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兼并重组必须什么部门批准,合并事项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是哪些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3-07-09 14: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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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并事项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是哪些
国有企业并购的审批单位是国资委授权单位,如果是地方的,就是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或国资局;如果是中央企业,就是集团一级的(原部委)。
2,国有资产的兼并重组需要经人大批准吗
应该要征求民众的意见,至少要公开召开听证会,国有资产兼并重组也应该通过涉及各地人大的表决。 没经过民意测评,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就蓄意把泉州港整没了。泉州人民不答应!
3,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应由哪个部门审批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首先要去商务委办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办理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后再去外管局换汇,然后就可以把钱打出去进行海外并购了,主要有商务委和外管局审批。中国人持国外驾照换中国驾照所需要资料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有效期内境外正式驾驶证原件、复印件,非中文表述的需提供翻译件;5、近期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四张;以上材料准备齐全之后,去车管所预约考试即可换证。
4,哪些并购重组业务是发行部上市部审批
10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方案》,发展改革委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商务部实施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核准和经营者集中审查等三项审批事项,不再作为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批的前置条件,改为并联式审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的相关部委的其他审批事项,如外国投资者并购的安全审查等,仍按现行程序执行,暂不作调整。《方案》同时对并联审批的方式、实施时间等作出了明确。
5,企业申请重组要到哪里办理流程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二、企业申请时限: 企业一般应在重组业务完成年度内提出企业所得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截止日期为次年3月底。吸收合并为合并后拟存续企业、新设合并为合并前资产较大的企业,作为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若重组主导方在外省(市),非主导方在本市,且主导方所属主管税务机关不提供给该省(市)外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的,可由本市企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重组主导方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的《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预备案通知书》后,通知被合并企业办理税务、工商注销登记。重组主导方在被合并企业办理完税务、工商注销登记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被合并企业注销登记情况相关资料。 三、企业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备案时报送的资料: 1.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商业目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八条规定的条款逐项说明); 2.《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 3.《企业合并业务申请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明细表》; 4.企业合并当事方签订的合并协议或决议原件和复印件; 5.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若属于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还需提供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十二个月以上的股权登记机关的证明材料; 6.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以及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等相关报表原件和复印件; 7.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合并前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重组日起连续十二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8.被合并企业重组日前一个年度盖有原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附表复印件及其对重组日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相关情况说明,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审计报告; 9.若需要政府部门批准合并的,提供企业合并的政府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10.若被合并企业合并前有尚未税前弥补亏损额的,则需提供亏损发生年度及已弥补亏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和亏损明细表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关说明; 11.若被合并企业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则需提供税务机关已给予的有关减免税批准或备案结果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1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被合并企业税务、工商注销后报送的资料: 1.被合并企业税务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被合并企业工商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工商部门核准相关被合并企业股东股权变更证明材料(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除外)。 备注:重组主导方在申请备案时除将上述资料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外,同时还需将其中的“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企业合并业务申请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明细表》、被合并企业重组日前一个年度盖有原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和附表复印件及其计税基础相关说明(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审计报告)”报送被合并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四、权限: 当事各方均在本市(含当事各方不属同一个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的,分局审核;当事各方属于跨省(市)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的,市局审核。 五、期限: 分局三十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分局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市局六十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六、流程: 1.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 2.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市局 七、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核查企业提交的相关原件和复印件资料,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印章,同时将原件归还企业; 2.审核企业重组业务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3.就合并业务涉税事项与被合并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联系沟通; 4.应由市局备案的,以发文形式向市局提出备案申请; 5.自作出决定或收到市局通知文件十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预备案通知书》或《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仅指不予备案的);自收到企业报送的被合并企业税务、工商注销相关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6.属分局审核的,在向企业发送《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分局受理备案的企业合并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资料以及备案结果通知书复印件一并报送市局。 备注:被合并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合并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处理相关申请资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企业合并业务税务联系单》形式将情况反馈给重组主导方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重组主导方税务机关抄送的《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预备案通知书》及受理被合关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在办理完被合并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以《企业合并业务注销税务登记情况反馈单》形式将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反馈给主导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八、回复方式: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预备案通知书》(发送给重组主导方同时,抄送给被合并企业及其主管税务机关);《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发送给合并企业同时, 抄送给被合并企业及其主管税务机关、被合并企业股东及其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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