的具体表现是董事行使职权的最主要方式就是参加董事会会议并做出决议。因此,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要求也主要体现在董事会会议方面。根据勤勉义务的要求,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就公司董事会所讨论和决议的事项加以合理、谨慎的注意;应当在法律、公司章程允许的公司目的范围之内和其应有的权限内作出决议;就董事会决议的事项有异议时应当将其异议记入董事会会议记录;在发现董事会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不能胜任时,应当及时建议董事会将其解聘;当其不能履行董事职责时,应当及时提出辞任,等等。四、董事违反勤勉义务时的归责原则勤勉义务虽然是公司法的一个关键构成部分,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但其作用的发挥却必须以健全的民事责任机制为支撑,相关民事责任机制的关键是董事应根据何种归责原则来承担责任。传统民法理论中的民事责任主要可分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类,其中,侵权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而违约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董事作为公司财产的实际,管理者因其违反勤勉义务时的行为同时具有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双重特征,故受其行为损害的公司及其股东从理论上应享有追究其过错或无过错责任的选择权。  从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来看,各国在董事归责问题上采取的基本上都是过错责任原则。毕竟,相对于无过错责任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及应受谴责的程度,过错责任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根据,在行为指导、道德评判等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勤勉义务考察的主要是董事的经营能力,不同的董事在经营能力上会存在客观的差异。若对董事勤勉义务的要求过于苛刻,既不利于选聘合格人士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也不利于调动在任董事的创新积极性,有碍于公司在复杂商业环境中的高效决策与成功运营。也正是基于这种考虑,美、英等国不但坚持董事归责上的过错责任原则,还允许有条件地免除或减轻董事违反勤勉义务并构成重大过失时的赔偿责任。  我国公司法有关董事违反勤勉义务时归责原则的规定存在明显的缺陷。具体来说,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关于董事只要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董事不存在任何免责的理由,似乎未考虑董事的主观过错问题,实行的应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董事仅在无证据证明其参与的董事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而其无过错时,才承担赔偿责任,实行的又应是过错责任原则。换言之,若董事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就推定其存在过错并应承担赔偿责任。因第一百五十条是关于董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只是对特定情形下董事责任的规定,二者之间缺少必要的衔接,很容易让人产生理解上的错误和混淆。并且,相关条款或者未考虑董事的主观过错,或者未充分考虑其主观过错程度,不利于有效阻止董事的不当行为,并无法为善意董事的正常商业经营行为提供激励。  为消除公司法的上述缺陷,有必要尽快对公司法的相关董事责任条款进行完善,具体方案为:一是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现有内容之后增加但书条款,即增加“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与其他责任条款相衔接;二是增加规定董事免责的情形,免除或减轻董事的一般过失责任。具体可借鉴日、韩等国法律的做法,规定“董事违反勤勉义务,但善意且无重大过失时,应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如此完善之后,一可改变公司法目前关于董事归责方面的不合理规定,将董事违反义务(包括勤勉义务)时的归责原则统一为过错责任原则,董事在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时,可免予赔偿责任;二可为董事的正常经营管理行为留下适当的自由空间。而在董事归责原则明确、董事并享有适当自由决策空间的前提下,现行法律中针对董事的诉讼索赔机制也有望切实发挥其功能,从而形成对董事行为系统有效的约束与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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