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是非法经营行为,是以拉人头,入门费,团队计酬为主要特征。特许经营和直销和传销的区别是什么,一种利润分配方式所谓团队计酬,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例一种多层次的计酬,即销售人员可以从其下线销售员的业绩中获得分成,导致上线销售员愿意花更多的时间拓展、培养其下线销售员,也就是团队计酬是一种薪酬的分配方式,这种分配方式在直销、保险等行业比较常见,团队计酬并不代表团队计酬式传销,因为传销活动必须谋取的是非法利益,此种非法利益一般是指利润来源的非法性,而非利润分配方式的非法性。
1、什么是团队计酬?所有的团队计酬都是传销吗?
何谓团队计酬:一种利润分配方式所谓团队计酬,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例一种多层次的计酬,即销售人员可以从其下线销售员的业绩中获得分成,导致上线销售员愿意花更多的时间拓展、培养其下线销售员,也就是说,团队计酬是一种薪酬的分配方式,这种分配方式在直销、保险等行业比较常见,团队计酬并不代表团队计酬式传销,因为传销活动必须谋取的是非法利益,此种非法利益一般是指利润来源的非法性,而非利润分配方式的非法性。
团队计酬不必然代表传销团队计酬式传销的完整定义,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款,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拉人),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结构特点),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虽然《禁止传销条例》将传销活动分为三种,拉人头,交入门费和团队计酬式,但这仅仅是约定俗成的简称,不能涵盖三种模式的全部定义,也不能完全显示三者的区别,因为三者本质的区别在于计酬的依据,而非计酬的方式。
团队计酬式传销不是犯罪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施行以前,当时并没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个罪名,所有的传销活动,只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都可以非法经营罪处罚,包括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也会被当做犯罪处理,而《刑法修正案(七)》并没有将以商品销售为依据的团队计酬式传销纳入刑事打击范畴,让此行为的定性成为了问题。
而根据根据刑法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以下主要特征:①传销组织通常“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此为传销组织诱骗成员取得传销资格常用的方式和程序,②“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是传销组织的主要结构特点。③“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是传销组织计酬方式特点,
本罪的本质特征是骗取财物,具有多重社会危害,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团队计酬式传销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有观点认为,从罪刑法定的原则出发,既然《刑法修正案(七)》没有将此种行为规定为犯罪,那就应该非罪化处理,而另一种观点则针锋相对的提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只包含拉人头、入门费式传销,这些都是诈骗型传销,而团队计酬这种经营性传销活动,应该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也就是说,对于传销活动的打击,应该坚持刑事处罚全面覆盖的双轨制原则,此种争议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布后消除,该意见明确提出“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2、特许经营、直销和传销的区别是什么?普通人应该如何区分从而避免上当受骗?
特许经营和直销和传销的区别是什么?首先你说的特许经营应该是自愿连锁经营业,这个是归属于传销范畴的行业。那么这就不是三个行业的区分了,而是传销与直销的区分了,其实区分起来很简单,咱们先看看直销传销的特征概念定义是: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经营场所之外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而传销呢?组织者或经营者发展人员,以发展人数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酬,或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费用以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进行非法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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