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没有什么概念,为什么人身保险合同没有重复保险的概念而人身保险可以买重复保险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3-07-02 15:5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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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人身保险合同没有重复保险的概念而人身保险可以买重复保险
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在多的钱也没有办法弥补,所以购买再多的保险都不算是重复购买
2,个人人身意外保险不具有什么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承保的风险是意外伤害,但并不是一切意外伤害都是意外险所能承保的。按照是否可保划分,划分为不可保、特约保还有一般可保意外伤害等三种
3,什么是人身保险的理赔人身保险合同能转让吗
被保险人肯定不能变更,是不是可以变更投保人?有需要的话可以咨询一下您的保险公司。理赔指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保障责任中列明的保险事故,通过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经过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赔付保险金。人身保险没有“保险价值”和“重复保险”的概念。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其保险标的是无法估计,保险利益也就无法估计。
4,人身保险是什么意思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保险人给付被保险或其受益人保险金的保险。普通的人身保险主要解决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遭受意外伤害、疾病或死亡等不幸事故时或年老退休时经济上的困难。随着保险经营的不断创新,一些具有投资功能的人身保险产品在解决被保险人经济困难的同时,也满足了人们对投资的需求。就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而言,当以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时,它以生存和死亡两种状态存在;当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时,它以人的健康、生理机能、劳动能力(即人赖以谋生的手段)等状态存在。人身意外保险,又称为意外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残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人身意外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根据这个定义,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给付和停工给付。伤害必须是人体的伤害,人工装置以代替人体功能的假肢、假眼、假牙等,不是人身天然躯体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保险对象。
5,无效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无效的认定标准: 根据我国保险法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形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1.主体不合格的保险合同 主体不合格的保险合同主要表现为投保人不具有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如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从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方面来说,保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经营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订立的商业保险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2.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 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是合同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而导致无效的保险合同。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主要包括: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保险合同。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保险合同。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保险合同。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⑤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⑥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订立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⑦父母以外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3.形式不合法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如果保险合同采用口头形式,原则上应认定为不成立或无效。 二、如果当事人对于是否无效保险合同有争议,应由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三、无效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 因保险合同的无效而导致的法律后果可以类推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集体、第三人。”根据合同法的这些规定,保险合同的无效导致以下法律后果。 1.保险合同无效的,如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且保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当事人因为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如果投保人已经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已经给付保险金,应当以民法的不当得利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均负返还的责任。但这只是一般原则,如果当事人有过错,还要负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3.由于保险合同属于特种之债,其无效的情形也甚为复杂。因此,如果保险法或保险合同对其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其规定办理。如保险人没有过错而可以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保险人可以对他方请求偿还费用,其已收取的保险费无需返还。反之,如投保人没有过错,保险人不得对该投保人请求保险费及偿还费而可以主张保险合同无效,其已经收取的保险费应予以返还。(一)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订立的,国家不承认其效力,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不论合同履行到什么阶段,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这种无效的确认要溯及到合同订立时。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 1、无效合同(重点):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2、无效合同的免责条款:合同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无效合同的确认: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合同当事人或其他任何机构均无权认定合同无效。 (四)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即为无效。履行中的合同应当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继续履行。对因履行无效合同而产生的财产后果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1、返还财产:由于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退还财产是处理无效合同的主要方式。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不能返还的,应当作价补偿。 2、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根据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追缴财产,收归国有: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国家采取强制性措施将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或者返还第三人。无效合同不影响善意第三人取得合法权益。 相关法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如果您想知道更多关于合同效力的知识,小编为您推荐:技术合同效力的几种特殊情形超范围经营合同的法律效力关于绝对无效的合同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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