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税务最近有什么新政策,吉林省地税关于职工交养老保险交费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2-12-13 15:09:22
1,吉林省地税关于职工交养老保险交费
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办理的,吉林省有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由地税办理。
2,吉林省长春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税法有规定超三年不给退税吗
可查阅征管法,“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交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
3,吉林市小旅馆的地税该如何征收如需缴纳起征点是多少
全国都是5000营业税起征的,一般人想有什么优惠是很难的,个体方面除非是退伍兵啦!残疾人拉!才会免一些。如果你认识地税的人就好办些,定税定个4950就好了,一个月交几十块钱了。你好!旅馆业只要营业额不超过5000元,地税是不用缴的。这是国家政策。打字不易,采纳哦!
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为员工报销交通费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搜
为员工购买或报销月票方式发生的费用,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为职工购买月票或报销月票,则属于福利费列支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明确,企业向员工发放交通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采取发放交通补贴方式补偿给员工的费用,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方法按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如果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中关于“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说法已废止。
吉林省是有明确规定: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69号)第三条规定:个人从本单位取得的符合前两项规定条件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以下简称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为:长春、吉林市暂定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州)暂定2000元、县(市)暂定1500元。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5,吉林省对革命伤残军人税收有什么优惠政策
没有专门的残疾军人免税政策,只有单独的残疾人或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相应优惠政策。同时符合两种优惠政策的,只能自行选择其中一项,不可两项同时享受。一、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1、《营业税暂行条件》第八条第二款: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六款: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3、《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二、退役(转业)军人税收优惠政策: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一、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二、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三、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a、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b、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c、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d、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 城镇退役士兵 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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