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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期间是什么

比如你租了一套房子,签约2年,那么这2年内就是租赁期间

租赁期间是什么

2,租赁期五年意向三年是什么意思

合同中意向一般情况下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你们已经正式签过租赁合同,那你们的租赁期间就是5年,意向3年这句话不用担心。

租赁期五年意向三年是什么意思

3,租赁期自2010年元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签订日期为2010年4月

可以自由约定。按你的表述,应该是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签字日期

租赁期自2010年元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签订日期为2010年4月

4,什么叫合同期限与租赁期限起租日怎样设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期限是说合同双方履行合同权力义务的期间,一般情况下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应约定这个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应从签订合同第二天起。
租赁期限内,如乙方明确表示不租,是指合同未到期退租。如果提前退租,要提前一个月告知房东,还要赔偿一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从押金中直接扣除,多余将退还。如果合同期满,应当全额退还押金。

5,向法律专业人士请教一下租赁年的定义

租赁年不等于自然年。自然年是指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为一个自然年。租赁年是要结合具体的合同来判定。你这个合同里的第一个租赁年为2012.5.1-2013.4.30,第二个租赁年就是2013.5.1-2014.4.30,以此类推。
租赁年以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为起止时间,如果合同条款已约定,租金递增是正当的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6,明确租赁开始日租赁期和租赁期开始日等时间概念有什么意义 搜

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并确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应确认的金额。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日期,表明租赁行为的开始。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人资产、最低租赁付款额和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初始确认;出租人应当对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和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初始确认。通俗的说,租赁开始日不做会计处理,但是要确定租赁类型是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并确定租赁期开始日应确认的金额;租赁期开始日,就是开始计算租赁期的日子,表明租赁行为的开始,需要做会计处理。
支持一下感觉挺不错的

7,租赁合同中什么是租赁期限约定不明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条是关于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转移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的合同。从是否规定有租赁期限来看,租赁合同分为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两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合同于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时终止。一般租赁合同都要明确规定租赁期限,以便确定租赁价值的回收、租金构成等问题。租赁合同当事人也可以不约定期限,这就是不定期租赁合同。与约定有期限的租赁合同相比,未约定期限或者约定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在履行时有一定困难,容易酿成纠纷。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应首先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协议补充,即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就租赁期限进行再磋商,如果能够达成协议,合同即按照补充协议的期限履行。仍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加以确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既不能就租赁期限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根据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加以确定,只要出租人没有收回租赁物的意思,同时也没有收回行为并且继续收取租金的,就表明租赁关系仍然存在,但这时的租赁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如果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后已达到了其预期目的,同时履行了其义务,可以提出终止合同的履行;如果出租人对租赁物有客观原因需要利用,而非出于其他恶意,可以在保障承租人利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收回租赁物。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在一个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租赁合同中租金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这是由《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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