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监管制度要求。

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要遵循安全性、可靠性和有效性相统一、技术路线与业务发展方向相一致、信息系统与管理需求相匹配的原则。

第五条 保险中介机构是本机构信息化工作的责任主体,保险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信息化工作承担首要责任。

第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履行以下信息化工作职责:

(一)贯彻国家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技术标准和银保监会监管制度。

(二)制定本机构信息化工作规划,确保与总体业务规划相一致。

(三)制定信息化工作制度,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信息化管理机制。

(四)编制

保险公估报告应当由至少

        为规范保险公估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保护保险公估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中国银保监会今天公布了《保险公估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准则》规定,保险公估人可以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以及相关的风险评估。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依法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独立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保险公估结论向委托人或者保险公估当事人作出承诺,不得从事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保险公估人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公估业务往来。

      《准则》明确了保险公估程序,一是确定公估委托关系;二是查勘调查、收集资料、核查验证、评定估算;三是编制、审核、出具公估报告;四是结案及整理归集公估档案。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随意减少保险公估基本程序。另外,《准则》还对保险公估报告、保险公估档案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准则》自即日起施行

新保险法对保险公估人有何规定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

公估报告需要几个公估人员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财政部是资产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负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协助财政部审批和监督管理全国资产评估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协助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管理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单项资产评估、资产组合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其他资产评估,以及相关的咨询业务。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产评估资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会员。

保险公估报告需要几个公估人签字

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和一般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不可缺少的部分组成。

保险合同的主体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客体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内容就是保险合同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保险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样必须有合同的当事人作为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这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由于保险合同可以为自己的利益亦可为他人的利益而订立,因此除投保人外,有时还有受益人的存在。同时,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障的对象是意外危险事故在其财产或其身体上发生的人,即被保险人。

如被保险即投保人当然为合同当事人。如被保险人非投保人则和受益人一样属保险合同关系人,也可称其为第三当事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通常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人则需在保险合同上签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涉及专门知识和技术,因此除当事人、关系人外还得有补助人。主要补助人有: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

另外,保险法律中也少不了保险中介人,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必须有买方、卖方、中间人,我国现有的保险法,只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济人作了简单的规定,而对保险公估人没有规定。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加快民族保险业的发展,我国应该加快立法的步伐,特别对保险中介人的法律规定。要用法律保护中介人相应的合法权利。仅靠《保险法》第六章规定是不适应保险市场的发展变化的。

保险合同中存在多方合同主体,当然,主体之间也存在复杂的法律关系,通过对合同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我们认识到保险法律关系问题的重要性。

保险公估报告需要几个公估人写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

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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