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原夫妻房屋土地权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1方所有是共同财产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2-12-13 14:07:03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1方所有是共同财产
2,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两种情况都是免税的,变更《加名字》可视为一方赠与另一方一半产权,早在2009年5月就下发了关于三类人赠与免征所得税 1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
3,房产夫妻归属权
1、夫妻协议为单独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确定为单独所有的,另一方有权确认为夫妻共有。2、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一方或双方合法收入所得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署谁的名字也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也可于婚内自愿、自行约定将某些财产归属夫妻一方。不知你的此处房屋,是否双方做出了财产归属的约定。本着男女平等,一般是一人一半、儿童的合法权益,要听取孩子的意见。具体抚养费的确定要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及孩子可能的实际生活花费来确定,抚养费一般是未抚养孩子一方收入的20-30%,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法院确定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现在的生活状态,保护妇女。 2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夫妻双方的工作收入及道德方面及孩子是否一直由一方父母在抚养等因素来判断,原则上是一人抚养一个小孩的 没有扶养孩子一方应支付抚养费、医疗费等.,10以上的孩子、教育费. 若有两个小孩。 2岁以下的小孩一般判给母亲抚养1,抚养权方面,要按照那一方的抚养对孩子成长有利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关于夫妻房产所属权问题
1、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如无特别约定,即便产权证上是一人的名字,也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2、如果不离婚的话,问题肯定没有那么重要,只是将来出现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者遗赠等除外)的情况下,个法定继承人可能会对房子的产权存在争议。结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得有共同出资的证据,象你们为了结婚双方家庭商量好买的房子,房产证上是一个人的名字,办了贷款两个人共同偿还,房产应该属于两个人共同所有。不离婚,这个问题不重要。如果选择了离婚,得有共同首付和还贷(特别是首付)出资的证据.新婚姻法财产分配 《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时应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1此房属于共同财产,你丈夫说法不对2如果你们还没有进行诉讼,那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但你必须在申请保全后15天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将解除保全。 如果你们正在进行离婚诉讼,那你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财产诉讼保全,法院会对你们的房子进行查封,以防止当事人处分房子。3还有,申请保全必须提供担保,补充: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此买卖合同因为此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须通过夫妻双方同意。
5,如何判定夫妻房产权属
房产转移过程中常见的情形为因房改房、继承或赠与取得产权、离婚后、因婚前或父母出资购房后处分房产,那么,如何判定夫妻房产权属?由于房产取得方式的不同(如房改、继承、赠与、离婚等),取得时点的不同(婚前、婚后、丧偶),付款方式的不同(一次性、分期贷款、父母借款),给判定房产所有权带来了不少困难,归纳起来常见情形如下:因房改房取得产权后处分房产:夫妻一方去世后,配偶所购的房改房,享受了夫妻双方工龄折扣等优惠政策;或夫妻双方交缴部分房改款后丧偶或离异。因继承或赠与取得产权后处分房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继承或赠与取得房产所有权。因离婚后处分房产: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产,原夫妻多次结、离婚,多份离婚协议对该房产归属约定不一;或要求不按原离婚协议约定条款进行处分;或离婚后未分割一方死亡。因婚前或父母出资购房后处分房产: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共同尝还贷款;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以上是房产转移过程中常见的四种情形,如何界定申请登记主体,我们不妨来逐一分析。第一种情形夫妻一方去世后,配偶所购的房改房,虽享受了夫妻双方工龄折扣等优惠政策,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2000〕法民字第4号)的相关意见,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在世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公有住房应该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故可通过询问遗产是否继承完毕,来解决在世一方处分房产登记申请问题。另,夫妻双方交缴部分房改款后丧偶或离异,另一方后续缴纳全款取得产权后处分房产,由于涉及使用夫妻共同积蓄,应该视为原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时应先办理继承或分割转移登记。第二种情形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继承或赠与取得房产所有权。根据《婚姻法》第十六、十八条“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的规定中可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法定继承所得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无明确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意思表示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反之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三种情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产,因原夫妻多次结、离婚,多份离婚协议对该房产归属约定不一,或原夫妻要求不按原协议约定处分房产。《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登记,不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或者仍未办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故在房屋未登记之前,原夫妻双方就协议内容可重新约定,但需要注意三点:一是原协议内容涉及将房产离婚后赠与未成年子女,现要求变更协议内容的,可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监护人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二是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除婚姻关系,不动产归属己在法律文书得到体现的,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的规定,应按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决条款依法登记;三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未办理分割登记原配偶一方死亡,若在世一方及继承人愿意共同申请登记,从便民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继承人可持继承公证书与在世一方共同办理相应离婚分割和继承登记手续,若当事人不配合申请,鉴于《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的规定与原离婚分割协议内容产生对抗,应采取司法诉讼途径来明确权益。第四种情形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共同尝还贷款,产权登记的一方个人处分该房产是否可行?首先,配偶婚前已出资购买房屋,完成了取得房屋产权的实质要件(个人签订合同、个人合同备案、个人抵押登记等);其次,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不能因为结婚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也不能因为居住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个人申请处分房产时,登记机构可以通过询问、承诺的方式来排除婚内对财产的约定和法律责任。若遇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虽然《解释三》已明确规定“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笔者认为判定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行为已超出了房屋登记职责范围,由于家庭关系的特殊性、民事行为的复杂性,是否由父母出资、是否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还应由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确认。房产取得情况 离婚房产归属 离婚房产分割阐析 1 婚前一方支付全部房款 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个人出资付清了全部房款,无论房产证取得的时间在领取结婚证之前或是之后,若该房屋仅登记在出资者一人名下,则该房产属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2 婚前一方承担首付,婚后共同还贷 夫妻个人财产 若 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不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取得房产证,房屋原则属于房产证登记者的个人财产,但婚后所偿还的贷款部分价值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举例说明,王 男婚前以首付40万,贷款80万购买房屋一套。其中婚前还贷20万,婚后与妻子共同还贷40万,离婚时尚欠银行贷款20万,房屋市价160万。该房婚前价 值归王男个人所有:160万(分割对象)*【(40万+20万)/(40万+20万+40万+20万)】=80万;婚后还贷部分夫妻共所:160万* 【40万/120万】=53.4万,夫妻各得26.7万;尚未归还贷款部分为剩余债务,由房屋受益人王男承担:160万*【20万/120万】=26.6 万。 3 婚前共贷款,婚后共还贷 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双方共同贷款购房一般是以婚后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因此房屋应认定为共同共有。当然若存在当事人婚前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等情形的,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应参考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4 婚前共同出资登记一人名下 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离婚时,如果不能证明双方共同出资购房,法院一般无法支持要求分割房产的请求,房产归房产登记人所有。若有证据证明另一方也参与了出资,则对另一方的出资可视为借款或赠与,由登记人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予以返还。 5 婚后出资购置房产 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领取房产证的应注意:第一,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第二,房屋价值分割时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第三,未偿还部分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6 父母参与出资购房 视出资时间而定 父母的赠与行为除有特别约定外: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7 恋爱时一起购房后未能结婚 按份共有财产 如 果是以双方名义购买的(都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了字),且能够证明各自的出资份额的,则该套房屋属于按份共有财产。如果所购房屋是以一个人的名义购买 的,那么房产证上登记的人即为产权人。但如果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其也曾出资,应当属于借款或者赠与的性质,持有房产的一方应向另一方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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