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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有此题的答案哪些是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

第五十七条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能够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数量有限,而竞争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数量较多,如果没有一个客观标准,就会为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形成可乘之机,就不能保证行政许可决定的公正性。如果行政机关将某项行政许可赋予特定申请人,其他申请人就可能失去相应的机会和资格,尤其是多个申请人共同申请某一项行政许可时,无论行政机关将行政许可授予哪个申请人,其他申请人都将因此而得不到相应的行政许可。为此,必须明确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事项中,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标准,并且该标准应当公正、客观。基于公平考虑,本法规定,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原则上按照受理行政许可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将行政许可授予受理在先的申请人。受理的先是指受理日期在先、受理号在先。受理先后顺序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标准是否合理?有人认为,应当由行政机关在申请人中进行择优选择,通过比较申请人各个方面的综合素质,将行政许可授予条件最优的申请。有人认为,择优选择在实践中很容易变样,成为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的途径,并且是否凡许可都要择优也值得商榷。还有人认为,可以考虑采取招标、拍卖以外的公平竞争方式,例如抽签、抓阄等方式决定行政许可,这样更显公平。鉴于受理先后作为标准既客观又公平,行政许可法最后采取了按受理先后顺序作为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中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标准。同时,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事项)的行政许可基本上都是有数量限制的。但是,按照本法的规定,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因而不适用本条有关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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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有此题的答案哪些是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

2,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如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十七条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能够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数量有限,而竞争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数量较多,如果没有一个客观标准,就会为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形成可乘之机,就不能保证行政许可决定的公正性。如果行政机关将某项行政许可赋予特定申请人,其他申请人就可能失去相应的机会和资格,尤其是多个申请人共同申请某一项行政许可时,无论行政机关将行政许可授予哪个申请人,其他申请人都将因此而得不到相应的行政许可。为此,必须明确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事项中,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标准,并且该标准应当公正、客观。基于公平考虑,本法规定,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原则上按照受理行政许可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将行政许可授予受理在先的申请人。受理的先是指受理日期在先、受理号在先。受理先后顺序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标准是否合理?有人认为,应当由行政机关在申请人中进行择优选择,通过比较申请人各个方面的综合素质,将行政许可授予条件最优的申请。有人认为,择优选择在实践中很容易变样,成为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的途径,并且是否凡许可都要择优也值得商榷。还有人认为,可以考虑采取招标、拍卖以外的公平竞争方式,例如抽签、抓阄等方式决定行政许可,这样更显公平。鉴于受理先后作为标准既客观又公平,行政许可法最后采取了按受理先后顺序作为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中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标准。同时,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事项)的行政许可基本上都是有数量限制的。但是,按照本法的规定,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因而不适用本条有关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由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见,或者加贴、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如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国家二级裁判

一、行政许可内容国家二级裁判员证书核发。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3章第十条;二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第十五条;三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五、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体竞字(1999)153号。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四、行政许可条件熟悉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县级体育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报本项目二级裁判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章第三十条;《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第十条。五、申请材料一 通过考试者应当将裁判员等级申报表和本人裁判员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一同交审批单位,并申报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二 试卷、盖有单位公章、单项协会评语签字盖章的申请表、近照两张(小一寸)。法律依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第十八条。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申请二级裁判员的人员必须填写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等级裁判员等级登记表》(原件3份)。表格可在昆明市体育局竞赛训练处领取或在网址:kmtyj@km.gov.cn下载。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昆明市体育局竞赛训练处(竞训处地址:环城西路42号,电话:5311102)。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昆明市体育局。九、行政许可程序申请人将所需提交的材料送昆明市体育局竞训处——昆明市体育局做出是否批准二级裁判员的决定——由昆明市体育局竞赛训练处出题考试或由市体育局竞赛训练处委托单项协会的裁判委员会出题并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签署方可办理。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审批(或其他)的书面决定。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裁判员证书》。无期限。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发给二级裁判员等级证书、证章。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无。法律依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11月22日国家体育总局体竞字[1999]153号发布)第二十条。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晋级考试,对所批准的裁判员进行注册。法律依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申请等级裁判员登记表 姓 名 项 目 申请等级 年 月 日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制 裁判项目 申请等级 现级别 相 片 批准日期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民族 文化程度 健康状况 现在工作单位和职务 本人现在的住址 懂何种外语和程度 从事其它何种运动项目的裁判工作,等级及授予等级称号的日期 个人简历: 从事裁判工作的简历(任各级裁判员的时间、担任过哪些重大比赛裁判工作): 所在单位意见: 盖 章年 月 日 基层体育部门意见: 盖 章年 月 日 申请机关意见: 盖 章年 月 日 考核成绩及评语: 签 名年 月 日 批准机关意见: 盖 章年 月 日 参考资料: http://kmtyj.km.gov.cn/Html/tycy/ygzw/14370116.html4 回答者: 墨轩无

国家二级裁判

4,申请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需要哪些材料

提请注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二)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3、《指定(委托)书》;4、修改后的合伙协议;5、《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6、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变更名称:《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变更合伙人:新的合伙人身份证明。变更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书。变更经营范围: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提请注意: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三)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载明:(1)债权债务清理完毕;(2)税款、职工工资已缴清;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合伙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警示限制手续。提交文件、证件如下: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合伙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警示限制”;2、法定验资、审计机构出具清算审计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事项(1)债权、债务清理已清理完毕(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3、《指定(委托)书》;4、营业执照正、副本。(四)合伙企业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3、根据不同的备案事项,还需要提交的以下文件、证件:申请删除经营范围中后置标注内容的:(1)有关专项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2)《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五)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1、《指定(委托)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情况说明;3、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4、《增(减、补)证照申请表》。申请增发执照副本: 1、《指定(委托)书》;2、《增(减、补)证照申请表》;3、原《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帮你找来的,希望有用咯
、行政许可事项:申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二、设定行政许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三、申请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四、行政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五、申请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材料目录:(一)设立登记●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可以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先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直接办理设立登记。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3)全体合伙人身份证明;(4)合伙协议;(5)出资权属证明;(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7)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行政法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9)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4)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5)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6)经营场所证明(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行政法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二)变更登记●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1)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2)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4)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变更合伙人的,提交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名录》,其中属新入伙的提交入伙协议及新合伙人身份证明、退伙的提交退伙协议;变更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提交新的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委托书及《全体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名录》;变更经营范围及方式,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行政法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的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因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变更需变更相关登记事项的,提交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变更经营范围的,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注:变更登记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三)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4)营业执照正、副本;(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行政法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1)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2) 《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的决定书;(4) 营业执照正、副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六、申请书格式文本:在受理窗口免费提供(可网上下载:广东红盾信息网: http://www.gdgs.gov.cn)七、办理科室和决定机关:江城区、高新开发区内的合伙企业由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城分局办理;岗侨区内的合伙企业由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海陵经济开发区内的合伙企业由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陵分局办理。八、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根据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中在阳江市工商局受理、审查和决定的:阳江市工商局注册大厅或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受理(收件)→登记注册科审查→局领导核准→阳江市工商局注册大厅或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发证九、办理行政许可期限: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适用当场作出登记决定的,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十、许可证件名称、有效期及适用范围:《营业执照》;有效期限依申请人申请;无地域限制十一、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及依据:设立登记费每户300元,营业执照副本每份10元;变更登记费每户100元,营业执照副本每份10元;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阳江市物价局核发的《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十二、定期检验及依据:年度检验,法律依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这是我从网上找的 你看看有没有帮助

5,人事中介证件

审批项目名称 审批依据 办理程序 所需材料 办理时限 责任人 电话 设立人才中介组织审批 《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 申请单位上报所需材料→窗口初审→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县人事局审批 1.申请成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报告;2.领取并填报《昆明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办申请书》;3.工商部门审核同意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申请成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和规章制度;5.法人代表和专职人员(大专以上不少于5人)的名单及学历证书、相关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6.法人代表不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证明材料;7.相关部门出具的与开展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材料原件和复印件;8.相关部门出具的不少于10万元(RMB)的资金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个 工作日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人 7529371 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申请单位上报所需材料→窗口初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1.企业实行不定时工资制的报告;2.领取并填报《企业实行不定时工资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资制申请表》;3.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企业实行不定时工资制的岗位设置材料;5.企业实行不定时工资制的人员名册。 3个 工作日 劳动监察仲裁科科长 7539921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申请单位上报所需材料→窗口初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县劳动就业局审核认定 1. 《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书》(原件1份);2.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组织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原件1份);3. 注册资本证明(原件1份);4. 责任保证金缴纳凭证(原件1份);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6. 专职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 跨县异地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须有担保单位及担保单位出具的担保证明(原件1份); 8.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证明材料。 10个 工作日 劳动就业局局长 7594081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 申请单位上报所需材料→窗口初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 1.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2.本人身份证件;3.本人资历和能力水平证明。 7个 工作日 人事科科长 7540716 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云南省职业教育条例》 《云南省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申请单位上报所需材料→窗口初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办学条件、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内容管理体制和培训对象、专业(工种)以及可行性分析。2.负责人以及拟任教师的资格证书及相关资料(复印件)。3.拟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资产证明必须是国家或省认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检资报告。4.拟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5.拟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实训场所、设备的有关资料。属租借场地的要有意向性协议(批准后要附经公证机关公证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租借契约或合同)。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标准。 20个 工作日 人事科科长 7540716 宜良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事项办事程序 宜良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规范格式 01 人才中介组织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设立人才中介组织的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4号令)、《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行政许可条件 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成立人才中介机构的报告(原件1份); 2.《昆明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3.工商部门审核同意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中介机构的组织章程和规章制度(原件1份); 5.法人代表和专职人员的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法人不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7.房管部门出具的与开展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材料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8.金融部门出具的不少于10万元(RMB)的资金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昆明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登记申请书》。 七、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宜良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八、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部门、单位报送申请材料——受理——审查——核发《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 九、 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日。 十、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十一、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可以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相关业务: 1.人才需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2.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3.人才推荐; 4.人才招聘; 5.人才培训; 6.人才测评; 7.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十二、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三、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 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一、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二、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三、行政许可条件 1. 不定时工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2.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法律依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四条、第五条。   四、申请材料 1. 含有不定时工时制的详细理由、工种(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和休息方式、最长日工作时间、平均每月工作时间、平均月工资水平、工资构成等内容的申请书(原件1份); 2.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工作制申请表》(原件1份); 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三条至第六条。   五、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表格可到宜良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仲裁科免费领取。   六、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宜良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七、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仲裁科处递交申请材料——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仲裁科审核材料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补正——符合条件的发给《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通知书》。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八、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3个工作日。   九、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通知书》,有效期1年。   十、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宜良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通知书》后,企业方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十一、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二、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一、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   二、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三、行政许可条件 1.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 2. 有固定的服务场所、设施; 3. 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有三万元以上人民币、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有五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4. 明确法定代表人,有一定数量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进行职业介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专职人员; 5. 跨县异地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须有担保单位及担保单位出具的担保证明。   法律依据:《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八条。   四、申请材料 1. 《宜良县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申办审批表》(原件1份); 2.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组织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原件1份); 3. 注册资本证明(原件1份); 4. 责任保证金缴纳凭证(原件1份);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 专职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 跨县异地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须有担保单位及担保单位出具的担保证明(原件1份); 8.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三条。 五、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宜良县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申办审批表》,无固定格式。 六、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七、行政许可程序 1.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办的: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同意——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 2. 其他部门、个人或者合伙开办的:向县劳动就业局递交申办资料——对申办资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机构的场地、设备进行现场调查——符合条件的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八、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 法律依据:《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十条。 九、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职业介绍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方可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法律依据:《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十一条。   十一、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二、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实行年审。 法律依据:《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二十一条。 04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一、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   二、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三、行政许可条件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四、申请材料 1.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件;   3.本人资历和能力水平证明。 法律依据:《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第十条。 五、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 六、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七、行政许可程序 需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应当向省、州(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经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劳动者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八、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 法律依据:《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九、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十、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从事国家和省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和实行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的职业(技术)院校的学生,应当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法律依据:《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第七条。   十一、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二、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不实行年审。 法律依据:《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05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一、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云南省职业教育条例》; 2.《云南省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二、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三、行政许可条件 1. 具备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学员职业技能鉴定等制度。   2.具备与培训规划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及与培训专业(工种)级别相适应的理论和学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实习指导教师必须持有与批准培训专业(工种)相一致,与培训层次相对应或高于培训层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3.具备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理论教学场地和操作技能训练的场所、教具、设备等。   4.具备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经费来源,开办费须在十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   法律依据:《云南省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   四、申请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办学条件、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内容管理体制和培训对象、专业(工种)以及可行性分析。   2.负责人以及拟任教师的资格证书及相关资料(复印件)。   3.拟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资产证明必须是国家或省认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检资报告。   4.拟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   5.拟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实训场所、设备的有关资料。属租借场地的要有意向性协议(批准后要附经公证机关公证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租借契约或合同)。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标准。 法律依据:《云南省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 五、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云南省职业培训机构筹建申报表》,无固定格式。 六、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七、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单位或人个申请举办职业培训机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向相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齐备的材料后,领取《云南省职业培训机构筹建申报表》,按要求填写盖章后,送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初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组织,对其申材料进行审核格对其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后,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办材料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批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审核意见及申办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好批复。   4.发证:经批准设立职业培训机构的单位或个人,由省劳动保障厅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5.登记:取得《许可证》的职业培训机构,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辖范围的应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文和《许可证》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八、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法律依据:《云南省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九、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许可证》的职业培训机构,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辖范围的应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文和《许可证》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方可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法律依据:《云南省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二、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实行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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