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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不清属于什么风险 a财务风险 b信息风险 c管理风险 d

股权不清属于什么风险【D】A、财务风险 B、信息风险 C、管理风险 D、团队风险

股权不清属于什么风险 a财务风险 b信息风险 c管理风险 d

2,股权结构不清晰会对后期的投资产生什么影响

主要是对进入资本市场有影响,不管是新三板还是IPO,实质性要求之一就是股权清晰。你到时必须得清理。也有可能你引入投资者的时候,会造成障碍,如果股权不清晰,你引入的时候怎么分配股权?

股权结构不清晰会对后期的投资产生什么影响

3,章程备案登记信息股权与实际不符有什么风险

风险还是有的,股权转让、增资等都涉及到征收企业所得税,不仅要凭会计账簿,工商、市场监管、税务机关都是有联合工作机制的,如果不及时变更登记,的确是会产生一些风险,可能不会是财产损失的风险,但是会在经营上造成麻烦。另外就是,如果不变更登记,在经营活动中就无法对抗相对人,经营相对人通过登记了解到B公司还是股权的话,如果与A公司产生了纠纷,可能还是会让B公司来承担责任。
我是企业原法人代表,但企业转卖后更改法人代表用不用我受权才能更改、因为还有些手续未办理好、

章程备案登记信息股权与实际不符有什么风险

4,股权不清属于什么风险

股权不清对一般人属于投资风险。特殊情况下是法律风险。  股权就是指: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向合伙组织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向法人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以二者虽然都是股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  向法人投资者股权的内容主要有:股东有只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股东有参与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权利;股东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决定法人管理者人选的权利;有参与股东大会,决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权利;有从企业法人那里分取红利的权利;股东有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有在法人终止后收回剩余财产等权利。而这些权利都是源于股东向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股权不清属于什么风险【d】a、财务风险 b、信息风险 c、管理风险 d、团队风险

5,股权激励不当会产生哪些风险

主要有四大风险:(1)选错激励工具:易沦为“错误的金手铐”在创业公司里,曾出现过这样的例子:有的员工自认为干得不错,但是给了股份之后,员工觉得股份太少,算一算,没有竞争对手给的钱多,所以就选择了辞职。因此,股权激励最好有想象空间,没有想象空间的股权激励会适得其反。有些时候,股权激励如果不到位,等于没激励。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的“金手铐”都是有期限的,过了一定阶段就会失去作用,所以还是需要在不同阶段使用不同的激励方案。(2)公平公正性缺失:易引发新的矛盾有时,股权激励的差异可能会让部分员工质疑公司的公正性。因此,大范围的股权激励应采取一定的保密制度。与此同时,股权激励的“仪式感”也很重要,因为这同样具有精神激励作用。一位老板,其公司的股权激励方式可供创业者参考:在公司内部,会定期有类似的股东会议,既有创始人,又有持有股权的骨干,其他人没有权限参加。参会者仿佛都被贴上了标签,起到了很强的精神激励作用。相比之下,有的公司害怕风险,偷偷地给股权,这就起不到精神激励的作用了。(3)没有约束机制:容易催生懒人有些创业公司给了员工股权之后,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和规定,反而催生了一些懒人。因此,选人也要非常谨慎。其实公司发展需要一批“定海神针”,要有一定的忠诚度。当公司发展出现问题时,“定海神针”愿意跟公司股东一起努力,共渡难关;相反,有些纯粹机会型的人给多了也没用,在他走了之后,还会带来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产生新的麻烦,因此还是要有相应的约束机制。(4)激励不足:易钓小鱼,难钓大鱼这个道理很简单。对于不太能干的员工来说,激励属于额外的惊喜;对于能干的员工而言,激励不足等于没激励。
公司股权激励的七大法律风险1、合同问题股权激励方案落地要注意签订书面合同,不能仅仅公布实施方案及与激励对象口头约定,或以劳动合同替代股权激励合同。中关村在线就是反面例子:公司与若干技术骨干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工作满12个月后可以获得甲方分配的股权8万股。这所谓“8万股”的不清晰约定就成了定时炸弹:公司总股本有都少?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该比例对应有多少权益,权益价值按净资产还是市值核定?获得权益的对价?凡此种种,均没有明确约定,以致最后产生纠纷。另外,若涉及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若知识产权人为员工个人,可以激励为契机,与员工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约定专利等技术由员工许可公司实施;还有一个协议要签订,就是保密协议(或者在激励协议里约定保密条款),因为激励实施后,激励对象可能对公司财务帐册、经营数据享有一定的知情权,这需要员工承担保密义务。2、与投资人关系的处理若公司已经进行融资或正在进行融资谈判,我们建议要进行四方面的检视或披露:1需对拟投资人进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2检查当时签订的融资协议,是否对股权激励的比例有所限制;3融资协议对股权激励方式(如增资、代持转让等)是否有限制;4若融资协议对激励方式没有限制,若采用增资形式,则增资的对价不得低于投资人的对价,除非融资协议对股权激励有除外规定(一般融资协议都要求后一轮的融资价格不得低于上一轮)。若上述四方面没有处理好,实施股权激励将与融资协议相冲突,投资人可追究公司创始股东的违约责任。3、员工辞职退出争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仅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限,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所支付的培训费用;二是如果劳动者违反与用人单位达成的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还特别规定,除了前述两种法定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实施股权激励一般都会要求员工出具承诺函,承诺一定期间内不得离职,否则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这样的操作根据《劳动合同法》是不获支持的。最近刚刚判决的富安娜股权激励系列索赔案,以公司方大获全胜告终,其关键点在于将劳动者身份与股东身份区别,该案法律关系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因此我们认为,如果股权激励给的是实股,可以以股东身份约定违约金。但如果玩的是虚拟或者期权,鉴于股东身份不明,只能禁止行权,无从约定违约金。4、监事作为激励对象上市公司明确禁止公司监事作为激励对象,非上市公司不受该约束。但鉴于监事地位特殊,不排除今后有法规约束。我的建议是,若激励对象中有人担任监事,最好换人,由其他股东担任监事。但需要注意的是,担任了监事就不能做董事会成员,也不能做高管,不参与管理决策。5、创始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若创始股东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在实施股权激励后,若授予的是实股,激励对象即成为股东,此时激励对象可以创始股东未缴足出资为由,向创始股东主张违约责任。因此,创始人要理解这个道理:激励对象获得实股后,他们与创始股东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纵然股权比例有大小之分),为免招惹争议甚至索赔,应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前弥补出资瑕疵。6、税务风险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因此,若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实股激励,转让对价若低于转让标的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将可能被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转让收入,以调高所得税纳税税基。鉴于《办法》是2015年1月1日才开始施行,各地尚未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实施股权激励能否作为转让对价偏低的合理理由,有待税务机关予以明确。7、准备ipo(a股)的可能障碍▌团队稳定要求:最近三(创业板为两年)年主营业务、董事、高管没有发生重大变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因此,我们建议上市前保证高管团队的稳定,也不要用股权激励方式吸引较多高管加盟。▌持续盈利要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发行前股本超过3000万股(发行后超过5000万股);创业板要求: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因为在实施实股激励中,激励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要作为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在等待期内确认为费用,如此一来股权激励操作将影响公司利润。公司须关注该等影响是否会导致无法达到上市要求的利润水平。公司股权激励的七大法律风险转载2016-06-18 22:10:16标签:律师法律1、合同问题股权激励方案落地要注意签订书面合同,不能仅仅公布实施方案及与激励对象口头约定,或以劳动合同替代股权激励合同。中关村在线就是反面例子:公司与若干技术骨干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工作满12个月后可以获得甲方分配的股权8万股。这所谓“8万股”的不清晰约定就成了定时炸弹:公司总股本有都少?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该比例对应有多少权益,权益价值按净资产还是市值核定?获得权益的对价?凡此种种,均没有明确约定,以致最后产生纠纷。另外,若涉及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若知识产权人为员工个人,可以激励为契机,与员工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约定专利等技术由员工许可公司实施;还有一个协议要签订,就是保密协议(或者在激励协议里约定保密条款),因为激励实施后,激励对象可能对公司财务帐册、经营数据享有一定的知情权,这需要员工承担保密义务。2、与投资人关系的处理若公司已经进行融资或正在进行融资谈判,我们建议要进行四方面的检视或披露:1需对拟投资人进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2检查当时签订的融资协议,是否对股权激励的比例有所限制;3融资协议对股权激励方式(如增资、代持转让等)是否有限制;4若融资协议对激励方式没有限制,若采用增资形式,则增资的对价不得低于投资人的对价,除非融资协议对股权激励有除外规定(一般融资协议都要求后一轮的融资价格不得低于上一轮)。若上述四方面没有处理好,实施股权激励将与融资协议相冲突,投资人可追究公司创始股东的违约责任。3、员工辞职退出争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仅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限,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所支付的培训费用;二是如果劳动者违反与用人单位达成的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还特别规定,除了前述两种法定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实施股权激励一般都会要求员工出具承诺函,承诺一定期间内不得离职,否则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这样的操作根据《劳动合同法》是不获支持的。最近刚刚判决的富安娜股权激励系列索赔案,以公司方大获全胜告终,其关键点在于将劳动者身份与股东身份区别,该案法律关系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因此我们认为,如果股权激励给的是实股,可以以股东身份约定违约金。但如果玩的是虚拟或者期权,鉴于股东身份不明,只能禁止行权,无从约定违约金。4、监事作为激励对象上市公司明确禁止公司监事作为激励对象,非上市公司不受该约束。但鉴于监事地位特殊,不排除今后有法规约束。我的建议是,若激励对象中有人担任监事,最好换人,由其他股东担任监事。但需要注意的是,担任了监事就不能做董事会成员,也不能做高管,不参与管理决策。5、创始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若创始股东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在实施股权激励后,若授予的是实股,激励对象即成为股东,此时激励对象可以创始股东未缴足出资为由,向创始股东主张违约责任。因此,创始人要理解这个道理:激励对象获得实股后,他们与创始股东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纵然股权比例有大小之分),为免招惹争议甚至索赔,应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前弥补出资瑕疵。6、税务风险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因此,若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实股激励,转让对价若低于转让标的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将可能被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转让收入,以调高所得税纳税税基。鉴于《办法》是2015年1月1日才开始施行,各地尚未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实施股权激励能否作为转让对价偏低的合理理由,有待税务机关予以明确。7、准备ipo(a股)的可能障碍▌团队稳定要求:最近三(创业板为两年)年主营业务、董事、高管没有发生重大变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因此,我们建议上市前保证高管团队的稳定,也不要用股权激励方式吸引较多高管加盟。▌持续盈利要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发行前股本超过3000万股(发行后超过5000万股);创业板要求: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因为在实施实股激励中,激励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要作为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在等待期内确认为费用,如此一来股权激励操作将影响公司利润。公司须关注该等影响是否会导致无法达到上市要求的利润水平。▌保证符合股权权属清晰要求的建议上市前避免采用授予选择权的实股,授予期股的,行权期应该在上市前届满,保证股权结构的稳定;上市前代持关系要解除。因此不建议用代持、信托方式对准备上市公司的员工进行实股激励;虚拟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激励工具转化为实股的时间窗口设定,要避开上市前;授予的对象若超过200人,应采用员工持股平台进行持股(若未改制为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股东的实股激励对象若超过50人,则须启动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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