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郑新举是什么职务

郑新举,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企业审计司司长。
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

郑新举是什么职务

2,如何完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

“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发展水平不同、利益诉求多元,加强政府间合作、做好政策交流对接是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保障。政策沟通将以高层互访为引领,加强政府间合作,着力推进双多边合作,积极构建多层次政府间政策交流机制和联动机制,加强政策对话和协商,深化经济合作,增进政治互信,达成合作新共识。沿线各国可以就经济发展战略和对策进行充分交流对接,本着求同存异理念,共同制定推进区域合作的规划和措施,及时协商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如何消除“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税收壁垒?迄今为止,政府、学界、企业、第三方机构以及媒体,尚未达成共识。在中央财经大学举办的首届 “一带一路”国际税收政策论坛上,来自各国的相关领域专家,就国际税收政策的完善展开积极对话。“低税率宽税基”方可持续稳定投资企业oecd原税务政策与管理中心主任、现任维也纳经济大学全球税收政策研究中心主任jeffreyowens分析,税务虽然不会对投资起到主要作用,但是如果税收存在不确定性,将会影响积极性。“一带一路”上的税收存在不确定性,主要是因为很多国家包括中国在内仍存在很大的预算赤字,可能未来几年不会出现大幅度扭转,加之人口结构老龄化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税收体系,这将对政府财务平衡带来阻碍和困难。jeffreyowens预测,今后的税收政策将是低税率、宽税基的趋势,以持续稳定“一带一路”上的投资企业。那么,政府将如何应对不确定性?jeffreyowens认为,首先,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应与企业进行对话。将政策转变成立法前,应充分征询各方意见。对此,可借鉴某些国家用绿皮书、白皮书的做法,提前广泛吸收民众参政意见,法律制定也必须非常清晰。其次,在国内层面,应提供指南,面向公众解释法律,将不确定性的争议问题尽可能在本国提前解决,不要留到退税时再解决。第三,设计税收激励政策。在“一带一路”背景下,须设计在不同国家能一致执行的规则,虽然很难,但必须朝着这个方向努力。第四,继续多边协议的签署和执行,包括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多边联合审计等。这些多边活动均可减少国际层面的税收不确定性。第五,跨境争端解决机制。让企业尊敬法律精神,确保为纳税机构提供真实的信息,让企业了解国家政策环境。各国之间需要广泛合作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管理司司长廖体忠在论坛上表示,“一带一路”倡议是进一步全球化再平衡,即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动、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全球各国税法千差万别,商业环境不尽相同,但商业模式却越发趋同。必须充足了解各国商业环境,才能真正开始进行税务研究。各国之间需要双边解决,甚至多边谈判来解决,进行广泛合作。廖体忠介绍,最近签署的beps多边协议就是要让沿线国家广泛参与,坐下来共议如何解决错配问题。为此,中国已实施一些措施,把协议收益的许可流程进行简化,进一步改善相互协议的流程。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崔晓静在论坛上提出,与“一带一路”国家启动多边谈判,提供尽可能全面的正面清单,告之哪些可享受免税。正面清单必须明确机构范围,哪些机构可以申请免税。在中国已经签署了的54个双边税收协定中,51个国家规定付给另外缔约国政府的利息可免税,另外还有36个税收协定仅规定了免税的条款,没有明确的免税清单,关于利息税的条款将会更为优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需要更多的勇气、更多的创新修改税收修订协议。在现有的协议里,中国与其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的税收优惠仍有很多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但另一方面,在双边一级的跨境融资有一种新趋势,就是要不断地扩大税收优惠范围,在不同情况下采取不同的谈判,以便提供一种明确、稳定,以及更优惠的跨境金融税收优惠体系。

如何完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

3,怎么取得A级纳税信用等级

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意思就是说,人不讲诚信,就不能立身处事。同样,经商办企业不诚信经营,也难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有那么严重吗?当然有啊。您没见全国各地都在宣传诚信,“百城万店无假货”,“质量信得过单位”,哪样不是讲诚信。马斌今天要讲讲纳税的信用等级。咱可不赶时髦,咱可是响应国家号召宣传税法。 采访: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副司长 任荣发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依法将纳税人评定为不同的纳税信用等级,进行分类管理和服务的制度。建立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制度是加强税收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需要,也是建设良好的诚信社会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税收管理上实行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制度,既可以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的纳税服务和实施有针对性的税收征管,又可以促进纳税人自觉诚信纳税,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马斌:参加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可不分你的出身,只要是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都可以参加评定。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出台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按照纳税信用的高低分为A、B、C、D四级。在评定的内容和标准上具体设置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账簿凭证管理、税款缴纳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五个大的指标。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内容分值进行分解细化。 如果您的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被评为A级:评定期内无偷税、无逃避追缴欠税、无骗取出口退税、无抗税、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评定期前两年无税务行政处罚记录;评定期内无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完整、准确核算代扣代缴税款;经税务稽查、纳税评估或者税收审计,在评定期内无问题的。 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 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 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马斌:咱还是多拿几个A吧,看着也好看,听着也好听。不过这A也不是那么容易得到。凡事都得讲个规矩,有个程序吧,那句话怎么说来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哪能说评谁就评谁。 全国税务机关按照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开展评定工作,为了坚持评定结果的唯一性和权威性,实行国税和地税共同评定。程序是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由省一级或者市(地)一级或者县(市)一级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两个年度评定一次。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以日常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为基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主管国税局、地税局对各自初步确定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按照从低原则初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分别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可以选择适当方式将A级纳税人的名单予以公告。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施动态管理。A、B、C级纳税人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即降低为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马斌:奖罚分明,奖罚分明。有奖就有罚,有奖有罚才公平,这话怎么听着像绕口令。马斌上学的时候学的,开个玩笑,刚才讲了那么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您一定都急着想知道得了A会怎样?会奖励一所大房子?得了,回家打板子?呵呵,都不是。 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工程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放宽发票领购限量;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税务机关还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激励办税的服务措施。 对B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就是进行常规税收征管,但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对C级纳税人,采取以下措施: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和税款先比对、后抵扣;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各地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 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实施以下措施: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马斌:您看看,您看看,当然是A级好啊,A级纳税人不但能享受到更多的鼓励措施,还会有很强的广告效应。您想啊,连税务局都给您发“信得过”的牌牌了,保管有人抢着和您做生意,那您还不梦里都得乐醒喽!总而言之,纳税人要取得更高的纳税信用等级,就六个字:“依法诚信纳税!”

怎么取得A级纳税信用等级

4,我问了好几个公司审计署审投发1996 105号文件2015年现在已

找这个,是通过这个文件废止的,是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发的。《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审计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7号)
请给我邮箱审计署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切实履行审理职责,规范审理行为,依据审计法、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署各业务司、派出审计局(以下称业务部门)直接实施完成的审计项目审理工作。 业务部门直接实施完成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业务司负责汇总的审计报告,反映审计结果的行政公文、审计信息、审计结果公告等,继续执行审计复核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理,是指法规司依据审计法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业务部门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修改,并提交审计结果类文书的行为。 第四条 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在业务部门按规定程序完成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进行。 第五条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如召开交换意见会的,法规司应当安排审理人员参加会议。有关审计组应提前两天通知法规司派人参加。 第六条 审理工作采取报送审理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审理人员可以到审计现场进行审理,或报经总审计师和分管署领导同意后,直接到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 第七条 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人员)在编制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提出明确的复核意见,并对其复核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审计组应及时将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并认真研究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对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 业务部门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在此基础上代拟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等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代拟审计决定书;对需要移送的事项,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九条 业务部门在完成上述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应当将下列资料提交法规司进行审理: (一)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 (二)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三)审计组审计报告(即征求意见稿); (四)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 (五)业务部门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 (六)代拟的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 (七)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审理工作应当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和调整的合规性。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是否符合程序要求;审计实施过程中,遇有需要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有关事项时,是否进行了调整并履行了相关程序。 (二)审计实施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审计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是否在审计目标、内容与重点、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等方面进行了细化(没有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项目除外);审计实施方案是否结合审前调查情况,做到目标具体,重点突出,分工明确,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内容和重点是否按照规定的分工、方法和步骤得到有效落实;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是否在审计日记中得以真实、完整地记录;审计日记记载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是否按要求完整地编制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违法违规问题是否全部写入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有无隐瞒、遗漏问题。 (四)审计证据是否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审计结论或审计查出的问题是否表述清楚,数据无误,定性准确,结论恰当,法规依据正确。 (五)审计结果类文书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事实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是否恰当;编制是否规范。 (六)同类项目审计报告中对同类问题的定性及处理的一致性。 (七)其他需要关注的重要事项。 如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业务会审定,法规司不再对审计实施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审理。 第十一条 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审理人员提出审理意见后,应当及时提请法规司分管司领导召开审理会议,进行集体研究讨论。 审理会议一般由法规司司长(或其委托的副司长)主持,法规司其他司领导、审理人员、审计组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吸收法规司其他处室人员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的人员参加。 在审理过程中遇有争议或涉及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总审计师和分管署领导报告。 第十三条 审理人员应当对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对审理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经法规司分管司领导确认后,形成审理意见书(参考格式见附件)。 第十四条 根据审理发现的有关问题,法规司在出具审理意见书时应分别情况提出下列明确意见: (一)存在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种情形确实无法补充完善的,应当要求其在今后工作中加以研究改进。 (二)存在本办法第十条第(三)、(四)种情形的,应当先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充、完善;确实无法补充、完善的,应在今后工作中加以研究改进。 (三)存在本办法第十条第(五)、(六)、(七)种情形的,一般应当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由法规司直接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业务部门应当对审理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及意见认真进行研究,积极采纳合理意见,并对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逐一作出书面说明,无法采纳的要说明具体原因。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应当及时提交法规司。 第十六条 法规司根据业务部门对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对审计结果类文书直接进行修改,对重要修改情况形成书面说明,并经业务部门确认后,将修改后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及有关资料报送总审计师审核。 第十七条 法规司审理及修改审计结果类文书的时间应分别控制在7个和5个工作日内。如遇重大项目或集中成批审理项目等特殊情况时,经署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八条 审计署召开审计业务会议时,法规司应当向审计业务会议汇报有关项目的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法规司应当合理组织、安排审理人员,明确内部分工和相应的责任。审理人员要注重提高业务水平,切实做到严谨细致,确保审理质量,防范审理风险。 第二十条 法规司及审理人员应当对其所出具的审理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理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问题负责;对修改提交的审计结果类文书的恰当性负责。 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及业务部门应当对审理提出的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承担责任;对审计项目中存在但审理未发现的重大问题与法规司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理意见书的相关内容和审计结果类文书的修改情况,应当作为对审计项目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理意见书、业务部门对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重要修改情况书面说明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二十三条 审计署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的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审理意见书(参考格式)附件审理意见书(参考格式)20xx年第xx号被审计单位主办单位审计项目审理内容审理发现的问题审理意见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和调整的合规性审计实施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审计实施方案执行的有效性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审计工作底稿是否表述清楚、定性准确、结论恰当、法规依据正确审计结果类文书表述清楚,适用法规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移送恰当,编制规范一 审:二 审:法 规 司:xxxx年xx 月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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