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异地预缴后 如何申报,在异地做工程已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交税了还需要回公司机构所在地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2-12-30 13:00:42
1,在异地做工程已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交税了还需要回公司机构所在地
2,跨省异地施工企业支付给工程作业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哪里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的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异地提供建筑劳务预缴增值税时附加税何处申报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缴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74/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2月份申报交增值税税850万。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也要在12月份申报。在1月份申报是不可以的。逾期申报会有滞纳金和罚款的。附加税的缴纳时间是与增值税的申报时间一样的。每月15日前申报,20日前缴纳税款(遇节假日,税务局会另行通知的)。
4,同城的建筑工程服务收到预收款在哪里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如下: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未跨县市(即同城)的建筑服务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应机向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建安业取得的预收款及异地(非同一行政区划)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时需要预缴税款;[政策依据]:财税〔2017〕58号 第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税总〔2016〕17号公告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5,你好请问工程增值税预缴税款怎么计算出预征税额
(一)提供建筑服务的“预缴税款”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二)不动产转让的“预缴税款”1、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2、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三)不动产租赁的“预缴税款”1.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2.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4.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出租非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银行存款在增值税申报表中,“本期已缴税额”、“分次预缴税额”栏填写预缴的增值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中,“本期预缴税额”栏填写的预缴增值税额。工程上有两种税率:简易办法是3%全在是施工地预交,预交税费=价税合计/(1+3%)*3%另外一种是11%.在施工地预交2%.企业所在地交9%.施工地预交税费=价税合计/(1+11%)*2%《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一)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二、基础信息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预缴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纳税人为未办理过税务登记证的非企业性单位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三)“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四)“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 (五)“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 (六)“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或者房地产项目的名称。出租不动产业务不需要填写。 (七)“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房地产项目或出租不动产的具体地址。 三、具体栏次填表说明: (一)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1栏“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3.第3列“预征率”: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2栏“销售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本期收取的预收款(含税),包括在取得预收款当月或主管国税机关确定的预缴期取得的全部预收价款和价外费用。 2.第2列“扣除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需填写。 3.第3列“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率为3%。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三)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3栏“出租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无需填写; 3.第3列“预征率”:填写纳税人预缴增值税适用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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