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在外国嫖娼,因违法地不在国内,就算他回来后被人知道了,都不会被处罚,因为违法地不在中国,就算要处理,都该违法地国家处理。二、如果航员在外国参加了嫖娼,而该国规定嫖娼违法,他回到中国,被我们发现了此行为,男女双方单纯出于获得性刺激或性满足的目的而发生性关系,只要不涉及钱财交易行为,则其并非当然违法。

1、为什么要扫黄?嫖娼为什么犯法?

为什么要扫黄嫖娼为什么犯法

无论怎样扫黄或者制止嫖娼,都是无法禁绝的。由于性行为是人的重要需求之一,只要女人有人身自由,男人有自己的财产,就会产生卖淫嫖娼现象,列为非法进行打击,不过使这种现象有公开转为不公开。还会使交易成本增加,增加警察寻租机会,从古至今,从国外到国内,都是难以杜绝的。所以虽说在中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但也是无法制止的,

2、为什么“嫖娼”犯法,而“约炮”不犯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涉嫌卖淫嫖娼。卖淫嫖娼具备两大特征,一是存在钱财交易,二是发生了性关系,男女双方单纯出于获得性刺激或性满足的目的而发生性关系,只要不涉及钱财交易行为,则其并非当然违法。这类行为容易发生在离异、感情受挫、好奇心重的这几类人身上,她们的目的并非是通过发生性关系从而获得报酬,而是为了满足好奇心、获得心理安慰、报复恋人及获得性满足等,这是其与卖淫嫖娼的根本区别,

3、钢琴王子李云迪嫖娼被抓,男性为什么对嫖娼这件事情情有独钟?

因为自打管仲老爷子在齐国创办国立风化场所以来,嫖娼就是解决男性生理需求最直接,而且风险最小的一种方式。在古代青楼这些都是正规营业场所,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而且明码实价,就业人员还会定期体检,安全性也较高,相比起来,搞破鞋或者玩弄良家妇女就风险就很高了,而且万一遇到个武松宋江什么的,小命说丢就丢了。新中国以后,禁止卖淫嫖娼,将其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管理范围,对卖淫嫖娼者予以罚款兼拘留的处罚,

对于组织卖淫者,按照刑法358条予以处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其实不光我国,整个世界范围内,卖淫嫖娼被禁止也是主流,只有少数国家开放了部分权限给风俗行业,毕竟将“性”作为商品进行交易,在道德和法律层面都是非常危险,而且很容易催生一系列不可控的恶果。尽管法律层面予以禁止,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无法根除,毕竟两性关系层面,可以变相操作的方法太多了,最简单粗暴的规避方法,就是著名影视剧表演艺术家徐锦江老师说的:我玩完了不给钱,那就不算卖罗~~哇哈哈哈哈哈!!!当然,我们要抵制任何形式吃霸王餐的行为,哪怕在万恶的封建社会也应该予以谴责!!公安机关在打击卖淫嫖娼的操作中,最麻烦的一点就是区分“卖淫”跟“约炮”的关系,打个比方某男约了某女去宾馆开房,完事之后送给女方一个双卡双待的IPHONE手机,那么这是否能定性为性交易?对于这种情况,必须对男女双方的操作进行长线评估,假如女方经常在网上骚聊各种哥哥叔叔爷爷,并且都与之发生性关系,之后都会索要价值不等的“礼物”,在日本把这种行为称之为“援助交际”,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可以定性为卖淫的。

毕竟女方是将“性”作为了商品,即使回馈的不是现金,但实物本身也有价值,也可以视之为“交易”,但假如这对男女是固定的性伴侣,并且每次鼓掌后男方都会送女方价值不等的礼物,那就可能会被界定为“炮友”,不会视为“卖淫”。毕竟这是固定对象的操作,而且两人也有一定的社会关系交集,跟卖淫的不确定对象不匹配,而之前吴亦凡被捕前,他的操作也是十分有科技含量的,就是以MV选角为理由,将年轻女性约到家里吃饭玩游戏,等女方喝大以后,再搬运到卧室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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