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反映价格-1 基金的收取和拨付情况,在预算收入科目中增加第415项“石油价格-1 基金收入”。价格调节-2/征收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多收的价格调节-2/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代收,价格-1 基金Price调节-2/的出台所谓价格调节-2/,是政府稳定市场价格的目标。
1、齐齐哈尔市价格 调节 基金征收管理办法(2002第一条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制定价格调节-2/”的规定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第三条市物价局是本市价格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2/管理处设在市物价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具体负责市辖区价格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调节-2/。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价格的征收部门调节 基金,负责相应范围内价格的征收工作。价格调节-2/征收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多收的价格调节-2/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代收。第四条提高省、市管理的产品和服务收费价格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一年内增加收入的5%以调节-2/管理处的价格一次性征收。
2、长春市副食品价格 调节 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吉林省副食品价格征收、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1 基金规范我市副食品价格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第二条副食品价格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调节-2/(中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副食品价格调节-2/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价格调节办)负责我市副食品价格调节-2/征收和使用的统一管理。
第四条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本市管理的产品和服务收费价格,涉及涨价的,自涨价之日起一年内,按增加收入的5%征收。(二)外地进驻我市的建筑、装饰、施工企业,按承包工程总造价的2%征收;外地建筑、装饰、施工企业与我市施工企业签订分包或结算工程合同的,按合同工程造价的0.5%征收。(三)我市其他城镇的常驻单位、商业生产经营机构,按在册人数按120元征收。
3、汕头市价格 调节 基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的采集、使用和管理调节 基金,调控市场价格,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
第四条价格调节-2/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价格调节-2/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2/的主管机关,负责价格调节-2/的政策制定、规划和监督管理;财务部负责价格调节-2/的资金管理;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收代缴价款调节-2/;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2/工作。
4、物价 调节 基金的介绍Price调节-2/所谓价格调节 基金是政府为稳定市场价格、平衡供求或扶持经营者而使用的专项项目。1988年,国务院在《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对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2/的要求。《价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制定价格-。
5、成都市价格 调节 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增强政府调控市场、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稳定市场价格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 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稳定市场而设立的专项。第三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缴费单位),均应缴纳价款调节-2/。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第五条(支付标准)价格调节-2/支付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缴费人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上一季度的价款调节-2/。第六条(管理方式)价格调节 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截留。price调节基金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滚动使用。
6、油品价格 调节 基金征收使用暂行办法1。为稳定农产品价格,支持农业生产,解决成品油价格上涨与相应的农产品价格上涨之间的矛盾,经国务院批准,制定成品油价格调节-2/(以下简称“价格调节-)。价格调节 基金专项用于补贴受柴油调价影响较大的小麦、水稻、玉米等主要农作物的农机田间作业。为做好物价调节-2/的收支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价格调节 基金纳入中央预算,对实缴资金进行管理,为反映价格-1 基金的收取和拨付情况,在预算收入科目中增加第415项“石油价格-1 基金收入”。价款的支付和拨付调节 基金分别使用上述收支科目,四。价款调节 基金由原油生产企业收取,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监缴,当场缴入中央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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