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叫进口付汇核销

进口付汇核销:是以付汇的金额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货物进口到国内或有其他证明抵冲付汇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

什么叫进口付汇核销

2,进口付汇核销啥意思

由于银行只负责审核商业单据的表面真实性,有些企业无视法律法规想方设法从中牟利,主要表现有:———有些企业利用假单据欺骗银行,利用付汇不到货或推迟到货的方法,变相进行对外投资,逃避资本汇出管理;———将汇出的进口货款再以出口货款的名义汇回,赚取汇率差价或骗取国家退税款;———利用进口付汇将外汇转到境外,中饱私囊或牟取暴利。 对贸易进口付汇进行核销就是为了规范进口企业按照正常的业务操作渠道办理贸易进口,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款、物对流”,保证每一笔贸易进口付汇的贸易真实性,防止利用假单据进行逃汇、套汇。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的核心是“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简称核销单,核销单的内容包括付汇企业、银行的名称,付汇的用途、日期,相应的合同号,发票号,相应的报关单编号和报关币种、金额、日期等内容。核销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由外汇指定银行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领取,付汇企业再向银行领取。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分两种情况: 第一,在货到付款的情况下,企业凭报关单付汇,同时正确填写核销单,将报关单、核销单连同其他商业单据一起交给银行,作为办理进口付汇的凭证,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付汇的同时,视为企业已办妥了核销。 第二种情况是在预付货款、托收、信用证等结算方式下,由于付汇时货物还没有进口,付汇企业还不能提供报关单,只凭其他商业单据和没有相应报关单内容的核销单在银行办理付汇手续,等货物真正进口,企业拿到报关单后,凭报关单、核销单向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手续。 (夏天/编制)
拿报关单,银行核销单,备案申请表,进口付汇货到核销表,ic卡,还有当地外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去办理核销。 时间的长短要看你们外管局的效率了,我们这里是把资料送过去之后,一个星期内给核销。

进口付汇核销啥意思

3,前辈们给解释下什么是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一: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是指进口货款付出后,由外汇管理部门对相应的到货进行核销。这是以付汇金额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货物进口到国内或有其他证明抵冲付汇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可以监督企业进口付汇后及时、足额地收到货物。二:作用:1.整理银行报送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录入有关数据。一般要求隔日录入完毕并按付汇日期将核销单归档。对有问题的核销单及时与银行联系改正。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2.0版软件稳定运行之后,进口付汇核销单数据直接从该软件系统中提取,取消手工录入工作。2.审查进口单位的进口到货报审和未到货报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报审表录入计算机。审查三项内容:(1).进口单位在报审表上填写的内容与所附单据的内容是否一致无误;(2).审核付汇单证与报关单内容是否一致;(3).手工操作时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报关单表面是否与海关的要求一致,即是否有防伪标签、海关编号,是否有清晰的海关验讫章等;使用报关单核查系统后用计算机核查报关单的真伪。三:进口付汇备案表审核及签发进口付汇备案表是针对一些核销方式较特殊、银行资金风险较大及逃套汇发生频率较高的进口付汇,如远期信用证、异地付汇、转口贸易、预付款等所采用的一种事前登记、初审办法。办理备案表表明外汇局已对上述付汇进行了重点跟踪、登记,并按期要求进口单位凭有关凭证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
就是说,你进口货物,必须将相应的外汇付出去,不能不付,需要凭海关签发的付汇联到外管局核销。
是以付汇的金额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货物进口到国内或有其他证明抵冲付汇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
要了解这个问题,先要弄明白我们国家的外汇管制制度。我国对外汇收入支付实施管制制度,具体管理机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法人/自然人每一笔超出规定的外汇的收入或者支出都需要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备案,核销。进口付汇核销是指,每一笔进口业务,如果金额大于2000美元(不太清楚现在有没有变化),需要到外管局办理核销业务,需要提供的主要单据有进口报关单,进口商业发票,银行出具的水单的核销联,及核销报表。如果是加工贸易项下的还需要提供加工贸易手册等。期间的数据涉及海关,银行,税务,外管局四个部门。进口付汇核销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监控外汇流向,防范和降低外汇风险,规范银行和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及到货行为,防止逃套汇、保证国际收支统计具有可分析性和指导性。

前辈们给解释下什么是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4,进口付汇核销

一点一点说1、电汇30%为预付款,现在货已经到了,等关单到了后,在网上申请货到注销,也就相当于预付款核销2、电汇30%的核销单(也就是银行退回的对外付汇/承兑通知书)、60%的核销单、以及填好的到货核销表(外管局表样),如果是代理公司的话,还需要与客户签订的代理协议。以上单据送到外管局便可,需要的话,还得带公司的操作员卡。3、这是未改革之前的核销制度,现在有改革的区域,具体事宜还得咨询当地外管局希望我的回答可以给你带来帮助
有个问题我没有弄明白,既然你们开了70%信用证,为何又在卖方发货前再付60%,这60%是算预付货款还是信用证下提前付款?如果是算信用证下提前付款60%,就只需要在拿到进口货物报关单后,带预付时在银行的付汇凭证、电子口岸卡、采购合同、发票等去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处核销预付部分就好。注意:去资本处核销的前提是你在预付时已经在管理平台登记备案,并且拿到报关单后已经在网上核注过,不然就等着挨骂吧。剩余10%货款等信用证到期付汇后再带报关单、付汇凭证等去外汇局经常项目处柜台办理核销。预付归资本项目处管,信用证、托收等归经常项目管,两个部门不同人马,要求的文件也不同,建议去核销之前先电话咨询。注:这种介绍是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前的操作,如果贵司在改革试点地区,预付还是按以前的办法,经常项目下的付汇则按照新规定,实施总量核查。希望解答的够清楚能够帮到你。
如同楼上所说,在报关单回来之后,根据报关单与付汇联 打印两份贸易进口付汇核销表,先把已经付汇的90%给核销了,剩余的10%等到付汇以后再核销,然后把这些相关的报关单与付汇联还有合同,发票,拿到外管局去核销就可以了,各个地方的外管局也有不同,建议你在咨询一下外管局看看他们如何核销剩余的10%,现在我们这里对进口付汇核销有了新的改革,我所提供的是改革之前的做法,你务必看准了
1.核销要带: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对外付汇承兑通知书,报关单付汇证明联,电子口岸ic卡。缺一样都不能核销。2.预付、信用证、托收项下的都需要到外汇局核销,货到付汇项下在银行就可以直接办理,不需要去外汇局。3.信用证项下付汇的应该叫“对外付汇承兑通知书”,就是你所说的付汇申请书,现在代替了核销单,在核销表上核销单号那项填22位的申报号码即可。4.你在本地银行付汇的话不需要用到备案表,也不用理会。那个是在外地银行付汇时才需要填的。
有个问题我没有弄明白,既然你们开了70%信用证,为何又在卖方发货前再付60%,这60%是算预付货款还是信用证下提前付款?如果是算信用证下提前付款60%,就只需要在拿到进口货物报关单后,带预付时在银行的付汇凭证、电子口岸卡、采购合同、发票等去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处核销预付30%部分就好。注意:去资本处核销的前提是你在预付时已经在管理平台登记备案,并且拿到报关单后已经在网上核注过,不然就等着挨骂吧。剩余70%等信用证到期款项付清后再带报关单、付汇凭证等去外汇局经常项目处柜台办理核销,因为一点一点核销,外汇局也嫌麻烦,所以,报关金额与付汇金额相差很大的时候是不给核销的。如果其中有催核,也只需说明付汇周期长,没有完全付完汇就好啦。预付归资本项目处管,信用证、托收等归经常项目管,两个部门不同人马,要求的文件也不同,建议去核销之前先电话咨询。注:这种介绍是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前的操作,如果贵司在改革试点地区,预付还是按以前的办法,经常项目下的付汇则按照新规定,实施总量核查。希望解答的够清楚能够帮到你。

5,什么是进口付汇核销

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部门的职责   (一)整理银行报送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录入有关数据。一般要求隔日录入完毕并按付汇日期将核销单归档。对有问题的核销单及时与银行联系改正。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2.0版软件稳定运行之后,进口付汇核销单数据直接从该软件系统中提取,取消手工录入工作。   (二)审查进口单位的进口到货报审和未到货报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报审表录入计算机。审查三项内容:   1、进口单位在报审表上填写的内容与所附单据的内容是否一致无误;   2、审核付汇单证与报关单内容是否一致;   3、手工操作时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报关单表面是否与海关的要求一致,即是否有防伪标签、海关编号,是否有清晰的海关验讫章等;使用报关单核查系统后用计算机核查报关单的真伪。   经审核无误,即在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报审章,将报关单和报审表(第一联)归档存放,将报审表(第二联)的内容录入计算机;如第一项有问题,则请进口单位更正报审表的内容后再报审;如第二项、第三项有问题,以及报关单属于按规定应办理二次核对的范围之内,则留存有关报关单进行二次核对,经鉴别结果为真实者即将报关单退还进口单位留存,经证实存在问题的即按有关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三)进口付汇备案表审核及签发   进口付汇备案表是针对一些核销方式较特殊、银行资金风险较大及逃套汇发生频率较高的进口付汇,如远期信用证、异地付汇、转口贸易、预付款等所采用的一种事前登记、初审办法。办理备案表表明外汇局已对上述付汇进行了重点跟踪、登记,并按期要求进口单位凭有关凭证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   二、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一) 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1) 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 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 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 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 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 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7) 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 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   (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2、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   (1) 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 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 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 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 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 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7) 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 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9) 进口付汇备案表;   (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1) 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 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3) 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   (4) 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   三、服务监督机制   企业在办理付汇报审、备案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来人直接向核销业务人员咨询;   核销业务人员在对外办理业务或接待来人咨询时,应挂牌服务;   如企业在办理日常业务中发现核销业务人员未按有关法规办理业务并对企业造成损害的,可直接向其主管上级领导反映、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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