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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归属抵免制的含义

是所得税吧

归属抵免制的含义

2,国家为什么要有减税政策

减税政策,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主要是用于刺激经济发展、降低生产成本,带动投资生产,促进出口。虽然表面上看起业好像税收减少了,但运用得当,它的作用是巨大的,社会效益很大。
减税政策是一种扩张性政策。其做法是通过降低税率,取消或停征某些税种的办法来减少税收收入,降低税收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的比重。减税的结果会增加企业和个人的可支配收入,从而起到扩张需求的作用。

国家为什么要有减税政策

3,我国为什么要实行税收保全制度

税收保全制度是指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预防纳税人逃避税款缴纳义务,以使税收收入得以保全而制定的各项制度。税收保全制度具体表现为各类税收保全措施的实行以及征纳双方在税收保全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税收保全是世界各国和地区普遍采用的税款征收保障制度,我国《税收征管法》也规定了这一制度
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①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者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有两种主要形式: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

我国为什么要实行税收保全制度

4,减税新政的实施有何重要意义

实行结构性减税,结合推进税制改革,用减税、退税或抵免的方式减轻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是实行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  增值税转型改革,是我国历史上单项税制改革减税力度最大的一次。企业新增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增值税税金准予在计算销项税额时予以抵扣。此举可有效避免企业设备购置的重复征税,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为缓解出口企业经营压力,2008年下半年以来我国多次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在2008年8月1日调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基础上,11月1日起调高服装、纺织品、塑料制品、日用及艺术陶瓷制品、家具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12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部分劳动密集型产品、机电产品等3770项出口商品的退税率;1月1日起,又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主要包括:将航空惯性导航仪、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将摩托车、缝纫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上述调整,是我国主动应对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形势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缓解企业困难,增强克服金融危机的信心。  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则有利于发挥与减税政策相同的扩张效应,促进企业增加投资和居民消费。此次取消和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流动、执业资格、工程建设、外贸出口、药品生产、家禽养殖、农业生产等多个领域,总的减免金额约190亿元。连同自2008年9月1日起停征的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约170亿元,国家采取的减费措施可直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约360亿元。
微观经济行为与宏观研究合流说。为弥补凯恩斯经济学只着重宏观经济分析,忽视微观经济分析的缺陷,当代一些经济学家,把凯恩斯宏观经济理论与新古典微观经济理论结合起来。他们以稀缺法则为起点.把经济学分为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两部。微观经济学以资源配置为研究对象,因为资源是稀缺的,要对稀缺的资源配置;宏观经济学以资源利用为研究对象,因为在资源配置中会有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出现资源闲置或浪费问题,对稀缺资源的合理利用,就需要国家干预。而资源配置和利用又可以有不同的解决模式和方式,这就涉及到经济体制问题。当代不少经济学者主张建立混合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中既有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自由市场经济,又有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和宏观控制的经济。综上所述,经济学的定义应该是研究在一定经济体制下,稀缺资源配置和利用的科学。该定义涉及四个问题:一是稀缺资源,这是经济学产生的基础和研究的出发点;二是资源配置,属于微观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三是资源利用,属于宏观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四是经济体制,因为无论是微观经济学还是宏观经济学都涉及到经济体制问题。

5,国际税收抵免制度有哪些

①抵免限额的确定 一般来说,抵免限额是指居住国(国籍国)允许居民(公民)纳税人从本国应纳税额中,扣除就其外国来源所得缴纳的外国税款的最高限额,即对跨国纳税人在外国已纳税款进行抵免的限度。这个限额以不超过其外国来源所得按照本国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为限。因而,它关系到国际重复征税能否得到避免,也关系到居住国(国籍国)的税收权益是否得到保障的问题。 ②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 (1)分国限额法是指在多国税收抵免条件下,跨国纳税人所在国政府对其外国来源所得,按其来源国别,分别计算抵免限额的方法。 (2)综合限额法是在多国税收抵免条件下,跨国纳税人所在国政府对其全部外国来源所得,不分国别汇总在一起,统一计算抵免限额的方法。 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相比较,各有其优点,在不同条件下,它们所起作用的结果是不同的。首先,当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经营普遍盈利且国外税率与国内税率高低不平(纳税人在高税国与低税国均有投资)的情况下,采用综合限额法对纳税人有利,而分国限额法则对居住国有利。其次,当跨国纳税人的国外经营活动盈亏并存时,实行分国限额法对纳税人有利,而采用综合限额法则对居住国有利。 ③直接抵免法与间接抵免法 直接抵免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直接缴纳或应由其直接缴纳的外国所得税给予抵免的方法。它适用于对同一经济实体即总、分机构间的税收抵免。直接抵免法的计算步骤是:一是确定抵免限额,前已述及。二是允许抵免额的确定。允许抵免额是指抵免限额与实缴非居住国税款两者之间数额较小者(即两者取其小)。三是居住国应净征收的所得税款,即“居住国应税所得十非居住国应税所得)X居住国税率-允许抵免额。涉及多国直接抵免时,视采用分国限额法还是综合限额法来计算确定允许抵免额。 间接抵免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间接缴纳外国所得税给予抵免的方法。它既适用于母子公司的经营方式,又适用于母、子、孙等多层公司的经营方式。间接抵免法的计算略显复杂,其中最为关键和核心的是股息还原的确定,其他的计算过程大体与直接抵免的计算相同。股息还原的办法是把外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还原成未征税前的数额,将外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占该公司所得税后全部所得的比重,乘以该公司已纳所得税,然后再加上外国源泉征收的股息预提税,这个结果相当于股息所承担的外国所得税,再加上母公司实际收到的股息,就成为股息还原所得。 ④税收饶让 所谓税收饶让,又称为饶让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非居住国得到税收优惠的那部分所得税,特准给予饶让,视同已纳税额而给予抵免,不再按本国税法规定补征。严格地说, 税收饶让不是一种独立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它只是抵免法的附加,是在采取抵免法计算本国居民应纳所得税额时,根据同有关国家预先缔结的税收协定规定,出于鼓励本国居民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和维护非居住国利益的双重目的而给予的特殊优惠。

6,税收饶让抵免的意义

税收饶让抵免的意义:  国际税收抵免,就是本国的企业、公民或居民,在外国缴纳 了所得税回到本国缴纳所得税时,将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款加以扣 除。它是现代税收制度中避免国家间双重征税的一种主要方式。  (一)双重征税的产生及税收抵免的出现 双重征税就是指一个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由两个以上的国家同 时征税。双重征税主要是由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引起的。 按照国家主权原则,一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可以按照属地和属 人两种不同的原则来确立。按照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作地域 管辖权,也叫收入来源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有权对在本国发生的收 入实行征税。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作居民管辖权,也叫 居住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有权对本国的居民或公民在世界各地取得 的收入实行征税。一个国家究竟是按属地或是按属人或是既按属地又 按属人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以及行使到何种程度,这纯属一个国家 的主权问题,国际法并无明文规定。目前,由于世界各国一般都按收 入来源行使税收管辖权,但有许多国家又是按居住行使税收管辖权, 所以,就可能产生纳税人及其收入要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发生税收 关系的问题。这种税收管辖权的重叠情况,便使得纳税人由于来自国 外的那部分所得而需承受双重纳税的负担。 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各国都先后采取了一些不同的解决办法。其 中,有些国家对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实行免税。即绝对免税法。这些国 家只对来源于国内的收入课税,而对其居民或公民来自国外的收入不 行使税收管辖权,达就单方面地避免了双重征税问题的产生。拉丁美 洲的一些国家一直实行这种制度,但目前实行绝对免税法的国家已经 很少了。还有些国家在免除双重征税的实践中常采用减免法,即对在 国外已纳税的所得按照优惠税率征税。如此利时对已在国外纳税的所 得只征正常所得税的五分之一。另外有些国家采取扣除法来解决重复 征税的问题,即居住国政府在向其本国居民或公民来自世界各地的收 入进行征税时,允许把已缴纳的外国的所得税额,作为汇总申报本国 政府应税所得的一个扣除项目来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以上这些办法人 们认为并不能彻底解决双重征税问题。实践证明,在那些实行综合或 单一税制的国家里,采用税收抵免法才是解决双重征税的主要方式。 采用税收抵免方式的国家是以纳税人的居住地而不是以收入来 源地为根据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所以这些国家的所得税法都规定,对 本国居民来自国内外的全部收入所得进行征税。但同时又规定,对来 自国外的收入所得,如果在收入来源国已经缴纳所得税款的,允许在 支付给本国政府的应税所得额中加以抵免。世界上最早实行税收抵免 的国家是美国,在1918 年制定的美国税法典中规定了税收抵免的方 法。  (二)国际税收抵免的原则、做法和形式 根据国际实践的经验,抵免一般要符合以下的原则或条件:第一, 只有税才能抵免,费不抵免。关于税和费的区别,很多国家都有明文 规定,美国规定得此较严格和详尽。第二,只有所得税才能抵免,非 所得税不能抵免。并且须是双重征收的所得税才能抵免,非双重征收 的所得税也无所谓抵免。第三,只有已支付的所得税才能抵免,未支 付或将要支付的所得税不能抵免。第四,必须是相互给予抵免,单方 面给予抵免的情形极少。达就是说要贯彻对等的原则。第五,实行限 额抵免。即对国外所纳税款的抵免额,不能超过按本国税法规定的税 率所应交纳的税款额。如果超过本国国内所得税率时,本国实行限额 抵免。美国税法规定的关于外国税收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是: 在实际抵免中往往产生三种情况:一是收入来源国与居住国的税 率相同出现“十足的抵免”。二是收入来源国的税率低于居住国的税 率,出现其差额补征。三是收入来源国的税率高于居住国的税率,那 么居住国政府只能允许按照本国税率计算的应缴外国所得税作为可 能抵免的限额,而不能允许将本国自己国库的一部分收入去贴补纳税 人承担外国政府较高的税收负担。 实行税收抵免的做法和形式。由于税收抵免涉及国家之间的税收 关系,因此在实施方面,除各国政府在自己的税法(国内法)中明确 规定税收抵免的原则和政策及其具体规定之外,一般都要通过收入来 源国与居住国之间进行谈判,缔结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协定或多 边协定(国际法)。征税时,按照税法规定或协定办理。税收抵免, 大量的是企业、公司所得税的抵免。由于企业、公司的隶属关系不同, 它们在外国所缴纳的税款进行抵免的形式也就不同,一般可以分为直 接抵免、间接抵免、多层抵免等。  (三)国际税收抵免的结果和作用 双重征税是涉及纳税人与两个以上国家政府之间的一种征纳关 系,涉及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而实行税收抵免避免双 重征税之后,原来的税收关系就主要成为国家之间的财政关系了,涉 及到国家之间对国际收益的分配。因此采取税收抵免的结果是:①承 认了按收入来源国行使税收管辖权优先于居住国行使税收管辖权,但 也不是承认收入来源国享有税收独占权。这是符合国家主权原则的。 ②对收入来源国和居住国之间的财政收入产生直接影响,如果一个国 家税收抵免数量过大,特别是如果只实行单方面的税收抵免,势必会 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导致财政外流。因此,现代有些国家(如美国) 实行税收抵免比过去严格了,很多国家的税法对税收抵免作了一些比 较复杂的规定。尽管如此,实行税收抵免的积极作用是很明显的。首 先,避免了双重征税,有利于扫除国际投资和经济贸易上的一大障碍, 解除外商、国际投资者向外投资、资本输出怕承担双重纳税的顾虑, 从而有利于各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共次,既避免了同一笔所得的 双重征税,又防止了国际逃税,保证了一笔所得必征一次税。第三, 有利于维护各国的税收管辖权和财政经济利益,使税收达个经济杠杆 在国际经济方面更好地成为参与权益分配的工具。正因为上述积极作 用,现在世界上实行税收抵免的国家越来越多。除美国是实行抵免此 较典型的国家之外,还有英国、联邦德国、瑞典、日本等。我国也是 采取抵免法的国家之一。
税收饶让,是指一国政府(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由收入来源地国减免的那部分税款,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税收抵免待遇的一种制度。 税收饶让, 为了配合所得来源地国吸引外交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对实行饶让抵免的居住国而言,也并不影响其原有的权益。因为居住国同意给予饶让抵免的这部分税收,本来是属于来源地国的属地税收管辖权范围内应征而来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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