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事权和支出责任,道路安全交通法第77条第一款第五项内容是什么吗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3-07-25 05:06:16
1,道路安全交通法第77条第一款第五项内容是什么吗
你说的是中国现在的交通安全法吗?现在的好象没有你所说的条款。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好命逢此忧凝多恩人无义反为仇是非平地起风波是什么意思 女孩
第24卦地雷复(复卦) 寓动于顺 中中卦 象曰:马氏太公不相合,世人占之忧疑多,恩人无义反为怨,是非平地起风波。 这个卦是异卦(下震上坤)相叠。震为雷、为动;坤为地、为顺,动则顺,顺其自然。动在顺中,内阳外阴,循序运动,进退自如,利于前进。 事业:已经渡过了困难时期,开始进入积极行动的阶段。但务必抓住时机,当机立断,却不可急躁,且应时常反省个人行动,严于修身,勇往直前,可望成功。 经商:可大胆投资,与志同道合的伙伴坦诚合作,打开市场,勿因挫折而退缩。更可以打入外地,坚持商业道德,循序渐进,一定会有所赢利。 求名:时机正在成熟,不要急于求成,继续奠定基础,机遇一旦到来,务必要抓住,必将转运。最忌自伤意志。 外出:无灾无祸,且有收获。 婚恋:顺利。但切不可性急,应冷静考虑。家庭的美满幸福,靠严于律己维持。 决策:性格活泼,精力旺盛,但因急躁情绪会造成事业损失。一定要冷静思考,勇于改正错误,必能重振事业。此时应抓住时机,明确方向,灵活机敏,脚踏实地改变处境。一旦出现意外,宜当机立断,暂行退让。如能准确驾驶自己,努力奋斗,成就事业十分顺利。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这个卦是异卦(下震上坤)相叠。震为雷、为动;坤为地、为顺,动则顺,顺其自然。动在顺中,内阳外阴,循序运动,进退自如,利于前进五两马氏太公不相和 女命逢之尤疑多 恩人无义反为怨 是非平地起风波此名为人心善良,性直伶俐,无大难,见难相助,婚姻合夥,姐妹无力,一双好手很能干,夫妻反目不顺情,若问家宅不安宁,夫迟子晚,初限奔波,中限三十七八方交大运,四十六有一灾,过此有十年大运,福禄丰盈,夫君同老,子媳一双送终,卒元七十岁,腊月之中,一去不来。由于自认才智过人,多半成懒惰者,总想自己拥有满腔的热情就已足够,毋须认真努力。凡事有义气,富权威,为事有劲力,不屈扰,处事富光明。猛烈,急操,重表现,乐于服务而不计较得失,冲动鲁莽而劳碌,心地光明无心机。压力重,干事吃力,胆子小,容易被外力压迫,依赖性强,难以突破艰难,容易在生活压迫下直不起腰杆。克勤克俭,安守本份,做事一向小心谨慎,珍惜金钱,重视生活保障,做事守信用,为一个标准的守规矩之人。待人亲切,会无微不至地照顾朋友,因此也颇受周围人的喜爱,但仍须注意在适当的时候调节一下气氛。没有刻苦耐劳的气魄,喜欢言过其实打空炮,说得多,做的小,往往因为自己的思想过度清高而显得顾影自怜。有相当程度的疑心病,令人感到难以接近。基本属于有理想的人,不太喜欢继承父辈之行业,但如不善把持,理想会变成妄想。不太立大志,安于目前生活。你一向尊重世俗礼法,基本上对金钱并不重视,而且这种奉公守法,不欺不瞒的为人处事态度,实在不是赚钱的高手,但是当周围的人都拼命赚钱,追求财富的时候,会觉得自己是不是也应该重视一下财富呢?因此,你的金钱观属于被动性的,而且你对于钱财之追求,并非为了个人欲望而追求,只是因为世俗如此。
3,退而省其私亦足以发回也不愚意思是什么
【解释】:
先师说:“我向颜回讲授,一整天下来他从不提出异议和疑问,象是蠢笨的样子。我在他回去后考察他日常生活的言行,他在现实生活中方方面面的作为能够发挥所我所讲授的知识与经验,颜回啊----他并不蠢笨。”
【讨论】:
这一章句中,孔子评价到他的得意门生----以安贫乐道和开创颜氏儒学而闻名的颜回。
颜回,字子渊,约生活于约在公元前521~~前481年,他只活了40岁。他比孔子小30岁,鲁国人,是孔子的最心爱最相契的得意门生。他的父亲叫颜路(又称颜无繇),比孔子小6岁,他们父子是孔子母亲颜征在的族亲。
虽然颜回从师晚,但他入学后很少离开老师,因而能够深得精髓,他以德行著称。安贫乐道、谦退向学、追求仁德、不夸耀、不表功、不迁怒、不贰过。他的这些 品质,与他极高的天赋,使他与老师孔子难得的投缘。二人心犀相通,有共同的见解和志趣,在学术思想方面,颜回继承老师的精神,他在40岁时,贫病交加而死 去。但在他短促的一生中,他以的深湛的学术造诣,开山立派,创立颜氏儒学,是儒家八派之一。如果他不是那么早离开人世,恐怕他是继孔子后的第二位儒学大 师、中华民族文化精神领域的第二位圣人。
颜回在听讲过程中态度毕恭毕敬。他没有对老师所讲的内容提出任何疑议与质询。表面上看象是个没有什么活性的学生,只是遵守纪律、心无旁鹜,他的卷面成绩大 概很不错。 但是,高分不一定就高能,因此经过现实生活中的考察,证明颜回确实是孔子一生中无出其右的天才学生,具有极强的学习力与实践、发挥能力。如果不是他死得太 早,恐怕亚圣的地位应该归他了,孟子只好做第三号圣人。
孔子的教学内容,分为德育和知识技能两大类。孔子的德育教学精神,不外于 人生观、世界观、生命观的确立,其中最基本的是通过各种文献的学习培养一个人的道德责任观念与精神情操(文)、注重日常生活实践(行)、竭诚服务(忠)、 坚守信义(信)。孔子的教学科目,是礼(人文与科学知识)、乐(歌咏、器乐、词曲创作、音乐欣赏)、射(弓箭术)、御(驾驶各类马车的技术)、书(各种形 式的书面表达的能力)、数(阴阳五行数术、数学知识、会计出纳技能、经济学知识)。这些都是实用的生活、工作的知识与技能,是现实生活的教育,而非简单的 知识性的单方面强行灌输。
即是生活的教育,其效果应当在现实生活中考察,而不是在考试分数中评定。
颜回在课堂上的表现,老师没话说,那毕竟只是一个认真学习的好学生,至于这个学生在接受课堂知识后,在日常生活中是否能够实践证真知,那才能证明一个学生真实的学习力,真实的水平。也是一个人真实的素质体现。
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考察,孔子认为,颜回在生活中,能够活学活用书本知识,甚至可以发挥老师所传授的内容,能够做到“闻一而知十”,令得老师孔子都自叹弗 如。颜回用他的实践努力发挥老师的传授,好比《荀子》中说:“君子之学也,入乎耳,著乎心,布乎四体,行乎动静;端而言,蠕而动,可以为法则。”颜回真是 能够做到,老师看到这种情形能不欢心鼓舞吗?
颜回是所有的学生中,最能理解老师的思想,也最得老师欢心的。
4,什么是一级部门和二级部门
简单的说就是一级部门就是家长,二级部门就是孩子。一级部门管着二级部门。就是单位内部自上而下的管理层次。
所谓管理层次,就是在职权等级链上所设置的管理职位的级数。当组织规模相当有限时,一个管理者可以直接管理每一位作业人员的活动,这时组织就只存在一个管理层次。而当规模的扩大导致管理工作量超出了一个人所能承担的范围时,为了保证组织的正常运转,管理者就必须委托他人来分担自己的一部分管理工作,这使管理层次增加到两个层次。这个就形成了用来管理的一级部门和二级部门。
随着组织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受托者又不得不进而委托其他的人来分担自己的工作,依此类推,而形成了组织的等级制或层次性管理结构。以此类推,当管理层加到三个层次,就形成了三级部门。
从组织等级来看,一级部门管理二级部门,依次往下的垂直管理架构,级数越大,分工越精细、管理属性越明确、专业,级数最大的部门就是管理的最基层,级数大的从属于级数小的。但是并不意味着层数越多就越好,随着管理层次的增加,沟通的难度和复杂性也将加大。一道命令在经由层次自上而下传达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曲解、遗漏和失真,由下往上的信息流动同样也困难,也存在扭曲和速度慢等问题。
此外,众多的部门和层次也使得计划和控制活动更为复杂。一个在高层显得清晰完整的计划方案会因为逐层分解而变得模糊不清失去协调。随着层次和管理者人数的增多,控制活动会更加困难,但也更为重要。简单的说就是一级部门就是家长,二级部门就是孩子。一级部门管着二级部门。
就是单位内部自上而下的管理层次。
所谓管理层次,就是在职权等级链上所设置的管理职位的级数。当组织规模相当有限时,一个管理者可以直接管理每一位作业人员的活动,这时组织就只存在一个管理层次。
而当规模的扩大导致管理工作量超出了一个人所能承担的范围时,为了保证组织的正常运转,管理者就必须委托他人来分担自己的一部分管理工作,这使管理层次增加到两个层次。这个就形成了用来管理的一级部门和二级部门。
扩展资料
部门划分
部门划分即活动分组。是指按照一定的方式将相关的工作活动予以划分和组合,形成易于管理的组织单位,如部、处、科、室、组等,这些通称做部门。
所谓部门,是指组织中的各类主管人员按照某种原则,为完成某一类特定的任务而有权管辖的一个特定领域,它既是一个特定的工作领域,又是一个特定的权力领域。
部门设计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从而形成不同形态的组织结构。
在组织设计方面,企业高层管理者需要反复考虑的内容是设置多少个管理部门;每个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是什么;应该建立几个管理层次;每一级的管理层次又起着什么样的作用。
这为了加强企业的价值链管理,优化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降低组织和经营成本,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企业应该定期或不定期调整自己的组织机构,进行部门的合理划分。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部门划分就是公司内部自上而下的管理层次。
一级部门管理二级部门,依次往下的垂直管理架构,级数越大,分工越精细、管理属性越明确、专业,级数最大的部门就是管理的最基层,级数大的从属于级数小的。但是并不意味着层数越多就越好,随着管理层次的增加,沟通的难度和复杂性也将加大。
拓展资料:
管理学上有管理层次这个概念
1.所谓管理层次,就是在职权等级链上所设置的管理职位的级数。当组织规模相当有限时,一个管理者可以直接管理每一位作业人员的活动,这时组织就只存在一个管理层次。而当规模的扩大导致管理工作量超出了一个人所能承担的范围时,为了保证组织的正常运转,管理者就必须委托他人来分担自己的一部分管理工作,这使管理层次增加到两个层次。随着组织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受托者又不得不进而委托其他的人来分担自己的工作,依此类推,而形成了组织的等级制或层次性管理结构。
2.下图示公司的管理层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管理层次重要部门是一级部门,一般部门为二级部门,比如市级机关中组织部、宣传部、公安局、市委办、市府办、发改委、财政局等属于一级部门,如水利局、旅游局、信访办、文化局、外侨办等属于二级部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到第四十四条是什么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即为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44条是说以人民。老虎洞合同为重要标准而规定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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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 是事 事权 支出 什么是事权和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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