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车险什么时候改革,交强险日期和检车的日期有冲突吗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3-07-24 00:27:15
1,交强险日期和检车的日期有冲突吗
不冲突。交强险的有效期是精确到天,年检车辆的有效期是按月。汽车年检(或车辆年检),指对已经领取正式号牌和行驶证的车辆,每个周期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进行的检验。目的在于检查汽车主要技术状况,督促加强汽车的维护保养,使汽车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确保汽车行驶安全。一、验车手续(个人):1.机动车行驶证2.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单3.委托书二、验车手续(企业):1.机动车行驶证2.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单3.单位法人代码证书原件或复印件4.单位申请书(加盖公章)5.委托书可以的,自2016年5月1日起,将跨省异地跨缴纳交通罚款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浙江、福建、湖南、重庆、陕西、河北、安徽、山东、四川、贵州、云南等16个省(市)。当事人在上述16个省(市)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公安交管部门现场处罚后,可以到处罚地省(市)指定银行的全国任意营业网点柜台缴款。 试点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仅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现场做出的罚款处罚,且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不是处罚地所在省份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情形。银行营业网点代收交通违法罚款后,向当事人出具已缴款证明;当事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缴款后,可查询缴款记录或打印缴款成功界面、缴款凭条留存。代理银行总行将收取的罚款信息及时传递至全国省级交通违法处罚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罚款收缴信息将该违法记录变更为“已处理”,以便当事人办理相关业务。检车必须的有交强险的保单,你的交强险过期半年,在续保时就不能享受优惠价,车船税还要交迟纳金的。
2,员工具备什么条件公司给买保险
我是沈阳的,沈阳的流程是这样的,供你参考: 凡在参保范围内的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企业经办人员应携带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地税登记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企业科)即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填写三份《社会保险登记表》(养老中心领取)。 第一步办理社会保险开户 1、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 2、地税登记证副本; 3、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验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劳动工资手册》; 5、本单位从业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录用职工登记表》或《录用职工名册》及养老保险《变动通知单》; 6、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全体参保职工); 7、企业公章、法人名章。 注:第5条中《录用职工登记表》、《录用职工名册》为市(区)就业局签发的用工表格 第二步申报缴费 去地税局烤盘按月按申报内容申报【报盘内容含养老保险、失业险、工伤险】填写养老保险申报 第三步去医保 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2、地税登记证; 3、营业执照副本; 4、上年、本年工资手册;工资手册复印当年上月及上年十二月; 5、上月养老保险申报(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 6、辽宁省社会保险登记表; 以上资料除带原件外,应复印一份送医保中心存档,加盖公章。【医保含生育险】 第四步去劳动保障部门 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时应携带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 4、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5、职工明细表(10人以上需提供磁介文件)。【可烤盘回去录入】 对缴费单位填报的失业保险参保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材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失业保险手册》。 缴费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中止之日起30内,结清其所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记住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都有月报表及增加减少变动表可索取。只要和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购买保险的。 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月开始,要支付二倍工资给员工。
3,三证合一后公司名下的车怎么过户
1、单位的名称改变,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还是原来的,或者换成三证合一了,这样的情况是需要对比两份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的9-17位是不是一致,若是一致的话,就可以带齐手续到当地的车管所办理相应的变更。2、单位名称变更,原来的单位名称已经注销,那需要先到工商局开具“单位注销证明”带齐其余手续: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车辆到场。办理是到车管所服务站,华瑞源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全程办理1小时左右。3、单位之间二手车过户手续如下:卖方: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需营业执照的副本)和公章。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车辆到场。买方: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需营业执照的副本)和公章。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或居住证。扩展资料:三证合一实施区域2014年度2014年国庆后,安徽首张“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发放,同时湖南省永州市也颁发了湖南省首张“三证合一”营业执照。辽宁省也将计划开展此项改革,据悉,“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将首先在沈阳、鞍山、朝阳三市开展试点,于2014年年底前在其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试行,并于2015年03月在辽宁省全面推开。 2014年12月29日,江苏在省一级以及宿迁、泰州、苏州工业园区、扬州市等10个点同步开启“三证合一”登记改革。2015年度甘肃省2015年06月01日,甘肃省、市、县三级全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甘肃依托甘肃省电子政务网,建立全省统一的“三证合一”数据交换共享平台,满足省、市、县“三证合一”业务办理需要。江苏省2015年06月01日起,江苏省“新版”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平台正式上线运行,标志着江苏省“三证合一”改革取得决定性进展,“三证合一”登记制度覆盖所有市场主体、所有登记流程、所有省、市、县(市、区)区域。江西省2015年06月08日,江西省政府印发《江西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全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对“三证合一”的实施范围、办理部门、办理原则、登记操作流程、办理时限等作了详细规定。在该省行政区域内的商事主体,办理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和税务登记,实行“三证合一”制度,其设立、变更、注销适用该办法。河南省从2015年06月10日起,“三证合一”在河南全省范围内正式全面推开。以后企业在办理这些手续时,可由原先的30个工作日压缩到5个工作日。河北省根据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从2015年6月30日起,河北省将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陕西省为加快推进我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根据广东省政府部署,自2015年9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推开“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这比全国统一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提前了1个月,将极大促进投资创业和政府简政放权。 深汕特别合作区2015年9月1日,我国首个特别合作区---深汕特别合作区 实施首张“三证合一”的制度,深汕特别合作区国立渔船交易服务有限公司、深汕特别合作区海公国际船艇登记服务有限公司在深汕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了新版“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宁夏回族自治区2015年9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全区范围内启动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上海三证合一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企业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相关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未换发证照企业操作办法另行通知。本次“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包括全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车辆过户1、单位的名称改变,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还是原来的,或者换成三证合一了,这样的情况是需要对比两份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的9-17位是不是一致,若是一致的话,就可以带齐手续到当地的车管所办理相应的变更。2、单位名称变更,原来的单位名称已经注销,那需要先到工商局开具“单位注销证明”带齐其余手续: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车辆到场。办理是到车管所服务站,华瑞源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全程办理1小时左右。3、单位之间二手车过户手续如下:卖方: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需营业执照的副本)和公章。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车辆到场。买方: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需营业执照的副本)和公章。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或居住证。一、 二手车的来源 随着人们换车频率的加快,现在的二手车已经不再是“旧货”、“廉价”的代名词。二手汽车的来源分很多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喜新厌旧爱车族淘汰的比较新的“老车”。优点是:行驶里程少,保养记录全,属于上品二手车。 2、车主对车型喜好的转变,比如开了较长时间的轿车,想换辆suv来体验一下感觉。这类车和第一类车相似,是值得购买的二手车。 3、通常意义上的“二手车”,这类车都是较旧的车型,行驶里程过长,小毛病多,维修、保养费用较高,但价格便宜。 4、租赁公司的比较新的中、高档车,由于是长租专人使用,车况也相对不错。而老旧的车型,租赁时间长,保养不好,一般车况都较差。 消费者在买车前要仔细了解车辆的来源,做到心中有数,千万不要轻信车贩子编的故事,以免吃亏上当,在交易前,找一个对车比较熟悉的人,或者,是能找一个二手车中介,可以直接与车主面对面,直接了解车况信息。 二、 二手车交易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 1、要找正规公司不要找路边私人 二手车交易之所以让很多用户感觉混乱,主要是由于在交易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和实际交易行为的偏差造成的。在法律方面,允许个人之间直接交易各类二手车,属于私人财产自由交易,不用必须经过中介公司,因此造成很多路边招手拦车、占路市场的形成。但是,在清理整顿过程中没有法律依据不允许个人之间的交易,而且往往正规市场不具备执法权,因此一些生意好,规模大的二手车市场周边总是有一些私人交易行为。 正因为有用户同这些人进行交易,因此造成了市场目前的鱼龙混杂的局面,但是从保护用户权益的角度考虑,我卖我车网建议用户要选择正规的二手车公司不要同路边的私人进行交易。 2、要保留交易手续不要马虎着急 不论是买车还是卖车在同公司交易过程中,都应该保留相应的手续原件和复印件。比如交易时候委托公司办理过户应该由公司出具身份证临时使用文件,车辆预付款和定金文件,车辆交易合同,车辆售后服务合同,二手车交易过户发票的原件或复印件等等。 此外,很多用户忽略的车辆保险、养路费、购置附加费证明也应该一起保留。 在交易中我们发现很多用户交易车辆的时候马虎着急。比如出售车辆的时候签订的合同协议对于车辆的过户时间没有限制,在未过户之前的车辆责任没有划分,这些都造成了整个交易中存在的“危险性”。在购买二手车的时候很多用户购买车辆都很积极,忽略了仔细观看合同,尤其是车辆的生产和登记日期,来源,使用性质等等,还有税费情况,最终造成后续的麻烦和价格损失。 3、要合理询价不要偏离市场 不论是买车还是卖车的用户都应该遵循市场价值规律,不能偏离市场价格太多。很多卖车的用户听信路边的“忽悠”往往心理价位一下子就被调动起来,一些正规公司出具评估报告却不能相信,抱着侥幸的心理“期盼高价”,最终那些高出价的“成交低”,或者用户错过了最好的商业时机,价格比正常还要低。 购买车辆一样是这样的道理,二手车的销售价格含购置附加费,一般也包括交易的各项费用,用户购买之后往往只需要上保险就可以直接开了。但是很多用户购买车辆都和新车最低销售价格比较。一方面新车最低销售价格有一定的水分,同时二手车的价格还有砍价余地。用户应该针对新车正常完税价格与二手车作比较,比如高端车售价50万元以上的,往往税费相差就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因此用户应了解一定的行情。此外车辆的配置和状况不同,有些准新车基本上比新车一年便宜20%,这类车辆只要来源合法,保障良好,对于聪明的用户来说是非常不错的选择。 选好了车辆之后抓紧时机出手,有些时候性价比较好的车辆出售速度比较快,犹豫之后很
4,什么牌子的汽车润滑油比较好呢
不论什么牌子的汽车,在使用过程中总会遇到耗损的问题,就像汽车的轮胎在公路上跑动久了,橡胶会越磨越薄一样,汽车的其他部件也会因为经常使用而“寿终正寝”。汽车在头两年是颠峰期,基本上不会有什么问题,但是两年以上的汽车就开始要更换一些部件了。 青少年:2-5年的汽车 当一部汽车送去维修时,首先就检查它的刹车皮(Brake Pad),因为这是刹车器是驾驶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根据经验,刹车皮大概在2年左右就会磨尽了,通常2、3年的汽车大概就需要更换新的煞车皮。准确的使用期得视驾驶者的习惯而定,如果你是那种喜欢踩很多油,然后在关键时候才猛力踩刹车的人,刹车皮的磨损肯定比较厉害,寿命也比较短。 这个时候的汽车,燃油泵(Fuel Injection Pump)也差不多该清洗或更换了。 汽车到了3、4年的时候,跑起来可能发现它没有新车那么平稳,遇到这种情况,是该检查汽车的减振器(Shock Absorber)的时候了。 减振器的作用顾名思义就是减少汽车的震动,它是悬挂系统的一部分,如果减振器的弹簧不再有弹性,在高速行驶时就会抖动得很厉害,在下雨天更是特别危险。 4年左右的汽车还要注意正时皮带(Timing Belt)是不是该换了,一般上汽车在行驶7到10万公里的时候,就应该送去换正时皮带了,如果不及时更换,汽车行驶到半途时突然断裂,要付出的维修费至少数百元。 中年期:4-7年的汽车 很多人喜欢在4到5年的时候换车,也有很多二手车买主喜欢买这个车龄的汽车。这个车龄的汽车虽然不错,但车盖底下的的问题都要浮现了。 主要的问题是什么呢? 这个时候的汽车就像“人到中年”,很多东西都松了,这包括车内的各种橡胶管。 这个车龄的汽车如果保养不好,一些漏黑油、漏水的问题就会出来 了。这是很自然的,橡胶管用旧了,总会出现硬化的问题。如果车主保养得好,硬化的问题会比较迟一点出现,否则,麻烦就开始来了。 另外5年左右汽车的水缸用了那么久,可能被里面的化学物腐蚀,有些汽车的水缸开始漏水,水缸就该换了。 7-10年的汽车 这个时候,那些在第3和4年更换的东西,差不多该再换一换了,比如说减振器。除此之外,大部分自动变速的汽车也应该在这个时候维修自动变速箱。 在驾驶自动变速的汽车时,在适当的时候也应该换到低档驾驶,让不同排档交替使用,这样可以延长自动变速箱的使用期。 因为拥车证使用期的关系,我国的汽车一般上到了10年就杀车了,如果保养得当,每部汽车应该都能完成它的任务。 定期给汽车更换黑油、过滤器等等,定期花点小钱,可以省下大钱,在驾驶时也更有保障。 一般新车保养常识 1、发动机尽量用好的机油 尽量使用API级别较高的机油,例如SL、SJ或CI-4、CH-4等机油,好的机油不但能让发动机使用寿命延长,而且节省燃油,尤其是装有液压系统(如VVT-I)的发动机和涡轮增压器的发动机,必须使用高性能机油,这些机油不仅在高温下不易氧化,而且不会在发动机的精密部件中留下沉积物,大大延长发动机寿命。建议使用全合成机油。 2、不要忘记更换皮带 高性能发动机多采用顶置凸轮轴,而凸轮轴多由皮带传动,而这种皮带寿命多数为6万-8万公里。如果这条皮带断掉,整个配气系统全部混乱,活塞上行可能会将气门打断,发动机将被打成一团。 3、自动变速器换油须由专业人员操作 自动变速器换油比较复杂,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自动变速器只放油底壳只能防除不足1/3的油,所以必须使用更换设备,而操作比较繁琐,换完油要在怠速下测量油位,先在每个档位停留几秒钟,再看油尺,经严格按标准,加油位过高过低都会产生气泡,造成换档压力不够制动带及离合片会磨损而大修。 4、自动波不需要换档 自动波在较平的公路上是不需经手动换档的,但在崎岖的山麓上就需要根据车速将变速器换到合适的低档位,这样变速器就不会经常跳档,换挡机构的寿命会大大延长,如果不换档会使变速器早期出现故障。 5、机油黏稠度不是越大越好 机油黏稠度大会大大增加内阻,影响汽车动力和燃油经济性,由于黏稠度太大,机油流速慢,发动机内部杂质和油的清洗性变差散热性能也不好,所以在保证润滑的情况下,尽可能采用低黏稠度的机油。 6、汽油标号越高动力越好 实际上发动机的压缩比是根据汽油特性设计出来的,所以,不同压缩比的发动机要选择不同的汽油,如果压缩比较低的发动机用标号较高的汽油,不但动力不会增加,还会有燃烧不完全、积炭增多等副作用。 7、低档机油可能永久伤害发动机 使用一次低档机油,就有可能给发动机带来永久的伤害。低档机油磨损性差,容易氧化、酸化、腐蚀性强,易在发动机内留下积炭和油泥,堵塞滤清器和油道。 8、手动变速器不可用错齿轮油 手动变速器和后桥减速器的保养要点是:不可用错齿轮油。有些车减速器使用双曲线齿轮的设计,由于工作温度高,必须使用GL-5级别的齿轮油。 总的来说,为保险起见,加油应就高不就低,使用高级齿轮油。 9、刹车系统谨慎保养 由于矿物刹车油具有腐蚀性,导致刹车系统经常漏油、乙醇刹车易挥发等缺点,现已全面禁止使用,更换油时应小心,要选用带有KOT-3或DOT -4标号的合成制动液,由于合成制动液吸水性强造成沸点降低,所以最好每年更换一次,更换时要用设备将旧油全部更换,两种刹车油混用可能产生化学反应,所以不同品牌不能添加。 汽车保养常见误区 一些驾车人士在汽车保养中常常想当然,以致走进误区不能自拔,反而弄巧成拙,导致机件损坏,或酿成机械事故。 误区一:螺栓越紧越好。汽车上用螺栓、螺母联接的紧固件很多,应保证其有足够的预紧力,但也不能拧得过紧。若拧得过紧,一方面将使联接件在外力的作用下产生永久变形;另一方面将使螺栓产生拉伸永久变形,预紧力反而下降,甚至造成滑扣或折断现象。 误区二:传动皮带越紧越好。汽车发动机的水泵、发电机都用三角皮带传动。如果把传动带调整过紧,易拉伸变形,同时,皮带轮及轴承容易造成弯曲和损坏。传动带紧度一般应调整到按压皮带中部时,其下沉量为两端带轮的中心距的3%至5%为佳。 误区三:机油越多越好。如果机油太多,发动机在工作时曲轴柄和连杆会产生剧烈搅动,不仅增加发动机内部功率损失,而且还会因激溅到缸壁上的机油增多,而产生烧排机油故障。因此,机油量应控制在机油尺的上、下刻线之间为好。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你好楼主。美联(石化)长春美斯盾商贸有限公司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兰家工业园区。公司前身是长春美斯盾润滑油厂。公司于2010年完成企业改革,正式成立美斯盾商贸有限公司。成立至今,公司产品以远销全国各地。每年皆取得较好的成绩。公司现拥有润滑油生产基地2个。一个位于辽宁省沈阳市辽河开发区,一个位于吉林省德惠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在长春建成石油化工研究所一个。物流配送公司2个。现拥有高级工程师4名,工程师6名。生产员工130人。物流配送车辆10台。多年来在中国石油科学院及省部级科研单位与社会各界朋友的支持下,公司现已发展成为集科研,生产,研发,销售,服务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商贸公司。公司研发的产品适应市场的发展,产品质量一直稳定,在同行业中获得了较好的口碑。公司自主研发的磁性油溶分子及渗透分子技术相融合的高端产品现已投放生产。研发的亚离子抗磨添加剂深受国内大中型化工企业的青睐。 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更好的为广大客户提供完善的服务,建立健全售后服务网络。公司现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服务供应体系建设。 “美斯盾”的风帆现已升起,借助市场的东风必定远航。“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美联人誓必抗起民族工业的大旗,打造出我们自己民族的品牌。拼搏出一片属于“美斯盾”的天空牌子的话,像摩特、速马力、安索、红线等这些,价格偏贵,但油品性能没得说,基础油都是五类级别的,适合一些涡轮增压机头或者性能车型。中等些的,像美孚、壳牌、嘉实多、道达尔等等这些牌子,价格都相对适中些。用什么粘度的机油不是光看季节和牌子的,关键还是看机油粘度。一般原厂推荐加什么粘度的机油,那大多数就以那个粘度的机油为准。举个例子,像很多欧系车(像大众品牌),特别是涡轮增压发动机的车型,粘度要求相对较高,一般都要30-40这个范围。而像很多日韩系车(像丰田、现代等),粘度要求相对较低,一般都在20-30这个范围(大多都是20)。YACCO 机油由 Jean Dintilhac 创立于1919年,自成立以来,YACCO一直致力于研发更好的产品,不断地提高技术水平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需求。YACCO 取得诸多技术成就在车赛历史的长河中,YACCO也占有一席之位,创下了不少的世界纪录。www.yacco-cn.com
5,作为一个医疗事故的受害者我是该提起什么诉讼更有利于自己呢
你参考一下: 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主要涉及如下几个问题: 1、构成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2、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一方按照一般医疗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3、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侵权人应否承担责任,如果承担,按照何种标准承担责任?[1] 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人们对法律规定的认识理解的不一致,或者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2月26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后,由于赔偿的标准不统一而产生的结果。 对于第一个问题,即举证责任分配问题,2002年4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个规定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正好相反。这意味着从2002年4月1日开始,在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开始实行举证方式的改革,患者不再承担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及医疗过程无差错”的举证责任,上述两项责任由医疗机构来承担。 那么,在这种规定下,是不是意味着医疗损害侵权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全部由医疗机构来承担?我们姑且不谈此规定是否合理,因《侵权责任法草案》对此已有了不同的规定。[2]仅就此规定本身而言,我认为,对它的理解不能片面。这种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是由这类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和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能力决定的,其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体现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由于这类诉讼中所涉及的医方是否有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些专业性很强的证据大多控制在医疗机构,患方难以占有、接近和收集,在当事人双方举证能力有很大悬殊的情况下,司法解释根据法律的原则,确定医疗机构对这方面的事实负有证明责任,这是符合举证责任的内在要求和审判规律的,也是公平的。最高法院解释确定这个规定的依据主要有三点:一是患者的医学知识非常有限,且其在治疗过程中也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医疗机构则通过检查、化验等手段掌握和了解患者的生理、病理状况,制定治疗方案,熟悉治疗过程;二是按照举证责任的实质分配标准,举证责任应当由距离证据最近,或者控制证据源的一方当事人负担。诊疗过程中的检查、化验、病程记录都由医疗机构实施并掌握,医疗机构是控制证据的源,是距离证据最近的一方;三是对因果关系和医疗过失的认定,涉及医学领域中的专门问题,一般要通过鉴定才能认定。在这样的情形下,医疗机构需要做的,不过是申请鉴定、启动鉴定程序。这个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机构而言并没有过分加重其负担。也不会出现所谓“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那样一种证明责任分配的风险。[3] 但是,对此问题不能作片面的理解。这一司法解释只是对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的部分举证责任进行倒置。如果医方已经尽到自己的职责,其合法权益是能够通过正确行使举证权利而得到法律保护的。至于患方与医疗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医患法律关系,患方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损失多少等等,其举证责任均在患方。只有患方提供的证据达到《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才予以立案受理。经过审理,只有患方对其负有举证责任的部分事实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其权益才有可能得到法律保护。从这个意义上去理解,医患纠纷中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第二个问题,即当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一方按照一般医疗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我的理解是,一定要优先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赔偿。[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不久,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中阐述了这一观点。其基本精神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对构成医疗事故如何处理所做的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时,应当优先适用《条例》的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鉴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赔偿的标准做出了一些调整,赔偿的数额比《条例》规定的赔偿数额高,所以因医疗事故受到损害的患者,可能会以一般医疗纠纷向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医疗机构提出不构成一般医疗纠纷的抗辩,并且经鉴定能够证明受害人的损害确实是医疗事故造成的,那么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而不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做出这样的规定,完全基于医疗纠纷诉讼主体的特殊性和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体现了国家对医疗行业的特殊立法政策。其原因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完全因医疗机构造成医疗损害的情形很少见,患者自身的病情和特殊体质与医疗过失共同发生作用导致的事故多见,多因一果是医疗事故的常态;二是医疗行为具有较高的风险性。虽然医务人员尽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由于患者个体的差异,仍有可能发生危险,限制赔偿原则有助于调动医务人员救死扶伤的职业积极性,最终将有利于患者疾病的救治;三是医疗机构必须用极少的医疗资源承担全社会人的健康保障,没有选择患者的权利,同时承担了大量的社会公益性义务,从公平性的角度上讲法律规定应当体现其特殊性;四是我国医疗行业具有社会公益福利性,占主导地位的是公立医疗机构,作为公益事业单位,其赔偿能力受到一定限制。过高的赔付费用虽然可以使一部分受害者的利益得到较好的保护,但会直接影响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三个问题,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侵权人应否承担责任,按照什么标准承担责任?答案是肯定的。很多医疗结构不理解这个问题,原因是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为什么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呢?理由有以下三点:1、《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非常明确,即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确立的对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予以救济的基本原则,也是法治社会对人权提供的最基本的法律保障,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不可能与民事基本法的这一基本原则相抵触;2、《条例》是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定,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医疗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对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已经超出了作为处理医疗事故特别规定的《条例》的调整范围。因此,对这类纠纷的处理,不能适用《条例》的规定处理,而应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处理;3、如果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非医疗事故的行为受到损害而医疗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仅违反我国《宪法》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且还会导致受害人受到损害没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局面,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因此,对《条例》49条2款的理解应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就不用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并未免除其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赔偿标准。按照最高法院2003年1月6日《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项的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主要适用依据就是第106条和119条的规定,相应地,对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的赔偿标准就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6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但如果按照这一原则来处理,可能会出现赔偿标准失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纳入到物质损失范围内。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的计算方法,赔偿金的数额相对以往有了较大提高。如果按照这个标准来考虑医疗差错赔偿纠纷案件的问题,将会出现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差错案件得到的赔偿要比构成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得到的赔偿要高的多。大连中院在2008年12月5日出台的《当前民事审判(一庭)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理解和认识》第36条第1款就规定,“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项目和标准计算赔偿总额后,按该条例第49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该医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并且医疗机构确有过错的,按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赔偿总额,结合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比例,确定赔偿数额(比例以不超过总损失的50%为宜)。” 事实上,与一般的医疗差错相比,医疗事故无论是在医疗单位的过错程度上还是给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的后果上,都是更为严重的。而按照《条例》的规定,其确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却比《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偏低。这种情况不仅造成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的失衡,而且直接导致当事人不愿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回避《条例》解决争议。这个标准“二元化”问题导致了激烈的争议。最高法院的纪敏庭长在2006年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中指出,“这个问题已经引起广泛关注,要求修改《条例》甚至制定《医疗争议处理法》的呼声不断涌现。对此,我们应当予以高度重视。目前情况下,法院应当注意从实际情况出发,研究行之有效的措施,避免两者失衡现象的加剧,努力做到平衡利益,定纷止争。”按照这一精神,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9年4月2日召开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的讨论问题有这样的观点,即“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认不构成医疗事故,而医疗机构又确有过错的,可以根据患者所受人身损害的程度,比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相应标准,判决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我个人是同意这个观点的。根据在于:1、《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必须适用行政法规。就《条例》和《民法通则》的关系而言,两者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只要是有关医疗活动中的医疗行为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都应当优先适用《条例》;[5] 2、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机构存在过错需要赔偿的情形,一般情况下,过错程度较轻,损害后果较小。按照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的方法,医方过错程度重,患者损害后果大,得到的赔偿反而少。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情理上都难以服众,无论在法律效果上还是在社会效果上都不好。从法学的基本理论上讲,法律适用的结果应当是一致的。它并不在于当事人如何选择,如果出现当事人选择的司法救济的路径不一样,而得到的结果不一样,那么,法律的适用就有问题了。1、事故当事人如何要求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当事人必须共同请求调解,交通警察当场对财产损失的确定、当事人过错及承担的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等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当场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拒绝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签名的以及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当场送达当事人。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持《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有哪些情形交通警察不调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四)当事人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是多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4、调解的开始期限如何确定? 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5、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怎么办?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6、哪些人可以参加调解?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其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最多应为几人? 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7、调解应由几名警察主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8、调解采取什么方式进行? 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事故的时间应当提前公布。 9、调解是否允许旁听? 调解时允许旁听,但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10、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是否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1、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哪些程序? 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3)分析当事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对其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划分各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计算,当事人对实际价值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6)确定赔偿方式。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12、调解未达成协议当事人怎么办?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3、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履行的怎么办?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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