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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税收和市场经济的角度说明国家为什么要加快财税体质改革 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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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税收和市场经济的角度说明国家为什么要加快财税体质改革  搜

2,为什么要改革个人所得税

主要是为调整个人收入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改革也是一样。也有提高公民纳税意识的概念。
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调节个人收入的一种手段,也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形式。你每月缴个人所得税在100元以上,说明你的工资收入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2000)以上,属于中上收入水平,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必须缴纳的税款。

为什么要改革个人所得税

3,为什么要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

其实理解起来不难。扩张性财政政策旨在扩大总需求,这当中包括增加政府购买,就业人数,减少个税等,就以增加政府购买举个例子来说,如政府花巨资建设铁路,高速公路,大型水利工程.....可见,扩张性财政政策都是来刺激总需求的,这其中呢,我们将适度扩张的称之为“积极”。与之相反,用来抑制总需求的紧缩性财政政策也称为消极性财政政策。理解某一经济名称,不要从字面上着手,应该要着眼于其对经济的影响和作用。
积极的财政政策包括5个方面:第一,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促进企业发展和引导居民消费。第二,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努力扩大消费需求。第三,着力优化投资结构,加强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第四,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第五,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明确了这些,就不难理解今年为什么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这是“稳增长”和“调结构”的需要。为了减轻企业和居民的税负、激发经济发展的活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的财政政策应当继续坚持下去。

为什么要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

4,国家为什么要把营业税改成增值税

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我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最初仅在襄樊、上海、柳州等城市的机器机械等5类货物试行。1984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条例(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2009年,为了鼓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一)有利于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化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 (二)有利于完善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有利于建立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全面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 营业税改增值税从整体上来看,能够降低企业负担。

5,为什么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现行资源税制度已不能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两型”社会建设的需要,主要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计税依据缺乏弹性,不能合理有效调节资源收益。目前大部分资源品目资源税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相对固化的税额标准与体现供求关系、稀缺程度的资源价格不挂钩,不能随价格变化而自动调整。在资源价格上涨时不能相应增加税收,价格低迷时又难以为企业及时减负,资源税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功能下降,与矿业市场发展不适应。二是征税范围偏窄,许多自然资源未纳入征收范围。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仅限于矿产品和盐,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未纳入征收范围,不能全面发挥资源税促进资源节约保护的作用。三是税费重叠,企业负担不合理。各地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项目较多,许多收费基金与资源税征收对象、方式和环节相同,调节功能相似,造成资源税费重叠,加重了企业负担。四是税权集中,不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除海洋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外,其他资源税均为地方收入,但地方政府仅对少数矿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有确定权,多数矿产品的税率均由中央统一确定,地方政府不能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完善相关政策,不利于调动其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为解决上述突出问题,适应经济形势发展需要,有必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完善资源税制度。
我国现行税制 经-过多次变革,特别是1994年进行建国以来最大的一次税制改革后,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由多税种组成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为双主体,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等其他税种相配合的复税制体系。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设置的税种,主要分为六大类: 一、商品劳务税类: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 二、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个人所得税等; 三、财产税类: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 四、资源税类: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 五、行为税类: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屠宰税(废止)、筵席税(停征)、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 六、农业税类:农业税(废止)、牧业税(停征)等。 开征新税:理想与现实 (一)遗产税:社会职能与财政职能的冲突 1.开征遗产税的时机已经成熟 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者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净值课征的一种税,一般认为是对个人所得的一种补充调节。国际经验表明,遗产税有利... 我国现行税制 经-过多次变革,特别是1994年进行建国以来最大的一次税制改革后,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由多税种组成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为双主体,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等其他税种相配合的复税制体系。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设置的税种,主要分为六大类: 一、商品劳务税类: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 二、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个人所得税等; 三、财产税类: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 四、资源税类: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 五、行为税类: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屠宰税(废止)、筵席税(停征)、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 六、农业税类:农业税(废止)、牧业税(停征)等。 开征新税:理想与现实 (一)遗产税:社会职能与财政职能的冲突 1.开征遗产税的时机已经成熟 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者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净值课征的一种税,一般认为是对个人所得的一种补充调节。国际经验表明,遗产税有利于调节社会成员间分配的悬殊差别,有利于平衡公众对社会财富占有不均的不满心态,有利于倡导社会捐赠和相互救助,因此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都开征遗产税。我国在建国初期曾有开征遗产税的设想,但后来在“一大二公”、全民所有的思想指导下,私有经济受到了极大的限制,私有财产也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加上人们的收入差距较小,遗产税缺乏开征的社会基础,故开征此税的设想一直未能实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分配主体的多元化,分配渠道的多样化,特别是随着对私有经济的开禁和认同,一部分人手中积聚了相当数量的个人财富,已经出现了相当一部分百万、千万甚至亿万富翁,这与尚处于贫困线下的几千万人口形成强烈的反差。如何引导这部分财富的使用,避免食利阶层的激增,提倡劳动致富,节制不劳而获,缩小收入差距,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这种形势下,开征遗产税不仅成为舆论上的普遍呼声,从发配结构的现实来看,开征此税的时机也已经基本成熟。 2.困境与选择 对课税而言,必要性并不等于可能性,两者之间存在着差距。就遗产税而言尤其如此。遗产税的开征往往事倍而功半,因为第一,遗产税在各国都是针对少数人的税,其税收收入的比重甚小,因而其社会意义要远远大于其财政意义。对这一点,我们应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如果仅仅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开征遗产税,那么征收的结果可能会令人失望。第二,开征遗产税,必须建立公民的财产申报、登记制度,因而征收成本较高。由于我国在这方面的制度很不完备,政府职能部门对居民个人财产状况甚至易于识别的不动产状况也知之甚少,此税开征后不仅成本高,工作难度也较大。 但是换一个角度来看,由于遗产税属于涉及少数人的税,特别就某一地区而言,目前能列入遗产税的纳税人为数不多,税源情况还是比较容易掌握的。因此在开征的初期,纳税对象相对比较集中,征管力量也可以集中运作,从某种意义上讲又降低了开征的难度,增加了开征的可行性。 我们认为,鉴于我国目前尚没有严格的、规范的财产登记制度,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制度也很不健全,因此遗产税制宜采用相对简便的模式,即采用总遗产税制是我国开征遗产税的较佳选择。这种总遗产税制的基本思路是:只对遗产总额(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课征;起征点为20万元,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税负大小暂不考虑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扣除项目主要包括被继承人的丧葬费、债务、未成年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等,对因继承而取得的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部分可以实行减免;列为地方税,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开征的时间。 遗产税的开征,还需要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一是建立有关家庭私人财产方面的明确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财产所有权的确认、继承、分割、转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二是要建立个人收入、财产登记制度;三是建立权威性的财产评估机构;四是为防止遗产的生前转移,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应开征财产转移税;五是为配合遗产税的征收,应以法的形式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六是加强对遗产税征管人员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二)社会保障税:一个躲不开的情结 当今各国的实践表明,社会保障是现代政府必须履行的一项重要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克服市场机制本身带来的分配不均和贫困现象等缺陷,人们对政府履行社会保障职能的要求将越来越高。一般来说,为达到社会保障的规范化和社会化,必须由政府出面来进行监督和调控,通行的做法便是通过政府财政的专项收支活动来反映,即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来实施。 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刚刚起步,目前社会保障资金采取多渠道筹集,实行多头管理。这是由于我国地区差异较大,分权的财政体制所造成的,带有浓厚的时代特色。但是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般要求来看,要形成统一市场,扭转“诸侯割据”的局面,要求社会保障向规范化和统一化方向发展,即要求按照统一的标准来实行社会保障。同时,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决定了在今后一个时期中我国将面临所有制结构的变革和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大量的职工下岗和流动将是不可避免的。在这种形势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必然的要求,也是社会稳定的必要保证。我国的社会保障大体可分为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救济和社区服务几部分,但是基本的社会保障则是养老、就业和医疗三方面。要建立充满活力和效率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其具有减振的功能,必须有可靠、稳定的财力支撑。而社会保障税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最可靠的财力支柱。因此,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说是必然的事,是不以部门的意愿为转移的,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并不是另开新税,而是通过对目前各项社会保障收费进行规范和归并,实行统一的标准,以提高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率。考虑到我国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将继续存在二元经济结构的特征,本着先易后准的原则,在社会保障税开征的初期,可以实行城乡有别的办法,即在初期该税暂时只涵盖城镇范围。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应为各类企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和个人,课税对象为个人的工薪收入,税目应包括养老、失业、医疗三个项目,税率以比例税率为主,并可根据具体情况,辅以定额税率。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社会保障税应列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反映中央与地方两级政府的统筹水平。中央统筹部分可协调地区间社会保障水平的差异。社会保障税作为财政专项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由专营机构负责保值增值,财政部门主要进行监督,以保证此项收入专门用于社会保障支出。此外,社会保障税的开征还应与转移支付制度相配合,以平衡地区和企业的负担水平,克服收支脱节。随意动用保障基金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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