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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中的免税政策必须享受吗

可以放弃!照常按需税收入申报就行了。
消防车(特种车辆)属于车购税免税车辆,但也需要在当地国税局车购税办税服务厅进行登记,取得合法凭证后才能挂牌。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中的免税政策必须享受吗

2,财税2000年42号文里说的各项税收指的是哪些税种

文件内容中有具体指出的税种。比如营业税(现行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条款失效 ] 财税[200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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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0年42号文里说的各项税收指的是哪些税种

3,我们公司在12月份开了普通发票交营业税因为营改增所以后面

12月份要么营业税 要么增值税,为什么会混合呢?
两个分开来算,具体看各地税务局规定
之前开的普通发票是地税的发票的话,因为营改增的影响应该是开国税普通发票一红一篮,根据国税2012第42号公告里面第一大点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
理解朋友,因为现在税局也对于营改增没有理解透,我公司他们也不知道属不属于营改增范畴,所以有时候税局也是很不负责的
根据国税总局的通知,5-1营改增之后,如果纳税人手中仍有地税发 票是可以继续使用的,直至6-30止,在此期间所开具的营业税发 票,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我们公司在12月份开了普通发票交营业税因为营改增所以后面

4,销售额不超2万元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这2万元的标准是指在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五、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1日
啥玩应呀

5,主题营改增后国际货运代理行业使用何种发票

·回复:营改增后国际货运代理行业使用何种发票 您好: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您公司属于提供国际货运代理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按照《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9号)的规定,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统一使用普通发票。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的规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此外,由于目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只设置三联,分别是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没有相应的购付汇联,需要使用购付汇联次的企业,可暂时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代替。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的规定,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因此,广东省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情形的,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如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6,私立医院在税务上有哪些要纳的税增值税已经减免

私立医院一般属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给国家上缴工商管理税等。1、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2、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4、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5、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各类应税合同、凭证,权利许可证照等应当缴纳印花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免征营业税的。——营改增后免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文件规定:“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三、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一)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开吗

7,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扩展资料: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关于混合销售增值税处理原则,英国还有一个经典判例对此有过精彩表述。在这起案例中,判决是这样表述的:“通常来说,销售行为是清晰且独立的;从经济角度看,一项单一的销售行为不能人为地加以拆分。若一项销售行为含有多个应税或免税项目,但这些项目可以区分出主次,则这项销售行为仍然是单一销售行为。若一项销售行为中的一个应税(免税)项目对于客户而言本身并不构成一个目标,只能算是更好地享受主要应税(免税)项目销售行为的手段,则这个应税(免税)项目属于次要的应税或免税项目。合并收取价款这一事实本身并不具有决定性。”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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