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中美bit谈判,what is on the table什么意思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3-05-22 04:02:30
1,what is on the table什么意思
What is on the table
桌子上有什么
双语例句
You can rally people to your cause at this time, and if you work in communications, as many Virgo do, you would be able to reach massive numbers of people from what is on the table now.
这次你可以聚集人气,如果你在传媒界工作,像多数处处一样,你将会聚集到大量这方面的人群。
2,区块链技术如此有前景为什么国内没有专门做这方面应用的公司
区块链(Blockchain)是比特币的一个重要概念,本质上是一个去中心化的数据库,同时作为比特币的底层技术。区块链是一串使用密码学方法相关联产生的数据块,每一个数据块中包含了一次比特币网络交易的信息,用于验证其信息的有效性(防伪)和生成下一个区块。区块链的特征:去中心化由于使用分布式核算和存储,不存在中心化的硬件或管理机构,任意节点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均等的,系统中的数据块由整个系统中具有维护功能的节点来共同维护。开放性系统是开放的,除了交易各方的私有信息被加密外,区块链的数据对所有人公开,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公开的接口查询区块链数据和开发相关应用,因此整个系统信息高度透明。自治性区块链采用基于协商一致的规范和协议(比如一套公开透明的算法)使得整个系统中的所有节点能够在去信任的环境自由安全的交换数据,使得对“人”的信任改成了对机器的信任,任何人为的干预不起作用。信息不可篡改一旦信息经过验证并添加至区块链,就会永久的存储起来,除非能够同时控制住系统中超过51%的节点,否则单个节点上对数据库的修改是无效的,因此区块链的数据稳定性和可靠性极高。匿名性由于节点之间的交换遵循固定的算法,其数据交互是无需信任的(区块链中的程序规则会自行判断活动是否有效),因此交易对手无须通过公开身份的方式让对方自己产生信任,对信用的累积非常有帮助。区块链的应用艺术行业Ascribe让艺术家们可以在使用区块链技术来声明所有权,发行可编号,限量版的作品,可以针对任何类型艺术品的数字形式。它甚至还包括了一个交易市场,艺术家们可以通过他们的网站进行买卖,而无需任何中介服务。法律行业BitProof是目前近些年来涌现的众多文档时间戳应用中最为先进的,将会让传统的公证方式成为过去。开发行业Colu是首个允许其它企业发行数字资产的企业,他们可以将各种资产来“代币化”让许多人影响深刻。房地产行业国际比特币房地产协会(IBREA,TheInternationalBitcoinRealEstateAssociation)不是一个公司,而且更类似与一个行业游说组织。保险行业同心社,是国内首个区块链技术的落地应用项目,开放性的互助信息服务平台。望采纳谢谢!
3,什么是SSL证书
SSL证书就是网站证书。只是前者是从技术角度命名,后者是从用途角度命名的。
SSL (Secure Socket Layer)
为Netscape所研发,用以保障在Internet上数据传输之安全,利用数据加密(Encryption)技术,可确保数据在网络上之传输过程中不会被截取及窃听。目前一般通用之规格为40 bit之安全标准,美国则已推出128 bit之更高安全标准,但限制出境。只要3.0版本以上之I.E.或Netscape浏览器即可支持SSL。
当前版本为3.0。它已被广泛地用于Web浏览器与服务器之间的身份认证和加密数据传输。
SSL协议位于TCP/IP协议与各种应用层协议之间,为数据通讯提供安全支持。SSL协议可分为两层: SSL记录协议(SSL Record Protocol):它建立在可靠的传输协议(如TCP)之上,为高层协议提供数据封装、压缩、加密等基本功能的支持。 SSL握手协议(SSL Handshake Protocol):它建立在SSL记录协议之上,用于在实际的数据传输开始前,通讯双方进行身份认证、协商加密算法、交换加密密钥等。
SSL协议提供的服务主要有:
1)认证用户和服务器,确保数据发送到正确的客户机和服务器;
2)加密数据以防止数据中途被窃取;
3)维护数据的完整性,确保数据在传输过程中不被改变。
SSL证书的主要角色就是为网站的机密数据提供加密传输功能,从而确保机密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对于网上电子商务来讲,用户在向网站提交机密信息之前如果不能信任此网站,那再高强度的加密也是没有用的,因为加密只是一种技术保护措施。所以, SSL证书标准也在不断完善,使得 SSL证书不仅起到加密作用,并起到网站的电子身份证的作用,因为 SSL证书中将包含经过证书颁发机构验证的单位名称和所在地区等信息,这样,就大大方便了在线用户能实时查验此网站是否是用一个现实世界的实体所拥有和是否就是网站上所声称的单位,从而让用户放心地从事在线交易。
最新的SSL证书为 EV SSL 证书的推出,其推出的Secure Site Pro-EV 具有强制SGC128位加密技术,最大程度上确保网站的安全可靠性。全球最大的 SSL证书厂商是VeriSign ,该公司提供的SSL证书保护着全世界超过 百万台 Web 服务器的安全。目前VeriSign在中国区不提供直接数字证书服务,其中国区授权的合作伙伴是天威诚信数字认证中心,该机构为VeriSign在中国区首席合作伙伴,拥有VeriSign旗下VeriSign、GeoTrust、Thawte三各品牌证书产品,可以访问VeriSign中国区官方网站www.verisignchina.com.cn 或其合作伙伴天威诚信www.itrus.comc.cn 查找详细的信息。
4,厦门市各种宽带的价格等问题
要看你是弄电信的 还是网通的 各有好处啊 要看你个人的喜欢 前几天,家住莲花五村龙华里的尤先生在底楼铁门上看到一个公告,说网通公司即将进入该小区施工。而在此之前,该小区已经有长城宽带、广电宽带等完成了施工布线。
厦门网通公司市场部经理于明告诉记者,作为一家综合基础电信运营商,厦门网通决定加快在居民小区宽带市场的发展。
于明说,小区宽带的竞争已经不再抢夺原来的“最后1公里”,而是争抢“最后20米”。动作快的宽带运营商,如长城宽带已经到达了小区居民楼下,甚至达到了住宅的门口,所剩下的只是入户这么短短的20米。
据记者了解,除了厦门网通之外,厦门铁通也加紧了小区宽带的发展。这就意味着,厦门小区宽带市场可能迎来又一个“血雨腥风”式的争夺。一户居民可以选择的不再只是一家两家,而是更多的宽带商。
对于宽带商积极进入的姿态,小区业主是怎么看的呢?家住莲花花园的陈先生说,现在通信市场竞争白热化,市民得到了不少实惠,但厦门的宽带价格却一直处于高位。
陈先生说,厦门小区的居民对宽带产品的选择范围现在还很小,只有一两家可供选择,如果对A不满意,只能选择B,如果对两家都不满意,那就只有选择不使用。陈先生希望更多运营商加入竞争行列,让自己充分享受速度快、收费低的宽带服务。
和陈先生看法相同的人不少,但是也有持不同观点的。龙翔里小区的居民钟先生说,一户只需要一条宽带。如果自己家门口同时有几家宽带施工,房子的公共用地就会被反复打孔、钻墙。他说,是老房子比较无所谓,如果是新房子,宽带线在墙壁上走明线那有多难看。
面对诸如钟先生等人的担忧,莲花五村管理办公室余主任说,小区物业和网通公司只是签了一个意向,该意向对于施工单位有具体而明确的要求。施工单位要优化施工方案,尽量使用原有的管线资源,确实需要重新铺设管线,就要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同意才能施工。
余主任说,物业公司引入其他宽带商的目的,是为了让居民有更多的选择,相信大多数居民乐意看到一个更加开放的宽带市场。
对于网通、铁通以及广电等宽带商而言,小区宽带管线施工的开放是一个利好消息。网通公司的成功进入是否意味着今后其他宽带商也可以按照这样的模式进入小区呢?余主任说,对于宽带商的进入,他们是持审慎的态度,要对小区的业主负责,引进的宽带商要在实力、品牌和价格等方面具有竞争力,目前不考虑其他的宽带商,以后也不会盲目引进宽带商。
其实,厦门写字楼的宽带市场竞争早已白热化了,一个用户最多有四五种宽带接入方式可以选择。而在小区居民宽带市场,电信和长宽两家运营商所占的份额最大,已经超过70%,几乎到了可以“呼风唤雨”的地步。
从去年开始,网通、铁通以及广电网络加快了在居民小区宽带市场的圈地。随着网通、铁通的进入,原有的竞争格局被打破,后来者为了争夺更多的市场份额,在价格、服务等方面与原有宽带商“大打出手”。
厦门网通的于明说,网通在厦门的写字楼宽带市场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小区宽带市场几年来的发展速度不够快。
跑马圈地:长宽的如意算盘面临严峻考验
厦门宽带市场,曾经谁执牛耳?现在的情况又如何?
电信宽带是当然的一个“人物”,其直接用电话线接入的ADSL上网方式,已为很多厦门家庭接受,更有LAN接入方式强劲打开市场。
长城宽带是另外一个“人物”。早在2001年,长城宽带就已经进入厦门市场。长宽是一家接入网宽带商,租用其他运营商的主干网。因此,在发展早期,厦门长宽同其全国的“兄弟们”一样,以强悍的形象出现在市场上——那就是拼命圈地,抢占“最后一公里”的制高点。
据了解,在短短的一两年时间内,长宽就在厦门圈了大部分居民小区。有分析人士认为,长宽的这种做法很像“挟天子以令诸侯”,首先在小区“画地为牢”,试图通过对小区终端的控制权增加自己与主干网运营商谈判的筹码。
厦门长宽的目的很明确,想通过引进基础电信运营商的合作,“曲线救国”进入固话市场。但是,包括网通在内的基础运营商都想铺设自己的终端网络,而不是通过与长宽合作的方式发展。
但市场怀疑之声也不断出现,最大的怀疑就是:长宽叫卖地盘,其他运营商是否愿意接盘买单?
如果说在龙华里小区,网通不顾长宽已经布线,准备另起炉灶施工,那么,是否意味着长宽在厦门曾有的如意算盘面临严峻考验,甚至将被网通等竞争对手无情打破?
厦门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市场经营部副经理许泽源对此予以否认。许泽源认为,厦门长城宽带的优势在于小区接入市场,也和有关运营商积极谈合作的事项,希望通过合作实现双方资源的共享。
管线之争:业主的声音微乎其微
长城宽带在小区里大肆圈地之后,后来的宽带商想再进入同一小区,显然前有拦者,后有追兵,并非一帆风顺。
接下来的问题将是:通信管线到底属于谁所有?
小区居民一般都有这样的认识:公共部分的产权归全体业主,因为楼房就是业主花钱买下来的。公共部分上的管线,比如自来水管、煤气管道以及电线等,按道理也应该属于全体业主。
但是,让很多业主意想不到的是,管道产权归属并不是想像的那么简单。
长城宽带的许泽源认为,目前厦门很多小区的通信管线都是由运营商出资铺设的,按照谁出钱谁拥有的原则来看,这些通信管线的所有权并不是房产业主,而是铺设这些管线的运营商。
问题也随之而来:在众多的宽带商中,到底谁最有权利到小区来布线?是否需要经过业主的同意?是按照先来后到的原则,还是其他游戏规则?抢先进入的宽带商,是否有权进行小区垄断,不准其他宽带商进入,或者不准其他宽带商共享管线资源?
厦门网通公司市场部经理于明认为,如果通信管线属于房产业主,那么居民可以自由选择给哪家宽带商使用,而不受干涉。
厦门某律师事务所人士介绍,房产业主是室内管线最终的所有者,在房子内部的私人空间,拥有处置权,而公共部分则有全体业主所有,具体由物业管理来代表行使这个权利。
这位律师认为,管线之争可能引起所有权的纠纷,相关主管部门应该出来明确这些通信管线的所有权,如果遇到问题,就有法可依。
各种看法可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记者看到,真正的主角——业主,他们发出的声音微乎其微,甚至没有人理会。
公共管线:宽带入户的理想模式?
管线所有权之争、制度的缺失,这一系列问题目前都没有得到解决。但这些问题又不能始终悬于高空。
我们关心的问题是:在目前的竞争形态下,如何保护宽带消费者(也就是广大房产业主)的合法利益,保护他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地选择宽带商?
普遍的看法目前有3种:一是采用最“土”的办法,破墙重新建设,这显然是下策,基本行不通,而且通信管线的重复建设浪费了国有资产;二是合作租赁,资源共享;三是由政府出面,建设公共管线。
厦门网通的于明认为,厦门近几年新建的房子数以万计,但通盘考虑到小区管线布设的并不多。
于明认为,按照第二种方式来解决问题,也并不轻松,它的难度在于运营商之间的计算标准、结算操作难度以及可能存在的互联互通的保障。最重要的症结在于,几家宽带商都是处于相互竞争的关系,给别人机会就等于培养了自己的竞争对手。
据了解,有关宽带通信管道的问题不单厦门存在,国内其他城市也都有类似的问题。
有业界人士提出,厦门可以参考日本的做法,即按照第三种办法,把通信管线作为公共设施,由政府出钱建设,需要使用的运营商可以根据需要租用管线。这样既解决了重复建设带来的资源浪费,又有利协调各家运营商之间的利益矛盾。本报记者 赖洪平
[经济时评]墙体里的买路钱
(来源:厦门晚报)
网易科技讯 “我认为长宽已经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我曾经与长宽交涉过,也到315投诉过,可是长宽还不予理会。我这次起诉主要是针对长宽限制限速与封BT端口的行为。”记者得悉厦门用户起诉厦门长宽后,采访起诉者黄先生的时候,其愤怒地向记者表示的。
家住厦门南山路的黄先生称,他从2003年4月16日开始安装长城宽带上网,并预交了一年的网络服务费共960元(一次性缴费为80元/月),当时长城宽带承诺提供10Mbps接入速度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不过,在2003年9月份开始,长宽就采取限速1Mbps,并采取了封BT(Bit Torrent)端口的行为(编者注:Bit Torrent为目前流行的P2P共享下载软件),让他感到不满。因此,黄先生在采取了到315投诉等手段无法得到解决后,于2004年1月6日向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提交了诉讼状,同时另外一陈小姐也选择起诉,并且法院均已经受理。
据悉,黄先生等人安装长宽主要是受长宽在其所在小区的广告吸引,该广告牌以很显眼的位置突出宣传了长城宽带的稳定高速、使用方便和价格低廉的优势,并宣传“接入带宽高达10/100Mbps”。黄先生表示,一开始的网络速度是非常快的,但自从去年底开始限速之后,就有了很大的改变。黄先生表示:“正因为如此我们不得不采用法律手段维护我们消费者的权益,到厦门市思明区法院起诉厦门市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违约。”
黄先生希望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违约行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向原告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时取消限制互联网接入速度、封锁网络通信端口的行为,保证所提供的互联网接入服务稳定且10Mpbs带宽速度以及通信自由;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03年9月至2004年1月共5个月的网络服务费的两倍,即赔偿原告人民币800元”。
广东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军表示,原告黄先生需要证明下列事项:一、被告承诺的内容;二、被告违反承诺的事实。至于被告有无过错,原告无须举证。除非被告证明违反承诺是因为不可抗力或国家法令的限制,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在本案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概念需要注意:就是网络上行和下行速度的测试,谁该举证谁来鉴定是非常关键的。而双方签订的合同或是服务协议上对此又无具体解释或限制也是很重要的。
随后,记者联系了厦门长宽的相关负责人李先生,他表示,厦门长宽还没有接到法院的通知书,厦门长宽在得知消息后,已经与该名用户取得联系。李先生表示,该用户以前没有直接与长宽方面联系过,并提出相关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式。李先生认为,用户如果能直接与长宽方面取得联系,长宽肯定会正视消费者的看法,并及时解决问题,而没必要到法庭见面的地步。
对于该案件中集中点网速变慢和封BT端口的问题,李先生则表示,现在厦门长宽有1.3万用户,反映网速慢的只是少数用户,对于BT软件使用端口,由于该软件特性是会大量占用带宽,长城宽带与ADSL不同,长宽是共享带宽,而ADSL是独享带宽。其次,BT软件可能传送不良信息。
另外,BT软件会损害用户电脑,也是封该端口的另一个原因。长宽在咨询过有关部门和法律专家后,决定封了该端口。因此,李先生认为,该用户起诉的原因是站不住脚的。
据悉,2003年9月,《厦门日报》曾对长宽“网速受限制、事先没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封掉BT端口、客户服务电话老占线”等问题做了报道,该报道称,长宽的用户在海峡网论坛和长宽论坛都闹翻天了。记者随后在两个论坛上发现,质疑长宽的用户至少有数十位,他们加贴子对网络限速、擅封BT端口和服务态度表示了强烈的不满,认为长宽损害了用户的利益。
而厦门长宽有关负责人则在《厦门晚报》对热点问题作出解释,表示互联网速度慢是由技术和用户两方构成的,技术主要是访问一个网站的流量多造成的,而用户原因则主要是“近80%互联网用户的电脑都感染了病毒”,病毒传播的数据占用了大量的宽带资源(长宽公司在网络出口监测到65%的数据包为病毒垃圾),导致宽带网的网路受阻,同时,用户电脑感染病毒后,降低了电脑的使用性能,从而影响了上网速度。(太平洋电脑网/撰写 网易科技提供部分资料支持)
5,商法论文题目
跨国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规则的冲击
来源: 作者:卜炜玮
进入21世纪后,电子商务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景象。与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不相适应的是,国际社会至今仍未能找到对跨国电子商务交易进行征税的有效解决办法,至今大量电子商务交易仍处于事实上的免税状态之下,这也促使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利用电子商务避税。
电子商务对传统国际税收规则的冲击
一、对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的冲击
当前国际上普遍通行的对跨国交易的征税规则是:跨国企业的居民身份所在国对其收入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征收所得税;而跨国交易发生地所在国对交易的所得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现有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定义不再适用。常设机构难以确定的现状,不仅损害了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还引起了居民国和收入来源国在税收管辖权上的争议。
“常设机构”是现行的国际税收规则中最重要的核心概念之一。常设机构原则是国际税收协定中用以协调居住国和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通用规则。国家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通过对非居民企业在本国的常设机构的经营利润征税得以实现。
当前国际税收协定中对常设机构的定义,通常都来源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77年颁布的《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经合范本)和联合国1979年颁布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联合国范本)。经合范本第五条规定,“常设机构”是“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具体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以及持续时间达到一定长度的建筑工地,但不包括专为企业进行“准备性质和辅助性质活动”而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另外,若一个不具有独立地位的代理人在一方缔约国中代表另一方的企业活动,拥有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的权力并经常行使之,则此代理人也可构成该企业在该国中的常设机构。联合国范本的规定与经合范本相似,但更多地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某些方面适当扩大了对“常设机构”的认定范围,例如在对由代理人构成的常设机构的认定中,联合国范本增加了一条认定标准,认为即使没有签订合同的授权,但只要代理人“经常以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保有货物或商品库存,并代表该企业从库存中经常交付货物或商品”,也构成常设机构。总的来说,两个范本对常设机构的定义具有相同的特征,既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在收入来源国拥有固定的、在时空上具有一定持续性的场所,二是该场所用于开展实质性的经营活动。[1]截至2003年年底,中国已经与包括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在内的81个国家签署了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偷漏税的协定。这些协议也都是参照以上两个范本起草的,所以其中对常设机构的定义也都满足上述特征。
按照该定义,在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的跨境交易中,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方(以下简称为供应商)在收入来源国将不存在常设机构,因而也就无需向收入来源国纳税。其原因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跨过电子商务交易通常是通过供应商设在收入来源国的某个服务器上的网站来进行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存放供应商网页的服务器只是用于发布交易信息,而不是用于在线签署合同,符合“准备性质”和“辅助性质”的例外性要求,不能构成常设机构。[2]
其次,即便该网站的功能齐全,能够自动完成所有的交易,符合常设机构定义中“从事营业活动”的要求,但是网站是由电子数据构成的,可以轻易的修改和转移,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物理存在。虽然服务器本身属于物理存在,可是拥有网站的供应商只是单纯地租借收入来源国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的服务器的硬盘空间来存放自己的网站,而并未形成对服务器的实际支配关系,因此并不形成在收入来源国的物理存在,也不构成常设机构。
最后,电信公司与ISP不受拥有网站的供应商支配,无权代表供应商签订合同,也无权代表供应商交付商品,因此不满足代理人的定义,也不能构成常设机构。
这种现状危害了税收的中性原则,使得具有相同本质的跨国经营活动因为交易方式的不同而承担了不同的税收成本,形成了对电子商务的隐性税收优惠。这种变相的激励促使跨国企业纷纷将业务转移到互联网上,以逃避对收入来源国本应承担的税收义务。这也是近年来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原因之一。
二、对企业的居民身份认定标准的冲击
电子商务的兴起,不仅会对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造成不利影响,也可能对居民身份国的税收管辖权造成不利影响。因为电子商务使得跨国公司的居民身份认定变得困难。跨国公司可以比以往更容易地改变居民身份,以便利用国际避税港或者通过滥用税收协定进行避税。
在各国现行税法中,对于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法人注册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控股权标准、主要营业地标准等。中国税法对居民的认定采用了注册地和总机构所在地双重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但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均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1]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远程办公和在线交易成为可能,物理空间上的集中不再成为公司经营管理上的必需要求。无论是出于实际经营的需要,还是处于避税的需要,跨国公司在全球的分布都趋于分散。集团内部的各个子公司间的业务分工趋向垂直化,子公司表现得越来越像一个单独的业务部门,而不是一个完整的公司。即便分处各国,各公司的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远程的实时沟通。在这种背景下,传统的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和主要营业地标准等依赖地理上的特征对法人居民身份进行判断的标准就逐渐失去了其本来存在的意义。电子商务的高效性、匿名性和无纸化的特点使得公司可以轻易地选择交易中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地和劳务活动的提供地,将交易转移到税率较低的收入来源国进行。或者通过调整公司结构的分布,使自己获得本来不应拥有的居民身份,从而享受到某些税收协定中的税收优惠。三、对传统的收入定性分类方法的冲击
电子商务的兴起使传统所得税法中对企业收入的定性分类变得困难。多数国家的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无形财产的使用和劳务的提供都进行了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比如在中国,对销售利润的征税地是商品所有权发生转移或销售合同签订的地点,适用税率为17%的商品增值税;对劳务报酬的征税地是劳务的实际提供地,适用税率为5%的营业税;而特许权使用费的征收同样适用税率为5%的营业税,并适用预提33%所得税的规定。
由于现代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各种有形商品,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等无形商品,以及各种咨询服务都可以被数据化处理并直接通过互联网传送,传统的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活动的形式来划分交易所得性质的税收规则,对在互联网上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难以适用。例如,原先通过购买国外报纸而获得信息的顾客,现在可以通过上网订购报纸的电子版获得相同的信息。跨国媒体公司在这项在线交易中获取的收入既可以被视作商品销售所得,也可以被视作阅览报纸电子版的特许权使用费,在某种意义上,这项收入还可以被视作对编辑和记者编排报纸所付出劳动的报酬。
由于对电子商务产生的所得难以分类,在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下,对于此类收入应适用何种税率和课税方式就成为各国税务机关面临的问题。有关所得的支付人是否应依照税法的规定在进行电子支付时履行源泉扣缴所得税的法律义务,也变得难以确定。而在税收协定的执行方面,对有关所得的定性识别差异还会引起跨国纳税人与缔约国税务机关之间在适用协定条款上的争议。
对电子商务交易征税的原则
各国政府一直在积极地探讨对电子商务活动征税的可能,希望找到一个能够满足以下要求的解决方案,在不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使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得到较圆满的解决。
1.税收中性原则。对于在相似的条件下进行的相似的跨国商业活动,无论是通过传统的贸易方式进行,还是通过电子商务的方式进行,所承担的税负水平应当相同。企业的决策应当是基于经营方面的考虑,而不是税收方面的考虑做出的。[5]即使政府希望通过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鼓励其发展,也应当通过税率的调整和差异化来实现。
2.平衡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应当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取得平衡。既要保护电子商务出口国对本国企业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又要保护电子商务进口国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只有满足这个要求的解决方案,才能同时被各方接受,成为国际通行的准则。
3.弹性原则。新的课税机制应当不仅能够解决现阶段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还应当具有适当的抽象性和弹性,以应对未来商业手段的发展和技术进步对税收体制可能造成的新冲击。
4.简易原则。解决方案应当能够使税务机关的行政成本和纳税人的依从成本都尽可能低,尽量减少因为征税而造成的社会运行成本。
应对冲击的现实对策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电子商务交易还不发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还将处于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地位。因此,由于常设机构无法确定而造成的收入来源国税收损失对我国的影响最大。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在尽可能满足上述四项原则的前提下,努力维护对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应当成为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及参与有关国际税收协定谈判时考虑的重点。
一、拓宽“常设机构”概念,使之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
面对电子商务对传统国际税收规则中常设机构概念造成的冲击,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学者们先后提出了多种应对方案。大致归纳起来,可以分为激进和保守两类。
部分学者建议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种,以彻底解决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征税问题。这些新税种包括对电子信息的流量征收“比特税”(Bit Tax)、对网上支付的交易金额征收“交易税”(Transaction Tax),对互联网基础设施征收“电讯税”(Telecoms Tax)等。[5]这种激进式的解决方案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确实可以有效防止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逃税行为。但是这种方案却造成了更大的问题。只要采用了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不论是销售商品,还是提供服务,或者是转让许可使用权,不同性质的经营活动都适用相同的税率。而对于相同性质的经营活动,仅仅因为采用了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就要承受与采用传统交易模式不同的税收负担。这违背了税收中性的原则,会给网络通讯增添不应有的负担,为电子商务的发展设置障碍。
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正积极地提倡在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中放弃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转而由居民国行使全部的税收管辖权。美国财政部在1996年公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税收政策》报告,在强调税收中性原则的同时,该报告提出“在传统的所得来源概念已难以有效适用的情况下,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最可能成为确认创造所得的经济活动的发生地国及该国对该所得有权优先征税的方法……因此, 美国的税收政策已经认识到, 由于传统的来源规则失去其重要性,居民税收管辖可跟进并取代它们的地位。”[6]这一建议已经被经合组织(OECD)下属的税务委员会接受。在2000年12月公布的《电子商务中常设机构定义的适用说明——关于范本第五条注释的修改》中,居民国的税收管辖权得到了进一步确认,而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却被忽视。[7]按照该说明,只有当电子商务的供应商在收入来源国拥有受其直接专门支配的存放电子商务网页的服务器,这种存在才构成常设机构。但这种情况的出现机率微乎其微,按照这个说明,收入来源国基本上不可能从电子商务交易中征到税款。
这种保守的解决方法确实可以有效地解决电子商务跨国交易的征税问题,但这是以牺牲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为代价的。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电子商务出口国,美国提倡居民身份税收管辖原则有其自身的利益考虑。但作为电子商务净进口大国的中国,显然不能接受这样的方案。
常设机构规则的产生源于经济忠诚(Economic Allegiance)原则,即任何从一个经济体受益的人均应向该经济体纳税。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对常设机构的新定义也应当体现这一原则。电子商务对现有常设机构定义的冲击实际上源于网络空间对物理空间征税规则的根本性挑战。传统的征税规则是建立在物理空间的基础之上的,它要求并注重一定数量的物理存在,并要求这些物理存在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持续性,以构成征税连结点。但是网络空间的虚拟特性模糊了物理空间中的时空特征,使得征税连结点无法构成。因此,试图从传统的物理存在的角度来寻找电子商务存在的标记无疑是徒劳的,应当突破传统的“物理存在”的定义方法,从电子商务自身特征来寻找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对常设机构的新的定义方法。
基于以上分析,我国在签署对跨国电子商务交易征税的国际协定时,应当放弃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中对“固定营业场所”的定义方法,转而根据非居民企业的电子商务活动是否与本国构成了实质上的、持续性的、非“准备性质”和“辅助性质”的经济联系来判断是否应当对其在本国取得的利润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可以采用“功能等同”的原则,按照电子商务供应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网站是否和传统意义上以物理方式存在的“常设机构”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功能,来判断该网站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具体而言,如果供应商的电子商务网站具有订立合同、完成交易的功能,并且该供应商经常使用这种功能已实现交易,而不仅仅是向公众简单地进行产品宣传和市场信息的传递,则可认为该供应商在收入来源国构成了实质性的存在。如果这种实质性的存在满足一定的数量上的要求和持续时间上的要求,即可认为这种存在构成了“常设机构”。虽然这种“常设机构”不存在于物理空间之中,但是仍可以将其与传统定义中的常设机构等同看待,对其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二、适当调整对企业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标准
我国现有的对企业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采用注册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的判定作用受到削弱,有可能会影响我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为解决跨国公司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分散机构以逃避居民纳税身份的问题,我国应当适当调整税法中对于法人的居民纳税人身份认定标准。在原有的两种标准之外,增加新的可以体现电子商务供应商的居民身份的标准。例如,可以考虑对电子商务企业适用主要营业地标准,不论跨国公司名义上的总部是否位于中国境内,只要其大部分的经营活动是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就可以认为该公司具有中国的居民身份。或者对电子商务供应商使用控股权标准,只要掌握公司股权达到一定标准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是中国居民,即可认定该公司具有中国居民身份。
三、按照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收入进行分类
按照“功能等同”原则,不论商品的交易或者服务的提供采取什么方式,只要对于消费者具有相同的功能,起到了同样的效果,那么这种交易在本质上就是相同的,供应商从这种交易中得到的收入也就具有相同性质。仍以前述购买国外出版的电子报刊为例,如果消费者得到的是通过网站下载电子报刊文档的权利,下载后可以在自己的计算机上不限时间地反复阅读,并且可以在将来的任何时间对其进行查阅。那么这种购买的行为和购买一张真正的纸质报纸没有任何本质上的区别。供应商因此获得收入应该归为销售商品所得。如果消费者得到的只是在线阅览的权利,而无权下载电子文档,那么供应商的收入应该被归入特许使用费的行列。当然,具体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比这复杂得多,如何将功能等同原则细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税收规则,还需要不断的尝试与探索。
文章TAG:
什么 谈判 the 什么是中美bit谈判 what is on the table什么意思
相关文章推荐
- 保险公司投资收益,财产保险公司十大排名
- 分级基金的三类份额
- 股票全包,股票佣金全包
- 湖北能源的银行,卡塔尔能源银行
- 殡仪纸业股票代码,金红叶纸业股票代码
- 北京商务委员会网站,商务委员会是干什么的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公司股权激励对个人是好还是不好
- 基金经理明细,亏得最惨的基金经理
- 维格娜丝公司怎么样
- 交通银行2013年资本充足率
- 中国卫星股票怎么样,卫星石化股票怎么样
- 民生手机银行和短信银行是一样的吗
- 西安投资游戏,西安工业投资集团
- 江苏赛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昆明赛福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 国金证券托管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