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分公司也一定要申请

不一定的,主要要看你分公司的每月收入有没超过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没有超过是不用申请的。

关于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分公司也一定要申请

2,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连锁经营企业应符合什么条件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一)汇总缴纳增值税申请1、《汇总申报申请审批表》(主表)2份;2、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申请报告;3、总、门店经营管理情况;4、门店名称、所在地、开业时间等情况;5、总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的符合连锁经营企业条
盖章都是一样的,

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连锁经营企业应符合什么条件

3,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票有哪些要求

答:(1)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不一致,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可以不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栏。  (2)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事凭证,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款的合法证明。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票面各栏内容填开齐全。增值各专用发票的购货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税务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必须填写;购货单位名称不得简写,商品劳务的名称须与其他退税凭证相关名称相符; (2)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相符;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4)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货物,税务要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征收率为6%或4%; (5)发票上的计算单位尽可能采用海关计量单位。如果采用海关计量单位有困难的,可采用经贸部商品码中的计量单位。对退(免)消费税商品,计量单位必须跟海关计时单位一致。 (6)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子信息必须经计算机交叉稽核相符。

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票有哪些要求

4,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可否进行汇总缴纳增值税

您好,会计学堂李老师为您解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74号文件)规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照该文件的规定汇总缴纳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3]74号文件规定,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欢迎点我的昵称-向会计学堂全体老师提问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梁博会计财税实务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可否进行汇总缴纳增值税【营改增】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可否进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应如何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74号文件)规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照该文件的规定汇总缴纳增值税。依据财税[2013]74号文件规定,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市县的,分别缴纳增值税,如果在同一省份,需要汇总缴纳的,可以报请省财政厅和国税局批准,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

5,交增值税要交什么材料

(1)一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其附表;(2)使用货运专票的税控系统、防伪税控系统、或者机动车发票的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应当提交或报送税控IC卡或者报税盘文件;(3)符合抵扣的条件以及在本期的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4)符合抵扣的条件并且在本期的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文件、购进的农产品所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5)符合抵扣的条件并且在本期的申报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的凭证以及其清单等,书面合同、付款证明文件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等问价;(6)已经开具的农产品收购的凭证存根联或者报查联;(7)纳税人所提供的应税服务,在确定了应税服务销售额的同时,根据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以及价外费用当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以及其清单;(8)从事成品油的销售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提交或者报送《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表单和加油IC卡以及《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文件;(特殊企业的申报需要)(9)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应当报送《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文件;(10)从事机动车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提交或者报送《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明细表》文件、《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文件,申报当期销售的所有机动车辆的《代码清单》凭证;报送上一年度《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每年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特殊企业的申报需要)(11)从事机动车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提交或者报送《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等文件;(特殊企业的申报需要)(12)电力企业应当报送电力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跟进项税额的传递单资料;(13)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填写《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文件;邮政企业的分支机构填写《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文件;航空运输企业则填写《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传递单》文件。
你要知道企业的销项增值税和进项增值税相对应.而且销项要于进项相抵扣.企业在购置物品等都要交进项税税,为了使增值税环节环环相连,必须交销项税,而且增值税只针对增值部分收取,企业的应交增值税= 销项-进项.增值税在国家税收中占很大一部分,你说国家会不分这块大蛋糕吗?

6,汇总纳税是什么

汇总纳税又称“汇总缴纳”,是指对企业集团和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采取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总机构汇总所属成员企业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一种税收征收办法。
什么是汇总纳税汇总纳税又称“汇总缴纳”,是指对企业集团和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采取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总机构汇总所属成员企业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一种税收征收办法。采取这一方法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专业化协作的发展,企业集团跨地区、跨行业经营,一些成员企业在经营上难以独立核算或核算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对企业经营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汇总缴纳就成为必然。实行汇总缴纳,表面上看只是税收征收办法的改变,但由于汇总缴纳允许各个机构的盈亏相互抵补后缴纳所得税,部分减少了汇总企业的应纳税额,其实质是给予汇总纳税企业的一种税收优惠。这种办法的好处在于比较真实地反映了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较为合理地计算征收企业集团的所得税税额。但汇总缴纳加大了税务机关对企业集团的税收管理和监控的难度,比较容易产生税收漏洞。
所谓合并纳税,是指大型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实施盈亏相抵之后的收益缴纳所得税。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通知,宣布从2009年1月1日起,此前在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后保持合并纳税资格的106家大型国企将停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资格。大型国企合并纳税始于1994年实施分税制改革,分税制改革之后国税总局下发《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经批准后,可由其100%控股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第一批企业为56家,2007年实施两税合并时确立了法人税制的原则,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必须单独纳税,新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前实施合并纳税的106家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在2008年继续实施合并纳税。此次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通知要求,为确保新税法的平稳实施,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在2008年度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集团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纳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两者的区别合并纳税的各方是一个大型集团下属的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从今年开始,合并纳税已经取消了。汇总纳税的各方是一个企业法人下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实行法人纳税,分支机构都要由总机构进行汇总纳税。两者的联系合并纳税是老企业所得税条例的规定,汇总纳税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合并纳税的顺利实施为法人企业汇总纳税的实行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汇总纳税企业,也就是合并纳税企业,是指:国家税务总局的(国税发[2001]13号文件)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企业。扩展阅读汇总纳税又称“汇总缴纳”,是指对企业集团和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采取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总机构汇总所属成员企业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一种税收征收办法。采取这一方法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专业化协作的发展,企业集团跨地区、跨行业经营,一些成员企业在经营上难以独立核算或核算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对企业经营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汇总缴纳就成为必然。实行汇总缴纳,表面上看只是税收征收办法的改变,但由于汇总缴纳允许各个机构的盈亏相互抵补后缴纳所得税,部分减少了汇总企业的应纳税额,其实质是给予汇总纳税企业的一种税收优惠。这种办法的好处在于比较真实地反映了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较为合理地计算征收企业集团的所得税税额。但汇总缴纳加大了税务机关对企业集团的税收管理和监控的难度,比较容易产生税收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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