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股权划转股权划入方股权划出方

股东和公司
应当要缴税。

什么是股权划转股权划入方股权划出方

2,股市什么是无偿划转和有偿划转

是可以划转的呀。
搜一下:股市什么是无偿划转和有偿划转?

股市什么是无偿划转和有偿划转

3,什么是股权资产

简单的说就是企业通过发行股份或者股票所取得的资本,区别于企业的债权资本。它属于企业所有,不用像贷款或者债券那样还本付息,只是必须定期向股东分红派息。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说,股权资本的融资成本是最高的,可以使企业的持续稳定经营是他的最大特点。

什么是股权资产

4,关于企业股权划转及增资的问题 请会计师事务所或专业人士回答

我觉得你的说法不对。如果是100%股权划到B公司,最后A公司成为B公司的一个子公司,那么增资是以A公司的股权作为资本增资,而不是以A公司的资产增资。A公司如果是和B公司合并,合并后的新公司作为A和B的存续体,那么这算是以A公司的资产增资。国有的这种,都要评估,防止风险。如果是A成为B的子公司,那么A办理股东变更手续就可以了。B公司在A公司的股权资产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做验资报告,办理增资手续。不增资的话,就计入资本公积。可以计入国有独享资本公积。

5,股权划转可以带负债吗 特殊性税务处理

您好,会计学堂邹老师为您解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欢迎点我的昵称-向会计学堂全体老师提问
或许可以。

6,划转是什么意思

划转,经济学术语,理解上,通俗来讲,就是资金或者产业的转移,书面理解,一般股权主要是通过股份来分配,而股份通常很多时候表现为股票等资金的一种方式,所以在相关的股权转移的时候,用“划转”这个词语,能准确的表示股权被划走,被转让,这也是一种类似于资产的流动和转移。扩展资料股权无偿划转主要内涵:股权无偿划拨是指国有股无偿划拨,国有股受让方一定为国有独资公司,其实质是公司控制权转移和管理层重组,目的是调整、理顺国有资本运营体系,利用优势公司管理经验重振处于困境中的上市公司。股权无偿划转主要特点:股权无偿划拨带有极强的行政性,政府色彩较为浓厚,是中国资产重组中的一种特殊的交易形式。股权无偿划转的优点在于:交易成本低,简便易行。政府直接参与,整个过程几乎没有阻力,而收购的成本也接近于零;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上市公司的融资功能及区域产业调整。政府参与这一重组行为的动机在于理顺管理体制,打破条块分割。在极端情况下,当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不佳时,地方政府为了维持上市公司的市场形象,将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从而更好地利用“壳”资源,可以使有发展前景的大集团、大企业取代经济效益低下、产业前景黯淡的绩差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的标的只能是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而且只能在国有资产的代表中进行转让。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股权无偿划转
【词组】划转【拼音】huà zhuàn【释义】经济学术语,股权通过股份来分配,而股份很多时候表现为股票等资金的方式,所以在股权转移的时候,用“划转”这个词语,表示股权被划走,被转让,这也是一种类似于资产的流动和转移。
就是资金或者产业的转移

7,资产划转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的,说明该事项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因此,划入方不能作为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同时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划出方应按照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确认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则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进一步明确:“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所称“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被划转资产的原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或摊销。因此,对你公司将设备划转给全资子公司,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备,另外,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入方按照原账面净值确认计税基础并折旧扣除,这里的原账面净值并非是指会计账面所反映的净值,而应当是以原计税基础确定。
一、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的,说明该事项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因此,划入方不能作为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同时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划出方应按照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确认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则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进一步明确:“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所称“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被划转资产的原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或摊销。三、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自2006年3月2日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048号文件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四、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六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五、印花税。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规定,无偿划转双方应签订无偿划转协议。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如果涉及到产权过户登记的,则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有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均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因此,企业间不动产划转,划出、划入方均应当缴纳印花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无偿划拨股权,b公司应视同转让财产,a公司应按接受捐赠收入,双方分别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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