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有采矿证并已开采的矿山前期未做勘查的矿山现状是做勘查还

有采矿许可证的再简单一般也会有份报告,可能没有搞过正规的勘查,但国土局一般都会备案个矿山储量(真假都有)。矿山扩界就可以基于这个储量数字作储量核实报告。
应该做:投入勘查工程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谢谢……我也是觉得应该做储量核实报告,按已有采矿证控制矿区范围投入部分勘查工程量,做其储量核实报告。版主!再请教个开发方案的问题:露天矿开采设计中,开采境界范围是不能超出划定矿区范围的吧?

已有采矿证并已开采的矿山前期未做勘查的矿山现状是做勘查还

2,储量检测报告能作为采矿许可证延续的储量资料吗还是必须要储量

不能,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办理采矿证需要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这6个东西,而储量储量核实报告,核实报告评审备案证明,评审意见以及矿权范围批复文件是做开发利用方案的必要东西-------------------------------------------------------------------所以必须需要储量核实报告
你好!无论是储量检测报告还是储量核实报告都是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时用来参考的依据,采矿许可证延续时没有要求必需提供储量核实报告,如果国土部门在采矿许可证延续是强行要求提供核实报告,你可以拒决提供,如果不行可以到相关部门举报他们。如有疑问,请追问。

储量检测报告能作为采矿许可证延续的储量资料吗还是必须要储量

3,什么是矿山的三率

“三率”包括开采回收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   开采回收率是指矿山企业计算开采范围内实际采出矿石量与该范围内地质储量的百分比。根据计算范围的大小分为工作面、采区(矿块)、阶段和全矿井的回采率。开采回采率指的是全矿井、露天采场或矿务局的总回采率。开采回收率是衡量矿山企业开采技术和开采管理水平优劣,资源利用程度高低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开采回采率偏低,矿石回收量就少,成本就高。矿山企业为降低成本,获取最高的产值和利润,往往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厚弃薄、采大弃小,造成资源损失。回采率指标低,矿山服务年限则缩短。   采矿贫化率是计算开采范围内原矿地质品位与采出矿石品位之差与原矿地质品位之间的比值。在开采过程中,由于废石、矸石混入或高品位矿石损失,或者部分有用组份溶解或散失,导致采出矿石品位低于开采前计算的工业储量中的矿石地质品位,这种现象称矿石贫化。这是考核矿山企业采出矿石质量的指标之一,也是分析采矿方法是否合理的根据之一。矿石贫化率高了,会使最终产品质量下降,影响企业经济效益。   选矿回收率是指选矿产品(一般指精矿)中所含被回收有用成分的重量占入选矿石中该有用成分重量的百分数。这是评价矿山企业选矿技术、管理水平和入选矿石中有用成分回收程度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也是反映资源利用水平的指标。 “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制度的内容是: “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是衡量、监督矿山企业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的最主要考核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家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一项重要基础技术工作。   “三率”指标,首先由矿山企业论证提出方案,经矿山企业法人审批后,报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上报的“三率”指标进行复核,并提出修改意见,由矿山企业修改后,再报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确认备案,即作为各级地矿主管机构监督检查企业“三率”的依据。   “三率”指标是一个要符合每个矿山企业开采实际的阶段性指标。每个矿山都有自己的“三率”标准。不可能提出一个适合某矿种各类矿山统一的、趋同的考核标准。即使是针对性很强的矿山设计,也只能推荐一个原则的控制指标或参考的指标供矿山生产设计时参考。特别是随着开采技术的进步,采、选装备的改进以及采选人员素质的提高,“三率”指标要相应地变化。所以,在这项制度中规定,当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和采矿方法改变时,矿山企业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制定“三率”指标,再报地矿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备案。

什么是矿山的三率

4,请问谁知道氯化铵的干铵和湿铵的区别还有工业的和农业的氯化铵有

当今世界化肥生产出现两大发展方向, 一是肥料含有多元素, 如复合肥、复混肥、混配肥等。二是肥料的颗粒化,有多种生产方法。在世界化肥总产量中。颗粒肥料约占35%, 在经济发达的欧美地区颗粒肥料的消费量占总产量60%左右。欧美地区机械化施肥较为普遍,颗粒肥料具有物理性能好,在装卸时不起尘,长期贮存不结块。流动性好,施肥易散布,减少损失,同时还可起到缓释作用提高肥料的利用率适应机械化施肥的特点,颗粒肥料及复混肥、混配肥是当今化肥发展趋势之一。我国联碱氯化铵生产能力为300万t/a, 近几年新建联碱企业不断增加,原有联碱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采取技术改造和加大投入来扩大生产规模,促使氯化铵产量逐年提高, 国内市场销路将受到影响, 目前国内以生产粉状氯化铵为主,其中95%作为氮肥施用,少量为工业氯化铵。由于粉状氯化铵在施肥过程中易形成粉尘而流失,同时粉料落入田间作物的叶茎烧苗现象,粉尘落入植物烧植物,粉状氯化铵贮存容易结块, 日本及东南亚地区对颗粒氯化铵需求增加。国外颗粒氯化铵早已实现规模化生产,我国也经历30年的研究实验, 目前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结晶器造粒,另一种是机械造粒。两种方法在投资和生产维持费用相差7~10倍。颗粒氯化铵与粉状氯化铵差价150元/t,机械挤压法造粒成本为70元左右,提高氯化铵产品附加值。本文提出机械挤压法造粒3种生产工艺方法,工艺流程规模化优化设计方案。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 2 挤压法造粒3种生产工艺方法 氯化铵挤压法造粒生产工艺方法:第1种是干氯化铵造粒;第2种是干与湿氯化铵按比例混合方法;第3种是湿氯化铵直接挤压造粒。目前国内农业氯化铵产品有干铵和湿铵两种,水分分别在1% 以下和5%左右。因此采用以上3种机械造粒方法可以满足不同生产厂家的要求,其生产工艺与工艺流程规模化设计讨论如下: 2.1 干法粉状氯化铵造粒 按照氯化铵产品国家标准要求,干燥后氯化铵的水分应在1.0%以下,并且添加防结块剂。采用干铵造粒后的粒状氯化铵能够满足GB2946—92标准的要求,大化根据自身的产品特点开发了千法造粒产品,并且制匀后再经皮带机送入对辊机造粒,其工艺路定和备案了自己的企业标准见表1: 工艺流程:成品粉状氯化铵由斗式提升机送入进料皮带,经皮带卸料器入分料流子均匀分入造粒机,粉料经对辊挤压,粉碎机粉碎,筛分机筛分后,成品粒状氯化铵由皮带经成品斗式提升机送入筛块筛子进入料仓。筛分后的粉料重新返入原料斗提机与原料混合兑入后重新造粒。 该工艺方法由于成品粉状氯化铵的温度、水分及防结块剂影响造粒强度与成粒率,所以生产过程需将干燥粉状氯化铵温度由60~80℃ 储存至30~40℃ , 同时粉状氯化铵在入辊轮挤压前增加喷洒水的装置。否则就会出现造粒强度低、粉料多的情况。粉状氯化铵储存根据季节气温变化超过10~20h会出现结块现象,堵塞投料口,其生产过程投料工序增加了生产成本,该工艺路线成粒率低、粉料多。 2.2 干与湿粉状氯化铵混合兑人法造粒 该工艺方法是将分离机分离湿粉状氯化铵干粉状氯化铵按1:1的比例混合,物料输送至搅拌机、混合器或螺旋输送机内混合均匀后再经皮带机送入对辊机造粒,其工艺路线与干法造粒相比具有三项优点: 1)省掉贮存工序,节省成本。 2)省去喷洒水的装置, 直接挤压成型率高,粉料少。 3)节省干燥氯化铵所需成本。 此方法所生产的粒状氯化铵水分会偏大,必须有合适的客户需要才能组织生产,并且可以根据客户对水分的不同要求调节湿铵的搀兑量,满足不同客户的要求。 2.3 湿氯化铵造粒 该方法将湿氯化铵直接造粒。结晶器取出晶浆经稠厚器稠厚后, 采用HR-500N双级离心机,湿铵水分<5%,湿铵挤压法造粒与前两种方法造粒相比优点是: 1)省掉干燥工序,省掉搅拌机、混合器,节省能源。 2)流程简化,节省投资。 3)产品成型率高,粉料少。 原大连制碱研究所在1979年机械造粒试验湿氯化铵水分为5%~6%, 试验造粒效果很好,如采用HR-500N双级离心机,湿铵水分4%~5%,省掉干燥工序, 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显著。同样湿铵造粒产品水分会偏大,需要取得客户的理解。 3 造粒生产装置综合利用设计合理化 在设计氯化铵造粒生产装置时,同时考虑补充生产氯化铵复合肥设施,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产品结构,满足国内外市场氯化铵产品规格多元化需要,节省一次性设备投资,综合效益高。尤其是生产干铵的企业采用以上三种工艺路线设计时要可统筹考虑, 实现造粒生产装置的规模化和效益最大化。

5,煤炭开采技术专业

不危险。但是,危险又无处不在。喝水还可能咽死人呢。学采矿好找工作,至少在这五年内没有问题,十年内煤矿的效益也不会差了,待遇不会低了。当然刚毕业时会很辛苦的。
前景看好,放心吧,因为中国发展很快,能源行业始终是最好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了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有效解决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问题,促进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和鼓励煤炭矿业权人综合勘查开采煤层气资源 (一)投资人申请煤炭探矿权,应提交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实施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置煤炭探矿权,应对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实施方案进行严格审查。煤炭探矿权人在依法取得煤炭勘查许可证后,应对勘查区块范围内的煤炭和煤层气进行综合勘查。 (二)煤炭探矿权人完成勘查工作,应提交综合勘查报告,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储量评审(估)、备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可直接申请煤炭采矿权: 1.采用露天开采方式采煤的; 2.采用井工开采,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3.采用井工开采,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国家规定标准但不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和开发利用条件的。 对于上述情形,凡煤层气资源可综合回收利用的,应在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予以综合考虑,实现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 (三)经勘查,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大、中型煤炭矿产地,在进行小井网抽采煤层气试验的基础上,提交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报告,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储量评审(估)、备案。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条件的,煤炭探矿权人应按照“先采气,后采煤”的原则,统一编制煤炭和煤层气开发利用方案,依法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煤层气采矿权,并申请划定煤炭采矿权矿区范围。 (四)经地面抽采,残留煤层气降至国家规定标准以下的开采范围,原煤炭矿业权人可依据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及划定的矿区范围提出煤炭采矿权申请,按法定程序领取采矿许可证,并申请注销原煤层气采矿权。 二、进一步加强煤层气矿业权管理 (五)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矿产资源规划,综合考虑煤层气、煤炭资源赋存状况和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在煤层气富集地区,划定并公告特定的煤层气勘查、开采区域。煤层气勘查、开采结束前,不设置煤炭矿业权。 (六)国土资源部主要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煤层气探矿权,按照投标企业的资质、业绩和勘查实施方案等情况,依法择优确定探矿权人。 (七)煤层气探矿权人不得以勘查煤层气的名义开采煤炭及其它矿产资源。在煤层气勘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在其区块范围内设置新的矿业权,但对地表开采砂石等情况,当事人与煤层气矿业权人双方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的除外。 (八)煤层气探矿权人应对勘查区块范围内的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并对煤层气资源进行小井网抽采试验,提交煤层气和煤炭综合勘查报告,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储量评审(估)、备案。 (九)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条件的,煤层气探矿权人应按照兼顾后续煤炭开采的原则,选择适当的生产工艺流程,合理编制煤层气开发利用方案,依法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煤层气采矿权。 (十)经论证,不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条件或经地面抽采后煤层气含量降至国家规定标准以下的区块,煤层气矿业权人应及时到国土资源部办理煤层气矿业权区块注销手续,按有关法规规定汇交地质资料,同时递交综合勘查煤炭投入的报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有偿出让煤层气退出区块的煤炭矿业权。原煤层气矿业权人可参与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竞得煤炭矿业权的申请人,在按规定向国家缴纳煤炭矿业权价款的同时,还需向原煤层气矿业权人支付其综合勘查煤炭投入的补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煤炭矿业权登记手续。 三、妥善解决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问题 (十一)新设立的煤炭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进入国家公告的特定煤层气勘查、开采区域。 (十二)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迅速组织对本辖区内煤层气探矿权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于今年7月底前将检查情况向国土资源部报告。未达到最低勘查投入的,由国土资源部依法缩减勘查区块面积或不予延续。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 (十三)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煤炭、煤层气探矿权或采矿权的矿业权人,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已依法取得煤炭或煤层气勘查许可证的探矿权人,应对勘查区块范围内的煤层气或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提交煤层气和煤炭综合勘查报告,并按有关程序进行储量评审(估)、备案。 2.已依法取得煤炭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在本矿区范围内以地面抽采方式开采煤层气的,应依法补办煤层气采矿许可证;进行井下煤层气回收利用的,不再另行办理煤层气采矿许可证,但应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高煤层气回收利用水平。 (十四)在本通知下发前,煤炭、煤层气企业已经以协议方式,在相同区块范围分别持煤炭、煤层气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进行煤炭、煤层气勘查开采的,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加强合作,实现煤炭、煤层气资源的综合勘查、评价和回收利用。 (十五)在本通知下发前,煤炭和煤层气探矿权、采矿权发生重叠且未签订协议的,由双方协商开展合作或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按照“先采气,后采煤”的原则,对煤炭、煤层气进行综合勘查、开采。本通知下发后6个月内,双方无法签订合作协议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勘查开采实物工作量已投入等情况进行调解。同意调解的,扣除重叠部分的区块,并由当事人一方对被扣除区块一方已投入部分进行补偿。调解不成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精神,按照采煤采气一体化、采气采煤相互兼顾的原则,支持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生产企业综合勘查开采煤层气资源。 (十六)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个月以后提交的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煤炭或煤层气勘查报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其矿产资源储量不予评审(估)、备案。 (十七)从事煤炭和煤层气勘查、开采的矿业权人,应按照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开展工作,履行法定义务,报送勘查、开采年度报告;开展井下回收利用煤层气的,应在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煤炭开采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同时,将煤层气回收利用情况一并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十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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