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再担保是1般担保

再担保就跟再保险一样,是对担保的担保。
不是 这个需要详细找专业人员

再担保是1般担保

2,什么是再担保机构啊谢谢

这里的再担保机构中的”再”就是二次或二次以上的意思.换句话说就是给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的机构.在现实生活中,再担保机构并不特指某一机构.比如A卖产品给B,又怕收不了钱,就叫C担保,C同意,但要求D(或者干脆叫B)提供再担保.

什么是再担保机构啊谢谢

3,反担保和担保的区别通俗点的谁能跟我说一下呢

1、含义不同: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2、方式不同:担保方式指的就是担保法规定的用担保权责实现的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尤其是保证属于的就是人保了,我们经常所说的信用保证指的就是属于物保性质。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3、对象不同: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申言之,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担保;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反担保
1、定义不同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2、目的不同反担保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3、作用不同担保所具有的社会经济作用,即能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担保的意义已不仅是单纯的担保问题,而且可能通过担保借贷关系的安全实现来推动借贷关系的蓬勃展开,对促进资金融通直到了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反担保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担保搜狗百科-反担保
通俗点就是抵押物,就是一个担保公司或者担保人为你的贷款作了担保之后,担保公司或者担保人需要你向其提供一定的抵押物、签订保证协议、质押等等以保障担保公司或者担保人的权益的措施,就叫做反担保。。。
反担保是在担保人的要求下,由被担保人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你说的再担保我貌似没见过,似乎没有这个说法。下面是我新的补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唉,朋友,你自己翻翻法条看中国的哪部法律里写着有再担保这个东东?物权法里没有担保法里面也没有。其实你所说的“再担保”,由于它和反担保的地位相当,性质又和担保差不多,所以就没有必要将它再单独拿出来说事,现行法律也只规定了担保和反担保。你自己比较一下吧,按照这位本来在我楼下现在在我楼上的仁兄的回答,所谓“再担保”其最具特色的前提条件是“再担保的设定必须以主债权之上已设定担保为前提”,也就是说其设立事实上是为了保证担保之债之债务人的债务而作的担保(希望不是太饶舌),担保之债之债务人的债务和一般债务人的债务,说到底都是债务,没有丝毫分别,在它们上面设立的担保有必要区别吗?而反担保这一概念的存在是有意义的,法律上之所以也规定有反担保,是因为反担保的担保人是原债务人的这个特殊之处。我就说了,“再担保”这个概念简直是鸡肋,新出台的物权法里也没有规定这个概念,就充分说明其“鸡肋性”。没有必要将“再担保”从担保中独立出来,也没有必要将它与反担保相区分,假如一味强求,其事实上也就是担保和反担保的区分,担保和反担保的区分,你应该知道了吧(差不多是地球人都知道了)。我本来可以去复制粘贴一些学理上所谓“再担保”的概念给你,可是那样毫无意义,这个概念简直就是那些学者吃饱了撑没事干想表现些独创性却又画虎不成反类犬的产物。还有我想说说,其实但凡担保,其权利义务关系人或者说是当事人(不应表述为“主体”,这不是犯罪构成=。=!)无非就是三方:担保人、被担保人、担保权人;担保其设定条件(不应表述为“构成要件”,理由同前)无非也就是三条:存在债权、需要担保、当事人协商一致;而担保的目的(不应当表述成“受惠人”)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也就是说假如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权人可就担保之债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没有所谓的“受惠人”或者“受益人”的说法(担保不是保险=。=!)。假如你一定要我找出这个“受惠人”是谁……不得以我只想说四个字:担保权人,而实际上担保权人没有受益,因为他只是实现了自己的债权而已。
我借钱,甲以个人资产帮我担保。为此,我再用的个人物品向甲提供担保为反担保

反担保和担保的区别通俗点的谁能跟我说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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