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哪些企业属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整理 编辑:金融知识 2022-12-11 08:05:00
1,哪些企业属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什么是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企业分支机构所产生的收入一并汇集到总机构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再按一定比例计算方法出各分支机构承担
3,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经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应在项目所在地按月或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特殊情况如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每个地区可能会有所差异,建议你还是根据自己公司的情况,打电话咨询一下工程所在地的税务局。
4,现在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的
个人理解:跨地区指的是省际之间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中央企业居多,典型的是建安企业。一是在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二是承揽的业务跨区域。“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例如“××项目部、分公司”若是具有法人资格,并设立财务部门进行核算,应属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若是“××项目部、办事处”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没设立财务部门进行核算,只是负责项目管理、业务的开展、联系等应属于“管理职能部门”。
5,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如果你们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在总公司汇总缴纳,应当由总公司出具税务机关盖章认可的“税款分配表”,分公司凭“税款分配表”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分配的税款为零,你就在当地零申报。如果不是汇总缴纳,就要按照分公司利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应按照如下规定执行: 1、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项目经理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6,如何理解企业所得税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原则
根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需要在当地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就是指前面所说的分公司。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分支机构都要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并按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跨省市设立的下列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
1. 税法列举的,所得税全部上缴中央国库的企业;
2.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
3. 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预缴所得税。
4. 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5.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预缴所得税的具体管理办法,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跨地区的分支机构,可以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汇总到总部缴纳企业所得税,这要企业自己权衡。跨地区经营汇总主要针对总分支机构,或跨区设立某个部门,只有一个法人主体。
7,跨地区经营企业从2008年开始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 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3.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人二级分支机构。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5.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规定的比例、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6.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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