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的权利有什么区别,什么是纳税人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2-12-14 01:05:36
1,什么是纳税人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纳税人的权利包括
有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的权利;
纳税人有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纳税款的权利;
在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时,依法享有申请分期、延期缴纳税款或申请减税、免税的权利; 对税务机关不正确的决定有申诉权;
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国家监督、检查机关检举、揭发的权利。
纳税人的义务包括
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办理纳税申报,并按期交纳税款;
向税务机关及时提供会计、财务报表;
接受税务检查,并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2,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税务机关是权利主体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
个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应依法纳税。根据《北京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各级政府的外来人口管理部门、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确认的其他具有代征税费能力的单位作为代征人,负责出租房屋税款的征收。 应缴税费各地均有所不同。此处以北京为例,出租人应缴纳以下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现在除了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办法进行申报纳税以外,其余只需按实际收入的5%计征综合税费,就无需缴纳此外的其他税费了。 除了合同印花税,由双方各自承担50%以外,所有税费都应由出租人缴纳,而不可约定由承租人承担。
3,面对税务处罚纳税人的权利有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第1号公告,关于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小规模纳税人在报税期限内在国税网上报税,刚开业的新公司允许前三个月零申报,零申报的话在国税网不用填写直接保存就可以申报,报地税也一样,季报的时候也是在国税网上报企业所得税,不用去税务局,很简单面对税务稽查,纳税人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提请检查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且检查人员应在两人以上。2、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准备或提供相关资料。3、在检查过程中,依法接受询问,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相关事项依法给予保密,有权就相关问题进行陈述、申辩和依法申请听证。对法律规定符合回避情形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4、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4,纳税人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您好,纳税人可以到税局机关查询税务登记内容,以及要求税务机关公开征税标准的权利!纳税人享有的权利有如下内容: 1.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优待。 2.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3.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4.认为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 5.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有关资料等保守秘密。 6.纳税人按规定不负有代收、代扣、代缴义务的,有权依法拒绝税务机关要求其执行代收、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7.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请复议和向法院起诉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8.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法行为进行揭露、检举和控告;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财经法规里面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是指 A征税方 B
《财经法规》里面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主要四类:即国家、税务机关、纳税方、扣缴义务人。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有国家才享有税收的所有权,因此政府是真正的征税主体。但是,实际上国家总是通过法律授权的方式赋予具体的国家职能机关来代其行使征税权力,因此,更具法律意义的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纳税主体狭义上,就是通常所谓的纳税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广义上,除纳税人外,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同种类的纳税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尽相同。扩展资料: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中各种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内容,它联结了整个税收法律关系的运行,它是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存在的客观基础。一般认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税收利益,包括物和行为两大类。具体而言,在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中,税收利益表现为纳税主体部分财产的单向转移,同时也表现为征税主体税收收入的无偿取得。进一步说,纳税主体因为偿付了公法上的债务——缴纳税收,从而获得了要求并享有国家提供社会公共需要的权利。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税收法律关系答案:C【解析】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即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包括征纳双方。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所以应该选择bd答案:A理由: 权利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可分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两类。征税主体是经过国家法定授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以税务机关为主的征税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纳税主体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6,税收管理法规定的税务机关征税过程中的职权
一、税务检查职权 (一)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二)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三)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 (四)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五)将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 二、税务检查中的义务 (一)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三)税务机关行使查询账户或储蓄存款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四)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五)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的规定行使税
7,税务机关有哪些税务检查权
税务检查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它是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行为、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重要保证和手段。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四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下列税务检查权: 一、查账权。是指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薄、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这项权力对于税务机关监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或者扣缴税款义务,保证税收法规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实施细则》第吧陆条的规定,税务机关行使查账权时,一般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三0日内退还。新增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当年财务会计资料调回检查,主要是为了便于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 二、场地检查权。是指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税务机关通过场地检查,可以核对账簿、凭证等资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真实、准确,有无账外经营,经济活动是否合法等,因此,场地检查是查账检查的延续和补充。需要注意的是,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与纳税人的生活住宅合用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比较普遍),税务机关不能直接行使场地(此种情况下的场地为住宅)检查权,应提请司法机关协助查处。 三、责成提供资料权。是指税务机关有权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赋予税务机关这项权力,有助于避免因纳税人等提供资料不实、不全而使税务检查受阻的情况发生。但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文件、证明材料等一定要与纳税或扣缴税款有关;在收取了这些资料后应开列清单并及时归还。 四、询问权。是指税务机关有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在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根据查账了解到的情况或者根据收集到的举报揭发材料,往往要通过查询、上访,才能进一步查证落实,它有利于对税务检查中查出的问题作出全面、客观的处理。但询问的内容必须是与纳税或者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不能询问与此无关的问题。 5、单证查证权。是指税务机关有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这是税务机关经常采用的检查方法,对于加强税源控制,查处各种偷税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但税务机关在这些场所和企业检查的对象是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而不是商品、货物等本身即税务机关一般不得开箱、开包检查。 陆、查询存款账户权。是指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进行检查的权力。存款账户是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资金运动的重要资料,是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重要线索来源,也是对纳税人在银行的存款进行冻结和扣缴的重要前提。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检查权、冻结支付权、扣缴税款权,是税务机关的三项重要且有密切联系的执法权。 除了税收征管法第5四条集中规定的六种税务检查权外,税收征管法还在第55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可以在税务检查中行使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在第5吧条规定了税条机关在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享有取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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