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成立企业的涉税问题

国税和地税应该是在同一个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就是你公司办理税务登记的那个税务局。财务会计制度应该和公司章程相仿,具体说明公司的会计年度、记帐的原则、采用的记帐方法以及资产管理等。

新成立企业的涉税问题

2,新创企业涉税要了解哪些问题

第一就是当企业获得营业执照之后,那么企业或者是个体商务在30天之内,必须持相关的证件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而且必须注意的是时间的限制,在获取营业执照30日之内办理,如果说超过这个时间的话,那么也可能会面临一些罚款。第二就是财会制度以及核算软件备案,企业的纳税人在领取了税务登记证件之后,在15天之内,必须将财会制度以及财会处理的方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而且在使用计算机记账的话,在使用前还要将计算机,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等这些材料,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第三要及时的进行纳税申报,可能很多的创业者会认为企业创业初期,而且还没有发生经营的业务,那么就可以不需要进行申报,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因为新的企业,即便在没有发生经营业务也要进行申报,但是可以进行零申报,特别是一些小规模纳税人,还可以按季度申报,千万不要认为没开票就不需要报税。
一般主要就是涉及企业所得税。因为税法规定企业整体转让暂免营业税的。

新创企业涉税要了解哪些问题

3,我现在的工作是企业的涉税会计我因为刚参加工作不到一年不知道

这个规定是挺严格的。看你符合下列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报名条件: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4、获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5、获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满1年。   7、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8年。
工作年限是方面,你的大学专业和学历也是考虑因素。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我现在的工作是企业的涉税会计我因为刚参加工作不到一年不知道

4,新办企业的会计和税务问题

按照税收法律规定,必须对你单位个人取得得所有收入进行申报,所以你除了2月以外的前两个月的也应该申报,按道理来说在你3月申报的时候应该一并申报前两个月的,现在最好的办法就是马上申报,不然你们企业账面上已经有12、1月份工资,但对该工资所得没有做个税申报的话,到时候税务检查的时候就会涉及到虚假申报啊,逾期申报等问题,会有更多的滞纳金还有罚款,因为现在才两个月滞纳金不会多,我建议你马上申报,不用等下个月,就这个月申报就可以,你把情况跟他们说明一下!
你是3月份才有资格开始纳税,就申报2月的工资好了.那之前发生的工资费用记入管理费用好了.这样就没有交滞纳金的问题了.对公司与个人都没损失.
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法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即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一门专业会计。  与财务会计相对,税务会计以税法法律制度为准绳,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申报、缴纳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

5,最新税法 新办企业有哪些规定

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组织形式、税率及税收优惠政策都进行了较大调整,这必然会给新办企业的税务筹划带来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构成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如自然人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就生产经营所得只需缴纳一次税金,即个人所得税。如设立为公司,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还需就股息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因此,自然人投资设立企业在考虑税负的情况下,应选择非法人企业,即合伙企业组织形式。  但在实际生活中,合伙企业受经营条件限制,并不能满足经营者的需要,因此一些法人企业可以选择投资设立下属公司的方式进行税收安排,即选择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进行纳税筹划。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盈利或亏损,均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应当作为独立的居民企业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子公司微利的情况下,子公司可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使集团公司整体税负降低,在给母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应补税差,则设立子公司对于整个集团公司来说,其税负为子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和母公司就现金股利或利润补交的所得税差额。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形成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其实现的利润或亏损应当并入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纳税。如果是微利,总公司就其实现的利润在缴纳所得税时,不能减少公司的整体税负,如果是亏损,可抵减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巨额亏损的情况下,从而达到降低总公司的整体税负。  新税法规范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新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界定,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都将构成中国的居民企业。这一新变化对外资企业影响非常大。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外资企业可利用好这一政策,选择纳税身份,达到节税的目的。  新税法还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  假设一连锁经营企业,外地有10家营业机构,预计未来有半数盈利800万元,半数亏损500万元。如果将其均设立为独立法人,则按照新税法不可汇总纳税,盈利企业须纳税200万元(800×25%),亏损企业待日后弥补;但如果将其设立为分公司,则可依法汇总纳税,实现盈亏互抵,汇总后的应纳税所得为300万元,须缴所得税75万元,减轻税负125万元;即使上述10家机构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在新税法下,企业还通过选择优惠税率进行筹划。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新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为20%.应对税率的变化,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努力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把握新税法的优惠政策。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应注意把握新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掌握企业所得税率临界点的应用。新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在进行该税种的纳税筹划时,从税率角度就存在着纳税筹划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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