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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金调整的问题

可以每两年根据市场的行情涨价,幅度房东控制,如果租客不接受可以终止合约。 建议房东也不要幅度太大,租客若接受不了,,房子再空一段时间,也就等于房东这年的房租也未多收多少。

房屋租金调整的问题

2,房租和房价有什么关系为什么要调整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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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和房价有什么关系为什么要调整房租

3,房产税改革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具体是怎么征收的能举例并列出算式

当前改革房产税的重点应放在现有征税范围内对计税依据的调整。目前,我国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其中,按房产计税价值征税,主要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目前,我国按房产余值计征的房产税税率为1.2%,按租金收入计征的房产税税率为12%,其中单位和个人出租住房的税率暂下调为4%。 税率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从价计征的计算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从租计征的计算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

房产税改革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具体是怎么征收的能举例并列出算式

4,海口市公有住房租金改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促进出售公有住房,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根据《海口市实施<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住房租金改革的范围是海口地区的公有住房,包括房管部门直管房和单位自管房。第三条 1995年度,海口市公有住房租金提高到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6%,以后逐年增加1.5~2%,到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各年度的具体租金标准由海口市房改办和市物价局测算并公布执行。第四条 1995年度,海口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为:平房(不成套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0.8元,混合结构楼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1.30元,框架结构楼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1.50元,跃层式、独院式低层套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1.90元。第五条 实行超面积加收租金。1994年1月1日以前批准报建的公有住房,其住房面积超出省政府规定的职工住房分配面积部分,按成本租金计租。1995年度的成本租金标准为:平房(不成套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3.20元,混合结构楼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5.80元,框架结构楼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6.40元,跃层式、独院式低层套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8.40元。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报建的公有住房,超规定面积部分按市场租金计租。第六条 租住各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住户,由产权单位按新租金标准核定,收取租金;租住市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的住户,由市房管部门按新租金标准核定,收取租金。单位自管公有住房所收取的租金作为单位住房基金,在单位每月发工资后的五天内存入住房基金会指定的专业银行,专项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市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所收取的租金,由市房管部门按国家规定使用。第七条 在职职工和离休、退休职工租住公有住房的房租,由租赁户主或实际付租人的所在单位在发放工资和离退休费时收取。如住房产权属外单位的,所代收的房租应及时转付给住房产权单位,或由租户直接向住房产权单位缴交。第八条 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享受国家抚恤的烈士遗属和孤老优抚户,执行1994年度的租金标准,即平房(不成套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0.5元,混合结构楼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0.6元,框架结构楼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0.7元。第九条 离退休干部住房提租后增支过多的减免问题:  (一)老红军、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含配偶、不含子女),住房提租的新租金额减去1994年度租金额净增支部分后,再分别减收30%,20%和10%。  (二)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及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如租住多处公有住房的,提租净增支的减免,只能享受本人户口所在地一处的减免。  (三)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如单独居住、无固定收入、无子女依靠的不提租,仍按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四)外省、市异地安置回海口租住公房的离休干部及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按本办法执行。  (五)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及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住房提租后的免减,由所在单位的组织部门或老干部管理部门向房屋产权单位办理减免手续。夫妻双方均享受离休待遇的,由房屋产权单位办理减免手续。  (六)离退休干部职工及其配偶均去世,原同住父母、子女的住房面积应按规定核定,超标部分加收租金。第十条 住房在规定标准之内且在政策不允许出售范围的职工家庭,其1995年度住房租金超过家庭平均工资6%以上的部分免收。第十一条 公有住房的租金按使用面积计算,即住宅中分户门内全部可供使用的净面积,包括卧室、厅、厨房、厕所、室内走道、室内楼梯、壁橱、阳台(凹阳台、挑阳台按一半计算,封闭式阳台按十足计算)。第十二条 凡居住在政策不允许出售的公有住房的职工,在没有买到适合出售的公房前,其住房租金调到双职工平均工资的8%后,暂不再调整。第十三条 住户应按期缴纳租金,任何单位都不得动用公有资金抵交,或采取发补贴等办法变相抵交。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海房改字[1993]47号《海口市公有住房提租和补贴实施暂行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5,2018房产税改革的内容是什么

一、2018年房产税改革内容1、房产税改革内容范围扩大了。改革后,纳税人将被扩展到外国企业和外国企业。2、税收范围扩大。改革后将把财产税扩展到农村地区。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财产权利的单位和个人。3、税基改变了。改革后的财产税作为税收的基础,通过了财产的估价。4、税率调整了。改革后的房产税将采用幅度比例税率,税负与以前大体持平。5、地方的权力扩大了。改革后将把房产税税率的具体确定权、实施细则的制定权和解释权下放给地方,便于调动地方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二、房产税改革内容具体征收办法(一)从价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一减除比率)*1.2%(二)从租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房产租金收入*12%上面这些就是房产税改革内容的具体情况。
当前改革房产税的重点应放在现有征税范围内对计税依据的调整。目前,我国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其中,按房产计税价值征税,主要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目前,我国按房产余值计征的房产税税率为1.2%,按租金收入计征的房产税税率为12%,其中单位和个人出租住房的税率暂下调为4%。 税率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从价计征的计算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从租计征的计算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

6,政府对住房问题的改革

  中国住房制度改革若干政策的反思  住房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解决群众住房问题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经过多年改革,目前我国城镇住房实物分配的福利体制已经基本终止,货币化住房分配、市场化和社会化供给体系也已大体建立。改革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基础上,也积累了诸多矛盾,发展到今天,居民住房困难的矛盾反而更为尖锐。不断攀高的房价虽与加速推进的城镇化带来的住房需求和土地供应刚性等客观因素有关,但房改过程中的某些政策失当也难辞其咎,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对相关政策的反思。  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进程及相关政策  改革之前,我国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以租养房”的公有住房实物分配制度。应该说,这种制度模式在当时较低水平的消费层次上,较好地满足了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  住房制度改革起始于1980年邓小平关于住房问题的讲话,当时谈到住宅问题,邓小平说:“要考虑城市建筑住宅、分配房屋的一系列政策。城镇居民个人可以购买房屋,也可以自己盖。不但新房子可以出售,老房子也可以出售。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十年、十五年付清。住宅出售后,房租恐怕要调整。要联系房价调整房租,使人考虑买房合算”。此后,房改大致经历了试点售房(1979~1985年)、提租补贴(1986~1990年)和以售带租(1991~1993年)等改革阶段,以及全面推进住房市场化改革的确立(1994-1997年)阶段。  1994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开启了城镇住房制度正式改革之路。该文件提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目标是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同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  而房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则是1998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文),该文件宣布全国城镇从1998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全面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同时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  再往后,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更好、更快地发展,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文),提出:各地要根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程、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的变化,完善住房供应政策,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逐步实现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  应该说,我国城镇住房制度市场化改革的推进是顺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而为,但除此之外,还有其特殊的背景和内在动因。这主要是,在当时旧的福利分房制度条件下,由于租金低廉,无法维持正常的房屋维护,而且使政府背负着沉重的财政负担;而与此同时,为了应对东南亚金融危机,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并配以收入分配调整政策,以增加和刺激社会总需求,而住房货币化的登台,正好可以成为拉动内需的最好办法,启动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改善结构。  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中存在的一些误区  (一)过度地赋予了住房的经济发展功能  我国房改从实施开初就在某种程度上担负了拉动经济增长的功能《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文)明确提出房地产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在各地,“房地产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被地方政府推至极致并演变成畸形的增长模式。地方政府热衷于批租土地,包括农地征用用于大规模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依靠房地产投资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并通过土地收益、房地产税费来直接填充地方财政。一些地方政府将房地产作为拉动地方经济增长的支柱产业,过于功利性地重视房地产对“经营城市”的贡献,经营土地成为投资增长和财政收入增加的重要法宝。其主要行为包括:一是大搞形象工程、“造城运动”,盲目扩大拆迁规模,人为制造需求旺盛、拉动房价;二是炒卖地皮,一些地方政府低价征地,转手高价出让,卖地越多,财政收入越多,甚至少数地方政府暗中操盘,唆使开发商哄抬地价;三是对房价求高弃低,一些政府官员视房价高为经济发达的标志,将本地房价与其他地区盲目攀比,一些城市政府对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弃而不建,而把兴趣用于批建高档住宅上,导致当地房价居高不下。  在这种政策和利益机制导向下,全国各地房地产投资持续高涨。从房地产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来看,2000年开始急剧增长为21.5%,2003年为30.3%,2004年为29.6%,2005年中西部地区增长,高达33%以上。国际上公认的房地产开发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一般是在10%以下,但我国从1998年开始,这一比重稳步上升,2004年为18.78%,2005年为20.98%,2006年1-4月份为22.93%,远远超过10%的国际警戒线。另外,国际公认的房地产开发投资占GDP比重不能超过5%,但国内房地产投资占GDP的比重从2004年就已经达到9.6%,一些城市甚至于高达50%以上。如果以房地产为支柱产业并将其推向极端,给经济和社会带来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尽管表面上会出现暂时的繁荣,但中长期困境和问题定会随之而来。  (二)市场化过度,超越了经济发展阶段  从国际的视野来考察住房制度,可以发现各国在不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往往采取不同的住房政策。在经济发展的初期,由于物资、经济基础薄弱以及技术力量有限,私人没有足够的储蓄,很难独立建造和拥有自主住房,这时公房比例往往较高(我国建国以来至市场经济改革全面推开以来,公房占绝对比重也印证了这一点);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尤其是当整个社会出现较大的中产阶级,也即社会结构呈现橄榄型形态,住房市场化和私有化就具备了条件,此时,私有住房的比重往往较高,如现阶段的美国、西欧国家。当然,土地资源的丰缺状况也是影响住房私有率的重要因素,例如,日本和英国即使经济发展程度较高,在伦敦和东京,也保留了较大比例的公房。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要求实行不同的住房政策。  然而,我国在目前经济尚不充分发达,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发展阶段,却把住房改革的重点放在了产权私有化上,把住房市场化简单地等同于住房产权私有化,直接把“居者有其屋”变成了“居者有其产”,改革认识上存在较严重偏差。在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无论是按成本价出售存量住房,还是供应经济适用房或普通房。  作为房改纲领性文件的国发?1998?23号文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和“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目标。国发?2003?18号文则进一步提出“逐步实现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政策所体现的市场化程度更浓。就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居民收入水平和土地供应的总体情况而言,要实现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不仅超越了客观经济条件,似乎也是政府摆脱住房保障职责的隐含体现。  (三)货币化分配不能到位,职工住房消费能力与市场房价严重脱节  住房补贴制度与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增强职工住房消费能力,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两项基本制度。这两项制度的相继建立,适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其目的是从根本上改变住房实物分配的格局,通过长期性支付能力的积累和政策性住房金融的支持,使住房消费变成一种个人选择性的自主行为。两项制度的实质是将职工工资收入中本应包含的住房消费部分,通过不同的政策渠道还原给职工个人。  在多数城市,职工住房补贴建立的依据是: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受制于各地财力的限制,各地出台的住房补贴标准所依据的房价都大大低于当时的市场房价,有的地区甚至出现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拒领住房补贴的现象。而且从补贴标准的设计来看,现行的补贴标准是根据政策设计当时(大多数城市为2000年以前)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来制定的,远落后于市场形势的变化。因此,住房补贴政策从其实施开初,在住房货币消费上,国家和单位就对职工欠了一大块账。而对于广大的企业职工来说,由于劳动力市场整体供过于求,劳动工资常常被压低,工资中住房消费的含量更是严重不足,远远不能支撑其在市场上购房、租房的需求。所以从总体上说,目前住房补贴实施很不到位,货币化补贴举步维艰,完全到位更是遥遥无期。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制度不能完全建立起来,旧的路又一下子被堵死,造成政策断档,大量弱势群体的住房成为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另外,住房公积金制度所发挥的住房金融支持效能甚微,没有真正发挥其住房政策性金融的支持作用。例如,我国的公积金存贷利差高达2.87个百分点,而新加坡的公积金存贷利差只有0.1个百分点,台湾地区的也在0.2个百分点,相差10到20倍。此外,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个人账户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来确定其贷款额度,这就必然导致收入高、缴存高的成员所获得的公积金贷款也就多,而低收入者所得到的贷款资助低,有的甚至无法逾越其首付门槛,从而使得公积金政策无法真正起到政策性金融的“雪中送炭”的扶助作用。从总体来看,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十分之低,截至2004年6月,全国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4306.7亿元,累计提取额2060.9亿元,个人贷款总额2817.2亿元,贷款余额1854.2亿元,全国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余额达1959.2亿元,占归集余额的45.5%。  (四)没有有效区分住房政策和房地产政策,基本住房保障严重缺位  从政策属性上看,房地产政策是一种经济政策,它归根到底主要着眼于市场效率;住房政策则属于社会政策范畴,更注重社会公平和居民的基本住房诉求,它要解决的问题是用什么手段,使不同收入状况的市民居者有其屋。多数国家的经验证明,住房既要靠市场手段,也要依靠大量的公共政策手段。住房政策的根本目标是让人们各得其所,基本努力方向:一是建立“便于进入”的市场,一是帮助中低收入者获得“能够支付”的住房。  然而,我国住房改革没有把住房和房地产这两个表面相似而实质属于不同范畴的事物区别开,没有把住房和房地产、市场和保障予以有效区别。政府忽视了普通民众最基本的住房需求,住房保障职责缺位,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滞后;在土地供应、市场监管、住房金融政策等诸多方面,政府所应发挥的功能也严重缺失。而一个健康的住房政策的合理政策导向应是,对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建设和供应,政府通过公共政策手段,严格根据住房需求,科学确定住房供应。而房地产市场(例如高档商品住房、别墅等)则属于完全市场化的范畴,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由市场决定供应和需求,以达到均衡价格。  目前,我国94%的住房开发定性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只占6%,其性质却是微利“商品房”,而廉租房制度根本就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截至2005年底,全国累计用于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资金为47.4亿元,仅有32.9万户最低收入家庭被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北京迄今为止也只总共建了14000多套廉租房,相对1400多万人口来说,不足1%。全国有13个省(区)没有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70个地级以上城市(占总数的近1/4比重)根本就没有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五)住房分配体制转换造成不同社会群体利益的极大失衡  住房改革初期的重点在出售公有住房。就多数地方而言,当时实施的改革主要特点有:一是停止单位自建住房,并相继出台了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具体方案,改分房子为发补贴;二是以大大低于市场的房改价格出售公有住房,基本不考虑级差地租因素。  从实际执行来看,这种按房改价出售的存量住房基本上都是以事实占有为基础,事实上固化了不合理的既得利益差距。很多单位职工购买住房获得了各种各样的补贴和折价。特别是在房改初期,住房价格机制没有到位,很多住房都是以大大低于当时市场价格的水平转到私人手里。采用行政性的福利分配办法,以实际占用为基础的出售,实际上是以产权的形式将既得利益予以固化,是国家对社会一部分群体的“送礼”行为,造成极大的社会不公平。特别是在单位制明显的时代,使得不同单位职工住房差距相差悬殊。其次,以统一的房改价格购买不同状况、不同区位的住房也导致福利得失严重失衡。  在公共部门领域,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单位制的特征明显,单位之间苦乐不均情况相当严重。同样为国家公职人员,住房资源丰裕的单位职工与房源短缺单位的职工住房待遇差距相当大,有的获得了一套以上的房改房,有的则成为了无房老职工,造成了分配上的极大不公平。  另外,原有实物住房分配“只售不租”的政策需要反思“只售不租”政策,这是对既得利益的承认和巩固,而对未得利益群体考虑不够,拉大了不同群体的利益分化。目前全国大多数地区的公房已经出售完毕,总体上出售率达到95%以上,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和无房老职工,其住房问题则无从解决,成为体制改革下的利益“牺牲者”。  (六)土地出让制度存在较严重的缺陷  在现行体制下,由土地产生的资产性收益和大部分税费都基本归地方所有,造成地方政府高度依赖土地收益。例如,2005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总价款高达5505亿元,占同期地方本级财政收入15092亿元的1/3还强,土地收益在一些地区已成为典型的“第二财政”。一些地方政府在利益驱动下,或明或暗地支持甚至助推房价上涨,这是造成房地产市场秩序不规范的重要因素。  目前的土地出让制度把70年土地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给开发商,开发商再把这笔费用转嫁到购房者身上,无疑抬高了住房消费的门槛。而地方政府垄断了土地一级市场,通过所谓的“招、拍、挂”等方式哄抬地价,获取巨大收益,且美其名曰“经营城市”。地方政府一次性收取70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实质上是本届政府透支了往后十几届政府的收入,寅吃卯粮。在目前这种土地出让制度下,地方政府与开发商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共同推高房价和地价。地方政府在房价轮番上涨中,通过土地净收益和各种名目的税费获益很大,但却没有将这部分收益还原于社会,特别是对低收入阶层的住房保障上。  (七)房改推进过程中形成了极不合理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体制  总体上说,公共部门统管了整个房地产融资、开发建设和分配的全过程。房改实施后,在取消福利住房分配制度、住房供应主要依靠市场来提供的背景下,我国形成了基本上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体制。房地产开发商以运用土地和资金进行房屋建设、商品房屋倒卖为主,是一种基本不创造任何社会价值的企业模式,实质是房地产中间商、皮包商(曹建海,2006)。到2004年底,我国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法人企业已达5.9万家,已经形成一个异常庞大、整体性获取超额垄断利润的利益集团(在中国房地产服务业里面,开发商所占利润和销售额占到90%),而且在政府政策决策中取得了越来越重要的话语权,左右甚至“要挟”政府决策行为。  在开发资金来源方面,如果没有银行的信贷、建筑企业的垫款、消费者的预购房款,开发公司将无从运作。所以,中国当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它们通过垄断房屋开发的组织管理功能,攫取超额利润,而这些功能本应由政府或者由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来承担  另外,多年以来,我国对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供应实行土地批租制度,土地的级差地租是由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共政策等的客观原因而形成的?并不反映任何个人对整个社会经济的贡献。而批地私人开发却将这些级差地租集中起来转移到极少数开发商手中,导致了极大的社会不公平和制度性的官商腐败。  (八)经济适用房制度定位模糊,管理监督失控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用转移支付的方式?免交土地出让金,限制开发成本与价格的砖头补贴?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特殊政策。经济适用房中包含了大量的政府补贴,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售,带有明显的收入转移因素。从理论上看,有助于弥补因低收入群体支付能力有限所造成的购房困难。但是,这个政策存在很多先天的缺陷,不仅仅体现在政策本身,更主要地还是体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  首先,经济适用房政策的目标并不明确。政策中所规定的受益群体是中低收入群体,但是这个界定没有跟政府补贴的能力挂钩。住房是带有不可分割性的,经济适用房把大量的政府补贴凝固在每一套住宅上。考虑到补贴的金额,基本上没有哪个政府有能力以这个补贴方式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更不要说包括中等收入群体。模糊的受益面必然导致供不应求甚至诱发黑市运作。  其次,经济适用房政策执行过程失当、失控的情况严重。由于政策执行面的模糊,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实际受益人并不能与政策初衷相吻合。在一些城市,经济适用房的受益群体收入上限规定过高,例如,北京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年收入可达6万元,明显超出社会中低收入水平,经济适用房供不应求,反而成为商业炒作的对象。在实践中,实际的结果往往是,政府针对经济适用房的补贴被中高收入群体截获。一些家庭在获得经济适用房后,将其出租或上市交易(REICO工作室的调查报告《经济适用房政策评价》显示,2005年北京经济适用房的自用率仅为51.34%,出租率高达40%以上),将从政府通过住房所转移的利益迅速变现。  再次,以地生财的观念和以GDP增长率论政绩的干部考核体系也使得地方政府对支持经济适用房建设严重缺乏积极性。特别是在不少地区,地方政府甚至以冲击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为由,明令禁止职工集资建房、合作建房,也阻止向经济适用房建设划拨土地。据统计,2004年,全国经济适用住房投资就开始出现负增长,占房地产开发投资的比重由上年的6.1%下降到4.6%。2005年一季度,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完成投资60亿元,同比下降13.8%,占房地产开发投资的比重进一步下降到2.6%。1998年到2003年,我国经济适用住房累计竣工面积4.77亿平方米,只累计解决600多万户家庭的住房问题(由于大部分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对建设标准、购买对象等的把关不严等问题,且还不能肯定地说这600万户家庭均为中低收入家庭。

7,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包括哪些

(一)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二)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三)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做相应说明;(四)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减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五)为鼓励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六)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七)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八)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九)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十)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的上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在单位财务帐中划分清楚的,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十一)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的生产用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这里的“供热企业”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十二)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位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和选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详情请咨询【上海菁英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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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要土地办企业

一、协议出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申请材料:1、胶南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土地交接单;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3、土地出让金、契税发票;4、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5、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地籍调查表、界址调查表、登记卡;6、用地勘测定界图、宗地图;7、原土地使用证;8、其他相关材料。二、.招、拍、挂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申请材料:1、胶南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土地交接单;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3、土地出让金、契税发票;4、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5、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地籍调查表、界址调查表、登记卡;6、用地勘测定界图、宗地图;7、其他相关材料。
你文中提到本镇,按照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和范围规定,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征收对象 1、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2、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法规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1、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2、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3、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4、关于大中小城市的解释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法规的标准划分。现行的划分标准是: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至50万的,为中等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 5、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6、除另有法规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7、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 8、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   9、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 10、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11、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 12、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 13、房租调整改革后,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不论是何时经租的). 更多详细情况,参见以下网址: http://www.ctax.org.cn/hy/dt/230/23001/t20070110_284460.htm

9,关于国务院租房新政的16条干货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全面部署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意见》从六个方面,提出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具体政策措施。其中包括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等。商业用房可改建租赁住房?改建房能否出租?住房租赁企业能享受哪些优惠政策?还有哪些人能够申请公租房?为您梳理16条干货。1、发展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住房租赁企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的相关支持政策。2、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并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展租赁地产。3、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高中介服务质量,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4、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落实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5、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简化办理手续。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6、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住房和室内设施符合要求。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7、推进公租房货币化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8、提高公租房运营保障能力鼓励地方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应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9、鼓励新建租赁住房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引导土地、资金等资源合理配置,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10、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11、给予税收优惠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12、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13、完善供地方式盘活城区存量土地,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14、健全法规制度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网上签约,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15、落实地方责任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推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16、加强行业管理全面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依法查处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6-0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全面及时的楼盘信息,点击查看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10,不拥有该土地使用权的公司是否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或者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不拥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不用缴纳
没看懂你的问题,你说的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吧?如果你不符合免税条件就需要征收,和你是否使用无关。你未使用的话涉及的是,闲置土地的罚款,如未按土地出让合同开发建设,闲置1年处土地出让金25%的罚款,闲置2年政府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理论上是这样!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课税对象,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定义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即:把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也确定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对外资企业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要求,有利于公平税负,平衡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促进各类企业公平竞争。1、纳税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划分使用比例分别纳税。2、课税对象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课税对象是上述范围内的土地。其中:建制镇的土地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土地。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3、计税依据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4、适用税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1)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将税额标准提高了2倍,调整后的“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考虑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负水平应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市场发育程度相适应,条例仍授权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税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2)应纳税额的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5、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1)纳税地点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2)纳税期限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情况,分别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不同的期限缴纳。6、减税、免税(1)政策性免税对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等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2)由地方确定的免税下列几项用地是否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5)集体的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3)困难性及临时性减免税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批,但年减免税额达到或超过10万元的,要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免税的企业和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受害情况,给予临时性的减税或免税照顾,以支持生产帮助企业和单位渡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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