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配售,有偿增资发行的具体方式中需要股东大会特别批准的是什么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3-07-26 05: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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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偿增资发行的具体方式中需要股东大会特别批准的是什么
你好!是非公开发行股票!也称私人配售、第三者配股。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是的,无论是否上市公司,增资行为在股东大会都属特别议题,需要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方可通过实施。
2,什么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
您好,询价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配售对象限于下列类别:(一)经批准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三)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四)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五)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自营账户;(六)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并已向相关监管部门履行报告程序的集合信托计划;(七)财务公司证券自营账户;(八)经批准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账户;(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账户;(十)在相关监管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基金;(十一)主承销商自主推荐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账户和自主推荐个人投资者的证券投资账户;(十二)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投资产品。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相关证券投资账户不得作为股票配售对象。
3,配债是怎么回事
配售:是指你现在持有的股票达到一定的市值,就可以直接得到一定数量的债券配额;配售是一种权利,你必须自己行使配售权,如不出资购买配售标的物等于自动放弃。另外还有公开配售,面向非公司股东销售,类似申购新股,根据你申购金额,依据最终的网上中签率按比例配售和机构网下利率询价配售。 中国石化的配债是2月20日进行申购的,如果20日你没有往帐户存入配售资金以及进行相应的配售操作,表明你已经放弃了配售权,帐户里的信息不用管它,过几天就会恢复正常。是让你能优先购买20手,公司没钱了找你借点钱做生意,不过需要持有6个月以后才可以卖出 宝钢股份:可分离债投资价值分析 案例分析:宝钢分离债。 债:100元票面,债发行当天开盘价格是72元,哪么,权证就是价值就是100-72=28元,28/16=1.75元/股,也就是说,这1.75元是单纯从发债的角度来计算的认购权证的价格。(1手是160份,1股就是16份,1份就是1股)。 也就是说,当我在以每股72元的价格抛掉债后,只要高于1.75的价格抛掉认购权证,对我而言就是赚钱的!!这是很关键的观点。 如果你不卖权证,二年后行权,比例为2:1(权:股),就是说当时的股价必须在1.75x2 12.5=16.0元以上你才能不赔钱!!!
4,什么是同比例配售
1、同比例配售是指投资者在规定申购时间内,将全部申购款存入主承销商在收款银行设立的专户中,申购结束后全部冻结,对到帐资金进行验资和确定有效申购后,根据股票发行量和申购总量计算配售比例,进行股票配售的发行方式。这种发行方式又分为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2、全额预缴、比例配售是指投资者在规定申购时间内,将全部申购款存入主承销商在收款银行设立的专户中,申购结束后全部冻结,对到帐资金进行验资和确定有效申购后,根据股票发行量和申购总量计算配售比例,进行股票配售的发行方式。这种发行方式又分为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基金比例配售,与以往的基金发行方式最大的区别在于投资者在认购新基金时可以不用再排队。只要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规定的募集上限,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都可以全部予以确认。如超过规模上限,会按比例对客户的认购申请进行确认,也就是说投资人认购的金额只能部分成交。 基金比例配售虽然有可能只成交部分金额,但只要在基金实际募集期间提出有效认购申请的投资人,都能成交一定比例,也体现出公平原则。比如,某基金设定发行规模上限不超过100亿元。 如果发生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超过上限100亿元,将按比例对客户的认购申请进行确认(确认不分认购先后),确认比例为:配售的比例=100亿元/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募集期内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配售的比例。1,如果所有认购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总量大于本次最终确定的股票发行数 量,首先按照“认购价格优先”的原则确认获配投资者及获配股数;在价格相同 的情况下按照“认购数量优先”的原则确认获配投资者及获配股数;在认购价格、 认购数量均相同的情况下按照“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确认获配投资者及获配股 数;在认购价格、认购数量、认购时间均相同的情况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满 足配售对象家数不超过10 家的条件下,对认购对象进行同比例配售。 2,发行价格报备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配售比例为拟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份数量除以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
5,什么是超额配售权
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在本次增发包销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内,主承销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
关于发布《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意见》的通知
证监发[2001]112号
各证券公司:
为规范各证券公司在拟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中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为,我会制定了《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意见》,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日
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意见
为促进股票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控制股票发行风险,规范主承销商在上市公司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以下简称“增发”)中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试点意见。
一、本试点意见所称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在本次增发包销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内,主承销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对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过程进行实时监控。
三、发行人计划在增发中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行的新股为本次增发的一部分。
发行人应当披露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可能增发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四、拟在增发中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的主承销商,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供充分依据,说明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遵循内部防火墙原则,并由专人负责内部监察工作。
中国证监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主承销商进行实地检查。
五、主承销商与发行人签订的承销协议中,应当明确发行人对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授权,以及主承销商包销和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责任。
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应当在增发招股说明书(包括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六、在实施增发前,主承销商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专门用于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帐户,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的有效签字样本。
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涉及的开户、清算、交收等事项,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则办理。
七、主承销商在决定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应当保证仅对参与本次发行申购且与本次发行无特殊利益关系的机构投资者做出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
在前款所述投资者预先付款并同意推迟股份交收的情况下,主承销商可以在征集认购意向时,与其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对应股份的协议,并将该协议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备案。
八、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内,如果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发行价格,主承销商用超额发售股票获得的资金,按不高于发行价的价格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的股票,分配给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如果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高于发行价格,主承销商可以根据授权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发行人获得发行此部分新股所募集的资金。
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限额,即主承销商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的发行人股票与要求发行人增发的股票之和,应当不超过本次增发包销数额的15%。
九、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内,由主承销商指定的授权代表负责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及股票的配售。
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一次或分次进行,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所发生的费用由主承销商承担。
十、主承销商应当将预售股份取得的资金存入其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独立帐户。除包销以外,主承销商在发行承销期间,不得运用该帐户资金外的其他资金或通过他人买卖发行人上市流通的股票。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对该帐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察。
十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累计行使数额达到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限额时,主承销商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将超额配售选择权帐户上的所有股份配售给接受延期交付安排的投资者。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完成后,本次发行的新股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次发行的新股数量=发行包销股份数量+超额配售选择权累计行使数量—主承销商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的数量
十三、主承销商应当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完成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银行将应付给发行人的资金(如有)支付给发行人,应付资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发行人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筹资额=发行价X(超额配售选择权累计行使数量—主承销商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的数量)—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新股的承销费用
十四、发行人在包销数额内的新股发行完成后,应当发布股份变动公告;在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所涉及的股票发行验资工作完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应当再次发布股份变动公告;在全部发行工作完成后,发行人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十五、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完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披露以下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情况:
(一)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新股数量;如未行使,应当说明原因;
(二)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的数量及所支付的总金额、平均价格、最高与最低价格;
(三)发行人本次增发股份总量;
(四)发行人本次筹资总金额。
十六、主承销商应当保留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完整记录。在全部发行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将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情况及其内部监察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十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试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参照本试点意见执行。
十八、本试点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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