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税计税依据包含哪些

两种,一种是房产原值(从价计征),一种是房屋租金(从租计征)。

房产税计税依据包含哪些

2,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原值070012还是余值070012 问

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计税余值乘以1.2%的税率。计税余值是房产原值乘以(1-减征比率),也就是你说的原值*0.7。
房产原值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应纳房产税=房产余值*1.2%=房产原值*(1-30%)*1.2%。按照上述公式你所说的全对呀。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原值070012还是余值070012  问

3,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哪些

[i=s] 本帖最后由 孤鸟 于 2011-9-23 15:53 编辑 [/i] [b]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房产余值或房租收入两种:[/b] (1)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之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具体的减除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例如,北京市规定的减除幅度为30%。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包括房屋造价和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者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如照明、煤气、暖气、卫生、各种管线等)的价格。 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记载房屋原价的,在计算征收房产税的时候,应当按照规定调整房产原值。 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当重新评估。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b]房产税的计税依据[/b]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2)房产出租的,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房产租金收入为对税依据。 与计税依据相应,房产税的税率也有2种:按照房产余值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为1.2%;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为12%。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哪些

4,新税法下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税法和会计的处理是不同的会计上要求投资性房地产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而税法还是以房产的初始入帐价值,即历史成本来计算交纳税款的.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注意此条,每个地方不一样)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5,房产税怎么交 依据是什么

房产税是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产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其税率分为两类:按照房产余值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税率为1.2%;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税率为12%,但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珐笭粹蝗诔豪达通惮坤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试点城市上海 本地户籍:新购且属于家庭第二套以上 外地户籍:新购 计税价格:交易价格70%,以后按评估价 税率:0.6%低于平均价格2倍的0.4% 免税额:人均60平(含 ) 第二套购入后一年内第一套卖出,退税 重庆 别墅:存量增量都收 高档(高于平均价两倍):增量收 三无(无户口无工作无投资):不管是否高档,第二套开始收 税率:平均价格3倍以下0.5%,3-4倍1%,4倍以上1.2% 计税价格:交易价格,以后按评估价 免税额:别墅180平,高档100平,按户
一、房产税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从价计征的房产税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 2.从租计征。从租计征的房产税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二)房产税的税率 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即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珐笭粹蝗诔豪达通惮坤0%~30%后的余值的1.2%计征;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即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的12%计征。 (三)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3、房产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例1: 某企业的经营用房原值为2000万元,允许减除20%后计税,其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为:〖JZ〗应纳税额=(2000万元-2000万元×20%)×1.2%=19.2万元 例2: 某公民出租房屋三间,年租金收入30000元,其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为:〖JZ〗应纳税额=30000元×12%=3600元 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一般规定按季或按半年征收一次。

6,房产税依据什么计提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4)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5)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也应该征收房产税。 (6)在确定计税余值时,房屋原值的具体减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注意:如果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原值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对没有房产原值的,应由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的价值核定。在原值确定后,再根据当地所适用的扣除比例,计算确定房产余值。对于扣除比例,一定要按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率执行。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1)房屋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2)如果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3、投资联营和融资租赁房产的计税依据。 (1)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利润,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按出租房产征税,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 [4、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计税依据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这个貌似各省有各省的算法,详细看本省地税局,关于房产税的管理办法,我是河北省保定的:我们这里分两种:1、自有房产 按房产余值缴纳公式:房产原值 X 70% X 1.2%=年应纳税额2、出租房产 按租金缴纳公式: 年房产租金X12%=年应纳税额3、还有就是如果出租的是住宅(房产性质)有个优惠政策公式:是年房产租金X4%=年应纳税额
单位自用的房产,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计提;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计提。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一、《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包括两种:一是从价计征,二是从租计征。1、从价计征,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应纳税额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大多数省级政府规定减除30%计算房产余值。2、从租计征,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后,出租房产的税率: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5%。 二、《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7,房产税计税依据

房产税计税依据:1、房产税计税依据——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其中:(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的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按规定计征房产税。(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应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起,计算原值;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结管起,计算原值。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4)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人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5)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6)在确定计税余值时,房产原值的具体减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如果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原值,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对没有房产原值的,应由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的价值核定。在原值确定后,再根据当地所适用的扣除比例,计算确定房产余值。对于扣除比例,一定要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执行。2、房产税计税依据——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房屋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屋的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依率计征。如果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具体办法由各省级地方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3、房产税计税依据——投资联营及融资租赁房产的计税依据。(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借款利息等,与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内涵不同,且租赁期满后,当承租方偿还最后一笔租赁费时,房屋产权一般都转移到承租方,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至于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4、房产税计税依据——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计税依据。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出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共有住房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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