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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法中按日计罚的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什么作用

按日计罚是新《环保法》出台的一个规定,体现了法律在新的时期、新的背景、新的社会经济体制下,对违法成本的加大处理,具有一定的震慑、警醒的作用
你好,需要根据情况不同进行处罚,一般500左右,谢谢,望采纳!

该法中按日计罚的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什么作用

2,驾驶证扣分是按违章日期算吗还是按交费日期算

按你初次领证日期。例如你是2010年11月16日领的,那么11月16日以前为一个记分周期,11月17日至次年的11月16日为一个记分周期,到了结束时间,自动会清零的
按缴费日期的,如果你的罚款拖到了下个记分周期的话会记到下个记分周期的
违章日期

驾驶证扣分是按违章日期算吗还是按交费日期算

3,同路段一天开一张罚款 那一天是怎么计算的 是24小时 还是过12点就算

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违章行为,只能处罚一次。一般违章停车的,超过24小时可以记为两次
单开出之后,15日内缴纳罚款,每日按照罚款额的3%加收滞纳金但是,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过12点
口子比下
24小时为一天。

同路段一天开一张罚款 那一天是怎么计算的 是24小时 还是过12点就算

4,机动车违章处罚扣分是以违章发生日结算还是以违章处理日计算扣分

以违章处理日计算扣分,比如,你是2013年4月扣得分,你的驾驶证时每年6月10发的证,你在2013年6月10日去办理扣分,就是上一个年度,在6月10日后,你就又有12分可以扣了,如果你过了6月10日去办理,那就在这个年度,可扣得分就少了。
违章罚款滞纳金不能超本金,所以最多是100元。摩托车没年检罚金也只能是300以内
扣分是发生日开始结算,

5,请问是不是交了15年统筹后不论有没有到退休年龄都可以拿退休金吗

1.拿退休金的前提是符合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现在计算以后的养老金不好办!因为,将来的养老待遇和缴费年限,当时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个人帐户储蓄额有直接的联系,很难估计以后的社会平均工资. 2.看来你对社会养老保险缴费15年的问题的理解也不全面啊!!虽然养老保险有15年,退休后就可以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的说法,但办理退休手续仍然是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即退休年龄一般是男60岁,女工人50岁,特殊工种提前5年. 3.对“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情况的理解: “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这是办理退休并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必要条件之一(缴费不满15年的将一次性结算)。退休金水平的高低与缴费年限和缴费数额直接挂钩,即缴费时间越长、缴费金额越多,养老金水平也越高,差别主要在于个人帐户养老金部分,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计作缴费年限。试举例做比较:假设缴费基数每月为1000元(不考虑缴费基数调整和利息等因素),缴费年限30年计算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每月为:[1000元×11%×12(月)×30(年)]÷120=330元。如果缴费年限为15年,则计算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每月为165元。两者相差一半,如果考虑利息等因素,则差额更大。 4.知道现在的养老保险政策,就会大致清楚以后的待遇了.看看最新的养老保险政策会更清楚些:国务院2005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这是目前计算养老待遇的最新规定.
要继续交纳。。。 到了退休年龄之后领取。。。
一条为了保障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依据宪法和吉劳险字〔198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金实行统一筹集、统一核算、统一使用,建立统筹基金。第三条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坚持社会化管理与单位管理相结合,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社会化管理为主的方向过渡。第四条凡在我市的县(区)属以上独立核算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均参加统筹。第五条市成立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退休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工作。第六条退休基金的统筹项目包括:1.退(离)休金;2.副食补贴;3.冬季采暖补贴;4.粮煤补贴;5.退(离)休人员生活补贴;其它费用暂不列入统筹项目,仍由原单位按规定支付。统筹后,除上述五项外,国家规定退休人员新增加的福利待遇,仍由原单位支付。第七条统筹的退休金暂按下列标准提取:1.退(离)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五以下的(包括没有退休职工的企业),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提取;2.退(离)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五(含百分之十)以上的,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五提取;3.退(离)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以上的,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退休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收支情况,对提取标准作适当调整。第八条统筹的退休金,企业在税前提取,营业外列支。第九条参加统筹的单位在每月十日前将《统筹金结算表》报给退休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依据《统筹金结算表》,每月十五日前以《托收无承付结算方式》向参加统筹的单位发出托收。收缴的统筹金存入“统筹基金”专户。在下月十日前,由退休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企业实际的退休金额返给企业。实行统筹后第一个月的退休费用,仍由原单位支付。第十条参加统筹的企业如发生破产和关、分时,对退休人员的划分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到退休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一条企业因亏损暂时无力缴纳统筹金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退休金统筹管理委员会批准,可缓缴,待有缴纳能力时补缴。缓缴超过两个月的,停止支拨退休费,补缴后补拨。第十二条统筹的退休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挪作它用。统筹退休金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审计、工会的监督,银行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有权拒付。第十三条统筹金存入银行的款项,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退休基金。第十四条统筹的退休金不征税,不收附加费。第十五条统筹以后,退(离)休人员与原单位关系不变,仍由原单位发放退休工资,负责管理。第十六条参加统筹企业的职工退(离)休,按国家规定办理,需要提前退休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报退休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第十七条参加统筹的企业职工被辞退、开除、判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统筹机构不发给退休金。第十八条参加统筹的企业退(离)休人员被判刑的,在服刑期间停发退休金,刑满后恢复其原有的退休金。第十九条参加统筹的企业必须配合退休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做好统筹工作,对无故欠缴的企业,由退休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全年最高的月份金额强行扣缴,同时按日计罚应缴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对在报表中少报工资总额的,除补缴应统筹的金额外,按日计罚应统筹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以补缴金额百分之五的处罚金。滞纳金和处罚金在企业税后留利中支付,转入统筹基金。第二十条退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以从统筹基金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二作为管理费。第二十一条统筹基金减支实际支付的退休金后剩余部分作为后备金。后备金的使用由市保险公司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第二十二第市区已参加当地保险公司办的养老金保险的集体企业,也参加市统筹。已交的保险费留在保险公司,作为该企业的后备基金,在缴纳统筹金有困难时,经批准用以抵缴统筹金。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金统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十一月一日起施行。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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